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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醉驾撞死6人,法院为何从死刑改判为无期?

安徽男子醉驾撞死6人,法院为何从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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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一审、二审均判其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后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超速驾车,致6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虽有从轻情节,但根据其所犯罪行为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不足以免除其死刑。

最高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9487065号刑事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裁定不核准本院维持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撤销本院的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最后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27日,安徽高院对该案作出重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个人而言: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种观念应该深入人心,且变得具有执行力。

酒驾的危害性之大在于酒后驾车造成危害的不确定性,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之多,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无法估计,影响的将是不确定多数的家庭。对触犯这一红线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罪行极其严重”。就本案的情节来说,陈某的行为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符合死刑的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判其死刑法律上并不存在问题。

2024-01-18

我知道大家的想法,但是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

这个男子醉驾是真,撞死六个人也是真,按照根深蒂固的想法,必须判死刑,并且马上执行!

我们来提一个假设:

假设这个人没有醉驾,而是正常开车不小心撞死了六个人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也就是说,如果他不是醉驾,只是撞死了人,即使撞死了六个人,也很难判处死刑,判15年都是少数!

即使是逃逸了,也判不了死刑!

那么如果他是醉驾呢?

那就不同了,因为适合的法律就换了,比如一审二审的适用法律就变成了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实这个醉驾的性质适用这条法律,也有点过了,这里面适用的人是指故意性质的,目的就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这个醉驾男,行为上确实是如此了,但是思想上并没有想害人,随着各国对死刑都变得更加谨慎,所以最高院驳回了前两次审判,也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最高院可能认为他的罪行并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使不判他死刑,也同样可以达到教育其他人的结果!

个人看法:

我觉得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最高院的驳回也没有问题,也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我们就等着重审好了,不要过于干涉司法公正。

但是也希望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个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连自己怎么进去的都不知道,连怎么死的都没搞清楚,那时候毁的可不仅仅是一家人……

但是最高法也要考虑一下民情,以及可能会对人民造成的后果,毕竟我们再也不希望出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了……痛心……

我叫杨角风,更多精彩请关注!

2024-01-18

我就是一个好喝酒的司机,偶尔也会酒后驾驶,但绝不会醉酒驾驶,最多是在家附近的朋友家或小饭店喝瓶啤酒,然后开车回家,最远不超过两公里,如果道远,有车辆行人多的路段,我是坚决不酒后开车。

我先说明这一点,是证明我不是那种没车仇富口无遮拦咒骂的人,酒驾入刑我是感觉最难受的一个,谁叫我爱喝酒还买了车呢。

对于这件事,我的看法是判个死缓你一点都不冤,无期徒刑的话需要加上附加条件,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这也就是现在慎用死刑的大环境下,按理说死刑都不冤,毕竟是六个无辜生命葬送在你手里,而且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情况下,这个简直不可原谅。

本人驾龄不长,不足六年,但三十多年酒龄,虽然不酗酒,但基本上抵抗不了酒的诱惑,朋友亲戚结婚,道路远的话我一般是蹭别人的车,谁叫我好酒呢。实在无车可蹭,自己开车去的话,我宁可饭都吃不好也是滴酒不沾,甚至有时掏完份子钱开车逃走,看着好酒好菜忍着太难受,还不如回家自己安心的小酌几杯,菜虽简单,有酒就好。

醉驾的危险性正常人都知道,你醉驾了还不算,竟然还敢在醉酒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这个绝对够死刑,别跟我说喝醉了酒人控制不了自己,我喝了三十多年的酒,醉的次数不多,但也不是没醉过,我告诉你,喝醉酒的人就是借着酒劲逞强,什么控制不了自己?那些杀人犯,大贪污犯,就是醉死也不会告诉你他杀了人,贪污了几个亿。否则不用刑讯逼供,灌醉了岂不省事?

