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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责,对此你怎么看?应该怎样辩护?

辽宁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责,对此你怎么看?应该怎样辩护?
2023-10-07

大致的案件情况如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一醉酒男子将残疾人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大门砸开,强行入室行凶。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意识到自己捅伤人的于海义,马上拿来店里的白布,为男子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最终男子不治身亡。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这个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的事发地点具有特殊性,是属于砸门入室实施的暴力性行为。根据报道,足疗店的营业时间是从中午十二点到凌晨两点,因为营业时间较晚的原因,所以于海义及其他人员也都住在店里。案发时候,足疗店已经关门歇业,人员也早已休息。所以这个时候的足疗店,与我们下班所休息的家并不多大差别,而醉酒男子砸开大门行凶,属于入室行凶行为。一个醉酒的人入室实施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对象是一个残疾人,其所面临的人身危险性将比一般的情况更加严重。

这里有个问题,个人认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在自己认为最安全的场所都保护不了自己,那这个住宅的安全性以及个人的安全感将无从谈起。对于入室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不管犯罪人的心理及想法是什么样,都应该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2023-10-07

看了媒体对此事的介绍,残疾按摩师于海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恢复无罪反杀。

简单介绍一下大概经过:

45岁的四级肢体残疾的于海义在一足疗店工作,当晚凌晨2点多,早已休息的于海义被一阵急促的砸门声吵醒,他摸黑走到门前发现一壮士的疑似醉酒男子不停用力砸门。他告知对方已关门,对方非但没停止砸门,反而大声辱骂:“开门,不开整死你”。门已被拉开一条缝,他看到男子拿着一个疑似砖头的东西。惊恐之余他随手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不到一分钟,男子破门而入追打于海义。二人撕打过程中于海义刺了男子腹部一刀,他马上拿白布为其包扎并拨打120将男子送医后离开。男子不治身亡。

于海义听到这个消息到父亲坟前欲自杀,打电话给儿子留遗言,儿子费劲劝说,他最终去自首。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事发后,于海义所在村村民联名为他写了证明书,并签字按了手印。

下面简单分析于海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男子深夜暴力砸门,对于海义心理上造成了恐惧;男子大声称:“开门,不开整死你”,对于海义心理上构成了威胁;且男子在砸门时手里拿着疑似砖头的东西,给于海义身体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

2、男子破门而入后,追着于海义打,直接威胁到了他的人身安全。此时,男子手里使人依然拿着那个疑似砖头的东西,虽然未提及,但也不能排除依然持有这样凶器的可能。

3、于海义在心理、身体的多重威胁和压力下,二人撕打在一起。在这种情形下让其保持理智的判断,做出理智的不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可操作性为零。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有那种神一般的理性。

4、肇事男子是一个身材壮实的中年男子,而于海义是一个有肢体四级伤残的中年男子。尽管肇事男子疑似醉酒,但于海义在他面前仍然是属于弱势的一方。

5、检方认为肇事男子未持刀等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于海义的人身安全。而于海义持有刀,超出了制止对方实施侵害行为的限度,并结合死亡的结果,认为于海义防卫过当。

一个人是否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不在于其是否持有凶器,徒手致人死亡的事例也比比皆是。并不是说于海义持有刀,对方就也必须持有刀等凶器时,双方才可以公平搏斗、于海义的行为才可以算是正当防卫。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于海义有足够的理由实施正当防卫。尽管肇事男子不治身亡,但于海义的刺人行为只是为了自保,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性,属于合理的正当防卫,算是无罪反杀。人的某一个行为,并不能仅凭单一的因素来确定,往往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才产生最后的行为结果。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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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看了新闻报道,个人认为残疾按摩师于海义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事件发生在凌晨两点左右,男子吕某酒后硬闯按摩店,甚至门把手都被其弄得变了形,从侧面可以看出其来势凶猛。于海义劝阻未果,吕某开始动手打人。

站在于海义的角度看,后半夜突然闯入一个陌生的成年男子,而且对其实施了暴力,那么他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更大的恶意,甚至直接威胁到了他的生命安全。于海义是残疾人,而他之所以残疾的原因是曾遭遇过车祸,面对突如其来的刺激,他有权利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其次,闯入者吕某有没有凶器不能作为衡量威胁的标准。赤手空拳照样可以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不应该苛责于海义拿刀反击的行为。客观来讲,吕某是一个正常人,于海义是一个残疾人,相对来讲于海义肯定属于弱势的一方,如果此刻仍要求于海义赤手空拳对抗吕某显然是不符合情理的。而且,媒体采访于海义的家人时曾称,于海义只刺出一刀,在发现对方受伤后马上停止,且随后配合同事拨打了120并垫付了抢救费。可见,于海义并没有故意伤人的意图。

再次,于海义面对突如其来威胁到自身安全的情况,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因此对施害者造成伤害或致其死亡的,也无需承担责任。此前的于海明案和最近的赵宇案都已经做出了表率,正当防卫无罪。换位思考一下,残疾人于海义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且不算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界限的确很难把控,这也是一直被大家所诟病的地方。个人认为,不应该苛责那些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侵害者实施反击的人,要知道,法律的初衷是惩恶扬善。

