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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深夜进贼,男主人抓贼导致小偷心脏病突发被提起公诉,对此事你怎么看?

家中深夜进贼,男主人抓贼导致小偷心脏病突发被提起公诉,对此事你怎么看?
2023-09-24

‘’假新闻!绝对的假新闻!‘’

依我之见:检察官绝对不会‘’违法‘’就本案例提起所谓刑事‘’公诉‘’。

一,‘’小偷深夜入室盗窃‘’的行为性质,小偷深夜入室盗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丶公民住宅安全,以及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为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入室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判处小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小偷系累犯还应从重处罚;

二,‘’男主人抓捕非法入室盗窃的小偷‘’是维护公民合法住宅权和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正义丶合法丶合理之举,应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男主人面对深夜入室盗窃的不法侵害之徒,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什么呢?仅仅是‘’抓住‘’。对于‘’抓住‘’深夜潜入自己住宅的小偷的行为,我们丝毫看不出‘’抓住‘’行为有什么不合法丶有什么不合理。

请问:男主人‘’抓住‘’深夜潜入自己住宅行窃犯罪的小偷有什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了吗?很显然合法丶合理的‘’抓住‘’小偷的行为,没有丝毫地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所以,男主人‘’抓住‘’深夜潜入自己住宅的小偷的行为合法丶合理,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又何罪之有呢???

三,‘’小偷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偷死亡的真正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即小偷的死亡与男主‘’抓住‘’深夜潜入住宅小偷的这一‘’抓住‘’行为毫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男主人‘’抓住‘’小偷的行为,凭什么要为小偷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四,检察官审查小偷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的该案件,既然男主人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行为,即‘’抓住‘’小偷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和鼓励的合法权利。

请问一一对于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为什么会认为是犯罪呢?

请问一一对于男主人合法丶合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抓住‘’小偷的行为又凭什么认为是犯罪?

请问一一小偷作案时因自身‘’心脏病发作死亡‘’又凭什么要让无辜的受害人来承担刑事责任?

除非,本案承办检察官是法肓丶是疯子才会‘’提起公诉‘’,而现实办案是对于这种疑难、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检察院。

根据本人从事检察院工作几十年办案实际,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永远不会‘’违法‘’办理这种颠倒是非的所谓‘’提起刑事公诉‘’的错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3-09-24

贼进别人家行窃本意是偷盗,性质是犯罪,他在非法掠夺他人财产时,已经给别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无法预知的威胁,一旦主人发现,明智的盗贼会闻风而逃,但凶残的贼会露出强盗本性,他会与主人殊死搏斗,在这种关键时刻,主人要行使正当防卫,那和强盗的冲突就会升级为不可预见的你死我活的自卫状态,况且强盗的身上也没有标明他是心脏病患者,所以主人驱赶强盗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什么不妥,那么强盗因心脏病毙命,那是咎由自取,自寻死路,是苍天对他的惩罚,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果法律要追究主人的责任,那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根本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我们将生存在一个无法无天强盗猖獗的社会里。

2023-09-24

当看到这个新闻标题时,我以为又是一起谣言,就像之前沸沸扬扬的“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家属索赔二十万”的事件一样。毕竟这种事情听起来实在是匪夷所思,难不成小偷真的有职业保护?但是,经过查证这起事件确实是千真万确的。

李凤英平时与丈夫经营禽蛋生意,其间尽管有晴有雨有云有风,但还算得上相安无事。本以为日子就这样天天过,但李凤英怎么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会将她打得她措手不及。

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丈夫陈定和儿子陈可装卸鸡蛋时,发现陌生人黄清躲藏在租赁房的厕所里。陈定怀疑对方是小偷,双方发生抓扯。陈定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陈可报警。陈定在制服黄清过程中,黄清出现一定的呼吸不畅,但陈定以为他在装病便不予理会。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清脉搏微弱;医护人员随后抵达,黄清已无生命体征。据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本以为黄清身为小偷死了活该,自己也是在正当防卫,这件事情会到此为止。但出人意料的是,2019年2月28日,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定提起公诉。

不得不说,这显然是不合法理的。当发现家里出现小偷时,为了保证自己家里的财产安全和人员安全,当然可以正当防卫制服小偷,然后等待警察前来带走嫌犯。因此,陈定制服小偷黄清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而正当权利是非常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显然不应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总不至于家里进了小偷,我们抓他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2023-09-24

男子抓贼属于正当的自力救助,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专门去查看了相关的新闻报道,从目前报道的细节来看,死者是小偷或者不怀好意者的概率很大。



1,陌生男子黄某深夜出现在陈先生租房处的厕所内。(试问,正常情况下,谁会深夜偷偷潜入别人的家中?)