酒醉人胆大,平时不敢说的可以借着酒劲说出来,平时不太敢做的行为做出来,这都正常,酒状熊人胆吗!但酒醉并不是一点控制力也没有,底线还是能控制的。喝醉了酒开车控制不好车,但你最起码还能判断超速很危险,会出问题。慢点开虽然危险,但不至于这么严重的后果,醉酒了还超速,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你就是死有余辜。

2024-01-18

我认为总院有两种方式没有考虑进去。1.无法确定此人犯罪动机,如果只是一人死亡,我觉得原告举证或许还合理。现在已经这么多人死亡了,应该辩方举证。辩方拿出自己真的没有故意去醉驾撞人的,如果没有有效证明,则认为是故意的。毕竟开车不喝酒是司机必知的。2.为什么连死缓都不可以,很多酒驾者为什么总有侥幸心理,就因为犯罪成本不够高。甚至有用撞车掩盖杀人的情况,然后用酒驾掩盖故意杀人动机。如果,酒驾死人总能用钱来摆平。你们社会贫富差距造成的巨大社会矛盾,未来只会更加激化。

一审二审都判死刑的陈运,家住蚌埠市小黄山村,当地流行一句话,小黄山往里看,哪家都有几百万,因为征地拆迁,由当年的一贫如洗,变成土豪劣绅。

这次醉驾致六人死亡,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都说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大多数人认为他己毙了,突然间说他判了无期,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呀!

当地好多人甚至全国都有好多人不理解,难道仅仅投案自首,就能改成无期吗?必定是酒驾伤亡严重,当地人好多都这样认为,肇事者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庭的谅解,按照刑法规定,所以该判为无期徒刑。

这判决充分说明一点,如果你有钱,什么事都不是个事。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酒后人转向。喝了酒尤其是醉酒开车,似乎没有犯罪的故意,却是实实在在的故意犯罪。

安微这名陈姓男子喝得大醉还开车上路,而且急驶在繁华闹市,结果造成连撞多人致6人死亡的重大车祸!6条无辜的生命就这样无端葬送,6个无辜的家庭将为此承受永远的伤痛!

纵使陈某没有主观撞人的动机,纵使他因酒醉而丧失理智和失去控制,我以为都不应成为其免去一死的理由。因为第一,喝酒前他是完全清醒的。第二,做为一个司机,他应该清楚醉酒开车会发生什么。而他依然坚持醉酒开车,就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诚然,与那些持刀杀人放火的罪犯相比,陈某没有那么穷凶极恶,手段残忍。但我认为,6条人命的严重后果即使判他死刑都不能弥补!但判其死刑更是为了震慑后来者,刹住醉酒驾车之恶习,杜绝此类恶性事故的发生。

所以我坚决支持对该犯判处死刑!



不管最高法核准不核准死刑,这个人都该死!他根本就不应该活在这个世界上了。要是我犯下了这样不可饶恕的罪过,就是不判我死刑,我也会自杀,谢罪天下。这种人就是死一万次,也难以挽回对他人所犯下的罪过了。

2024-01-18

前面的答复,我看过几次了,事情的经过,我也看过几次。无论如何,其结果不好与社会交代,也不好与人民交代,更不好与亲属交代!或者说与法,都似乎有点冲突样?可能是旁观者清!你看:饮酒开车是犯法!闯死六人更是犯法,而且是重罪+死罪呀!就算一命抵一命,都该枪毙六次!其中我看了,他有主动投案之意和行动!这是对的,但六条人命,就他一个“主动投案”,就免于死刑,估计有些欠妥?(不然,以后像这样的酒驾,会层出不穷的)!个人认为,并非是非要置他于死地,而是他确实.触犯了“死罪”!(个人看法,仅参考)。

2024-01-18

1997年刑法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可判死刑的罪名。
从六十八种死刑中,没有过失杀人罪判死刑的规定,所以不能判极刑。

2024-01-18

谢谢邀请:

安徽男子醉驾撞死6人,法院为何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因为醉驾撞死6人,他没有蓄意杀人,或者有仇泄愤,而是酒后不清醒,脑代不灵光,所以促成了他胡乱开车撞死6六的残酷后果,但是,死人后他投案自首,而且积极赔偿,得到了受害家人的宽容谅解,这个认罪态度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这也给他留下了一个好的开端!

还有一个原因,既然不是仇杀,而是酒后开车致死6人,那属误杀,那么既没有主观的故意,那么客观的无意哟,是这种情况就没有死罪,死1个或者6个都不应该判死刑,所以他是捡了一条命,捡大发了!可喜可贺,但是,他虽没死,漫长的牢狱生活够他过一辈子的,还有那6个冤死的鬼魂时刻拆魔他夜不成眠,这曰子我看比死更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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