综上所述,于海义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2023-10-07

可以在大街上问任何一个正常人,深更半夜一人强行砸门入室,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肯定不会认为闯入者进来要参观一番,任何人的反抗也肯定是要采取一切手段制止闯入。普通百姓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还能仔细观察闯入者是空手或执有器械,判断或寻问出闯入者的犯罪程度,并随着闯入者犯罪手段升级而使反抗随之升级。你打我一拳,我才能打你一拳。你捅我一刀,我才能用刀。你想杀死我,这时我才能杀你,连最最聪明的人做不到这点。那么一个残疾人,面对身体正常,而且处于狂暴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深夜闯入时,他会认为自己单凭体力能制服闯入者,答案难道不是非常明显的吗。

2023-10-07

又是防卫过当,就和陕西那个同志所问的,下次遇见这种事情,我该怎么办,双手抱头蹲下让人打?让人家打舒服了我在报警?还是我先报警在蹲下让人打爽了自己停手?从报警到警察到,十分钟吧,打十分钟,我想知道有多少人可以挨过这十分钟,如果在加上砖头呢,凭什么我们这些安分守己的良民要让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欺负?在夜里,让人打爽十分钟,人走了,抓不抓的刀另说,这心理有多憋屈,多没安全感,好好的躺家里睡个觉都有麻烦,为什么那些混混那么嚣张,他们可以随便跑你家打你一顿,敢报警一年半载的出来在打你一顿,让你家不得安宁你却毫无办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何不出点钱少了这麻烦?混混坐牢我又没什么好处。反抗?不存在,首先一反抗,混混肯定打的更来劲,激烈程度会上升一不小心搞死我我倒霉,搞死他还是我倒霉...所以现在的混混就是这么嚣张

杀人的不是刀,是人;不需要刀,照样可以杀死人。

显然,有些人陷入了一个误区,以结果论处——谁死谁有理。

于海义被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当地检察院认为他使用了那把折叠刀,而对方没有使用刀具。

什么叫凶器?凶器是指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形成损伤的致伤物。可以是刀枪,也可以斧锤、棍棒……只要是伤了人的一切器具都可以称之为凶器。

此案中,对方也手持疑似砖头之物,事实证明对方也是持械。况且,在搏斗中持械的一方并不全是占有优势的,譬如说一个普通人对比一个搏击高手,一个肢体残疾的人对比一个普通的人。

于海义是一个曾经13处骨折,被鉴定为肢体四级伤残的残疾人士。相比于对方于海义肯定处于劣势。

这些不是关键。



重点是对方持械砸门强行闯入追打于海义,显然检方没有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考量问题——深夜被辱骂、砸门闯入,此时于海义处于被从睡梦中惊醒,甚至是只穿着内裤应对,别说是身为残疾人就是一个正常人,面对此刻状况都会极度紧张、恐慌。拿起器具只是自我保护的本能。

而且实施伤害的也只有一刀,在厮打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的于海义根本就判断不了自己的防卫会不会过当。特别是在对方倒地后,于海义积极采取止血、送医、交费等抢救措施。

种种迹象表明于海义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识。于情于理于法,于海义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



于海义的一生充满不幸,真心地希望这次再也不要给这个不幸的人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了。

2023-10-07

对起诉书不敢苟同,家是一个普通百姓最安全,也是最后的防线,3岁小孩都知道往家跑,当砸门而入时王某已无处可躲,况且敢砸门而入必定非善辈,那怕是醉酒人,其二是吕是否会致王死,当时王是无法判断的,现在也难以判断,既然追到家了王只能拼命也是情理所致。其三,侵害人先动手才可以防卫,这是对防卫的曲解,1,如侵害人一下把你打死或打得无力还手如何防卫?如在室外具体情况尚可争议(被侵害人可以逃跑,呼救来保护自己),2,在家被侵害人无路可退,侵害人己冲家侵害己发生,必须先下手为上策。其四,被侵害人残肢,实力差距尤为明显,不用刀如何防卫?总不能说:侵害人用刀你才能用刀,侵害人开打你才可以还手,以上本人观点,

2023-10-07

看到这个案件,我想到了前些日子刚刚结案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我认为该案不管从入室者的动机还是于海义的防卫,都要比河北涞源一案更为明确,河北涞源一案已经确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于海义更没有问题。

于海义反杀案当中,有两个核心的因素可以决定于他是正当的、无辜的。

一是入室者是在深夜擅闯于海义家。而且还是在醉酒情况下,手里拿着疑似砖头的工具,在于海义明确告知已经关闭歇业之后,仍然没有离去的意思,甚至还在言语上威胁于海义,对方在语言和行为上都存在明显的攻击性。

二是于海义破门而入并进行闹事。于海义在开门时发现对方手持砖头,来者不善,明知已经无法阻止对方入门,这种情况下拿了店内的水果刀防卫是正确的选择。另外,于海义是在被对方追打过程中进行撕扯时出刀刺伤对方。

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于海义一直都处于被动位置,而且从开始都表现的非常克制,倒是对方始终表现的咄咄逼人。我们站在于海义的角度来看,对方醉酒、手持工具、行为鲁莽、凶气腾腾,于海义完全是陷在一种随时有人身伤害的风险当中,他出于自卫是正确的选择。

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于海义是一个四肢伤残的残疾人,他自己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保护的弱者。所以,我认为于海义的的正当防卫没有问题。

看到这个死者被刺后依然骂骂咧咧的,真的应了那句“没喝酒我是东北的,喝了酒东北是我的!”。对于这种人发出的威胁,恐怕不先发制人最后就是被人砍了!这不是正当防卫是什么?