2,在发现黄某之后,陈先生想起厕所旁边架子上的挂历里边有三千块钱,于是想要问清楚黄某到底是来干什么的,双方发生纠缠,陈先生压在了黄某身上。同时,陈先生让家人报警。报完警后陈先生的孩子看到自己的手机从黄某裤子右边的口袋掉到了地上,捡起来发现手机已经被关机了。(如果媒体报道属实,那么黄口显然是来偷东西的)

3,黄某一听要报警,开始一边猛烈挣扎一边对陈先生大喊:“我要是进去了,也会马上出来的。出来了要找你麻烦的,你是做生意的。”(仅凭黄某这句话就可以看出他绝不是善良之辈。)随后,陈先生将黄某的衣服套在了黄某头上,黄某隔着衣服咬了陈先生的手两口,然后陈先生就用拳头朝黄某脸上打了两三下。

4,黄某因心脏病发作引发急性呼吸障碍死亡,2019年的2月28日,当地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先生提起公诉。黄某家属向陈先生提出共计811330元的索赔。(黄某家属的三观令人倍感无语,这到别人家里偷东西还有理了?)

5,据悉,死者黄某生前系吸毒人员有赌博史,且黄某的家属称其曾经“坐过几年牢”。(侧面说明黄某深夜潜入陈先生家绝不是偶然。)

从上面这些罗列的细节不难看出,陈先生在发现“小偷”黄某之后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措施,并无不妥之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更应该为自己深夜潜入别人家里实施盗窃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讲,黄某就咎由自取。

就像陈先生妻子说的:

这种事情,任何人说不准都会碰上。家里进了小偷,我们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如果这都要判刑要赔钱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话糙理不糙,这也是大众难以理解的地方。

其实,之前就有过类似的案例。

2015年,退伍军人银先生在接孙女放学的路上遇到有人抓贼,正义感驱使银先生挺身而出,在抓贼的过程中,窃贼激烈反抗并称:“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担心日后遭到报复,顺手将窃贼挣脱的外衣罩住其头部,岂料窃贼竟因此死亡,后法医鉴定,系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随后,银先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死罪刑拘,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三年的煎熬,最终检察院认定银先生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如果不出意外的话,陈先生的行为也应该和上述例子中一样,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觉得一毛钱都不该赔!

2018年7月10日晚,陈某发现陌生人黄某躲藏在自己家中的厕所之中。陈某认为对方是小偷,将对方拿住并压制,还让儿子报了警。然而这导致了小偷的心脏病发作,去世。2019年2月28日,桂林市的检察院就此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对于这件事我觉得陈某妻子对此的看法也就是我的看法:“家里进了小偷,我们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如果这都要判刑赔钱,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曾经我家在深夜也进过贼,当时给我都给吓掉了半条命,等我回过神,冲进厨房提着菜刀就冲出来了,然而那是贼已经溜之大吉了。现在看到陈某的这样的情况,我真的有点庆幸当时贼跑路了,我提着菜刀冲出来的,万一把小偷砍死砍伤,那我的不麻烦就大了。

在此我有一个问题想问桂林市检察院,请问遇到小偷怎么办?难道要好吃好喝地招待,他来我家盗窃,我还要保证他平平安安的走出去吗?

2023-09-24

桂林这又要轰轰烈烈的出名了。竟然是真事,真是活久见。小偷自己心脏病死了,失主倒是过失杀人了。如此公诉水平,不怕群众戳脊梁骨么?

其一小偷才是造成自己死亡的过错方。逻辑很简单,小偷为啥会死?因为自己作死。小偷要是老老实实在自己家呆着,能被别人在家里抓住么?能吓得心脏病突发么?小偷这完全就是自己造成的后果,应该自己承担。倒是失主才觉得晦气呢,小偷死在自己家里,想想就觉得倒霉呢。

其二失主没有任何过错。要是照普通的理解,失主暴力殴打小偷,导致小偷死亡,失主有一些故意伤害的故意。可是本案中,看不出失主有任何不妥。失主就是按住小偷而已,这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反应,符合正常的防卫原则。失主何罪只有?

