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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杀了人,或者是个死刑犯,在逃跑的途中被车撞死了,那么车主要负责任吗?

如果一个人杀了人,或者是个死刑犯,在逃跑的途中被车撞死了,那么车主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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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总体来说,这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责任,另一个则是民事赔偿问题。这两个法律责任一般是互相独立。现实中也存在这样的实际案例。

2006年4月24日,陈某与叔叔程春在无锡市勤学路实施抢劫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跑,途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驶入路口,恰遇某公交公司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通过路口,结果发生碰撞,程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最终确认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陈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称陈某的死亡是某公交公司的大客车碰撞所致,该车又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额为十万元的第三着责任险,故要求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及各项费用计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其本人的生命权仍受法律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与身具来的,不能因为陈某的犯罪行为而任意的加以剥夺。抢劫行为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刑事和民事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陈某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主体的死亡而失去了刑事制裁的必要,但陈某的近亲属仍依民事法律享有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作为事故全责的一方当事人仍能获得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最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并且其遭受交通事故的意外情形,并不在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陈某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五万元。

2024-01-09


您好,谢谢邀请。

您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非常有价值。

就是,任何一个自然人,他的刑事责任,和他的民事权利,是属不同的法律来调整的,刑事责任,是由刑事法律来规定的,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来规定的。

即使他杀了人,即使他是一个死刑犯,即使他在被判死刑以后越狱逃跑,他的民事权利还是存在的。

也就是说,无论他在什么情况下,被别的车撞死了,那个,交通肇事的车主,都要对这个逃跑的死刑犯,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不因被撞的人是杀人犯,是已经被判死刑的人,而免除车主的责任。

换句话说,国家对死刑犯只是剥夺他的政治权利,不会也不应该剥夺他的民事权利,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得到赔偿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

2024-01-09

车主开车撞死人,是否负责任,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因双方的身份而对责任作出不同的认定。

一个人杀了人,也要区分情况,有的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可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一看出手杀了人,以为犯了滔天大罪,因为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于是逃跑;有的即使杀了人,由于目前刑事法律政策,不一定就会被判处死刑!而且即使被判处死刑,也还分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人可以被道德审判,但是在法律上,只有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以后才能称之为罪犯,否则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且即使是死刑立即执行之人,也只有法定机关才能对其执行死刑,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生命权。

因此,在此案中,如果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将杀人者或死刑犯撞死,那么毫无疑问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驾驶员正常驾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尽了安全注意义务,而由于杀人者或死刑犯自身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是法治国家,一切都应放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讨论才有意义!

2024-01-09

在这里虽然有两个问题,其实就是一个问题,就是一个交通事故的问题,无论被撞死的人是什么背景,在这里就是一个受害人,而车主撞死人了,肯定是要负一定的责任,至于多大的责任,那就需要警察来断定了,而被撞的人是不是杀人犯和死刑犯在这里不考虑的

1即使是杀人犯和死刑犯都享有生命的权利,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人权和生命权依然是有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所以即使在逃跑的路上被撞死了,那依然不会降低车主应该负的法律责任。

2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是行人的错误而导致的事故,那么司机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这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这里就不多阐述了

3所以即使这个犯罪人有责任,但是依然减免不了车主的责任。

2024-01-09

当然要负责了,这是常识!

按照交通法规来判断责任

这个和他是不是死刑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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