看看新闻简介:辽宁抚顺于海义由于发生过车祸,全身13处受伤,被评为四级残疾。为了能找一份不长时间站立的工作,于是学了按摩师,可以坐着做事。

2018年9月28日凌晨2:00左右,于海义所在的足浴店已经关门。突然,店门被猛烈的敲打。于海义看到一个醉汉般的人在砸门,于是告诉他:已经停止营业,休息睡觉了。然而,对方不但不听,继续砸门且却出言威胁:开门!不开门整死死你!于海义从门缝看到这个醉汉正拿着砖头状的物体在砸门,并且门已被砸出了裂缝。

出于害怕,于是返回店里拿了一把水果刀防身。这时门已经被醉汉强行砸开,并追着于海义追打。二人厮打在一起,混乱中,于海义用刀刺中了醉汉肚子。意识到杀人后,于海义对伤者进行了包扎并拨打了120,到医院后,伤者死亡。据店里二楼的员工讲,伤者倒地后依然出言威胁。

说说我的看法:

1.从新闻可以看出,死者绝非善类,属于真正的恶人。对于这种人进门后只有两种结果:一是伤人,二是被人伤!没有第三种结果。

2.按摩师于海义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告知对方已打烊,对方却持凶器砸门且出言威胁,未经允许,破门而入,并且打人。这一切已经是入室行凶,于海义作为残疾人,有着对恶人天然的惧怕,具有必要的防卫性。

3.于海义在刺伤对方后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并打120急救,说明根本不存在伤人故意。只是防身迫不得已。

4..对方在被刺伤倒地后依然出言威胁,可以想像如果恶人不被制服,后果很严重。不仅仅是会伤害于海义,就连二楼的女员工恐怕都会遭受不测。

5.对于发生命案,检察院公诉属于正常程序,毕竟最终的结果是由法院审理查明的。相信最终法律会给于海义一个公道。

这个案件可以参照“涞源反杀案”的最终结果。毕竟法律是为了保护守法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生命权,而不是维护恶人的行凶权。在法制不断前进的今天,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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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那什么样才能算正当防卫啊?是不是要被打倒倒地不起,这时候才能用刀反击啊?

简述事件:2018年9月18日凌晨2:00左右,一男子砸足疗店大门,当时反杀者于先生被惊醒,称已经不营业了。砸门男子继续要求开门,并不断砸门,直至门被砸开,而后便进去殴打于先生,由此二人进行了撕打,于先生在与其撕打过程中捅了一刀。对方倒地不起后,正好按摩店其他人下楼,几人便对伤者进行包扎,同时拨打120,并将人送到意愿。后该男子因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这件事情有很明显的一点,那就是“门被砸开”的,也就是说,对方的侵入意图很明显,而按摩师于先生作为一个残疾人,试问他应当如何做才能做到精准反击?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于先生连跑都跑不了。

而且,对方一进门就殴打于先生,于先生此时能采取的防卫机制也就是只能与其殴打,并在混乱之中用了按摩店的刀。但各位要注意,仅仅是一刀,那个寻衅滋事之人就已经倒地不起,而于先生此时做的第一事情就是紧急救治。

那我们通常理解的防卫过当是什么?是一种在防卫机制中出现了过当的程度,而检察机关却认为于先生不需要用刀也能制服对方,故此才以防卫过当的内容起诉……这就令人纳闷了,试问一个残疾人,如何能够赤手空拳制服一个醉酒男子?难道觉得是个残疾人按摩师都会分筋错骨手不成?

所以,私认为,于先生用刀的举措,是其在慌乱之中无意识的选择,且进行了即使的救治,充其量可以认为该状况属于意外,而不是防卫过当。

而且我们还要界定一点,已经关门的按摩店中,于先生住在这个按摩店里,就意味着这个凌晨两点的按摩店目前属于私密空间,而砸门那个人实则是强行侵入,难道我们不考虑其行为动机吗?

如果换成正常人,你把门锁上了睡觉,结果有人把门砸开就揍你,你会怎么看?请问有谁觉得对方只是为了亲切友好的和你打个招呼,并且也没有什么别的目的,打完就走?而在这个情况下,难道当事人不应该采取积极的防卫手段吗?至少应当在此时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吧?如果连卧榻之侧都保证不了自己的安全,那可真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所以,当对方行为动机不明,并明确有侵害意图,最终因意外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下,理应支持于先生正当防卫。同时,也希望正当防卫不要演变成“对方伤害多大,我才能防卫多少”的闹剧,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有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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