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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老赖,对方有两套房,起诉期间卖掉一套,剩下的一套能强制执行吗?

遇到老赖,对方有两套房,起诉期间卖掉一套,剩下的一套能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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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这个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执行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该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但是这个执行问题将导致大量案件无法得到执行,为解决执行问题,最高院对涉及唯一住房的执行规定进行条件化,改变以往笼统不予执行的规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唯一住房进行区分执行是合理的,笼统的不予执行不仅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将损害判决的公信力,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老赖。

这一看就是老赖逃避债务的方式:把其中一套房子卖掉,剩下的一套就是唯一住房了。有时候我们好不容易找到了老赖的房屋,可老赖却说,该房屋属于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我们都知道,唯一住房不能执行,这个理由已经站不住脚了。那么,执行唯一住房的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符合三个条件,法院就可以执行唯一住房。这三个条件是: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三个条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只需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即使符合这三个条件,法院也很少会执行唯一住房。不过,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越来越多,相信以后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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