其三我觉得公诉的水平还应该提高。绝对不应该是谁死谁有理?有人死了就得有人顶缸。也得看看为啥死,死的人本来是干嘛的。所谓的正当防卫,绝对不应该是写在刑法教科书里的干瘪文字。

2023-09-24

家中厕所撞见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贼”致其心脏病死亡被公诉。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大概经过。

4月19日,李凤英时与丈夫经营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丈夫陈定和儿子陈可装卸鸡蛋时,发现陌生人黄清躲藏在租赁房的厕所里。

李凤英丈夫怀疑对方是小偷,上前和对方发生抓扯。

李凤英丈夫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报警。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撕扯过程中,小偷突然心脏病发作。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检查,小偷脉搏微弱。

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此刻,小偷已无生命体征。

经过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

“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这个通知书显示,明显是因为李凤英丈夫,和小偷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过程中,导致其死亡。

对此,我个人不想评判什么。

下面是黄家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位看仔细了。

“黄清与被告人陈定及其儿子陈可两人素不相识,两人殴打黄清死亡的行为,给原告家庭极大的惊吓和刺激,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和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安排人员过来看望与道歉。”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陈定赔偿丧葬费33228元,家属参加后事的合理支出10000元、死亡赔偿金692980元、被抚养生活费251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811330元。”

是的,你没看错,81万。

偷人家东西,人死了,家人讹上了。
我想问,要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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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这个是真实的案件,还是网友编造的事实?

男主人被提起公诉,涉嫌的罪名会是什么?想了下,如果硬要强行给其定个罪名,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会比较接近。

因为我们在实践案例中,也经常看见双方因为吵架或打架等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致死。法院也将次类行为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像因为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对方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值得商榷。但是,问题所述情况与这类行为有着本质冲突。吵架或打架等肢体冲突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业主面对入室盗窃的小偷(特别是,抗拒抓捕的小偷或采用其他暴力形式,则有可能涉嫌抢劫罪),抓捕小偷,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并且对于可能导致心脏病发作,这个当事人不可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根本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一直强调公民私人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对于入室犯罪行为,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都不应当属于过当。否则,在自己的场所,在最安全的场所,都无法实施防卫行为,那最低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安全感将无从谈起。

现在我们的公民如何见义勇为?如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这不是因为公民整体到的滑坡,也不是因为国家法制不健全,二是因为一些荒唐的案例,一切草率的裁决,尤其是某些执法者短暂性的失明引起了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导致了人们对见义勇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行为产生了怀疑,换句话说,面对一些紧急情况,他们已经不知道该如何做才是正确的,更不知道所谓的度该如何把握,从而陷入深深的烦恼之中,见义勇为正在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成为一个麻烦制造者,慢慢的寒了好多民众的心。

我不想在这里还原所谓的是真相。有关救死扶伤,见义勇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受到起诉和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网络上可以搜出很多,就像我们看到了这个案例。如此清楚的事实,如此简单的过程,却让我们的法律部门搞得如此复杂。我只想问一句,问问这些执法者,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才不被法律追究,我们的法律到底在保护什么?到底在保护谁的合法权益?这个社会还需要不需要见义勇为,需要不需要公民挺身而出制止犯罪?难道在我们这个社会上,只要出现一点意外就成为犯罪有理。

如果说在我们这个社会上,救死扶伤,见义勇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过高,相信会有那么一天,我们法律的大厦根基将不复存在,社会的正能量不断消退,人们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逐步丧失,我们的社会安全正在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是不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悲哀?

法律是一枚双刃剑。我希望的是,不要让它伤害了正义和良知,甚止成为摆设。

但愿这一切不是危言耸听!

2023-09-24

我觉得咱们应该先回放一下彼时的情景:媒体报道,这个倒霉的男主人陈定夫妻在广西做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请注意这个时间,是午夜,万籁俱寂。咱们勤劳持家的男主人陈定和儿子陈可连夜装卸鸡蛋,突然间就发现有一个自己租赁房的厕所里藏着一个人(黄清)!陈定吓了一跳,第一反应是“贼”!并上前压制,怀疑对方是小偷,双方发生抓扯。陈定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陈可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清濒死,随后叫了120,医护人员随后抵达,黄清已经咽气。

警方的鉴定意见是:“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就这么个事,咱们男主人无端降祸,家里进来一个死人还不算完,他还被当地检方公诉了!!!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小贼家属索赔81万元!

陈定一的妻子李凤英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家里进了小偷,我们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如果这都要判刑要赔钱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这件事,你说小贼家属起诉民事索赔,我可以理解,是非曲直等法院判决,但是,检察院堂而皇之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提起公诉,作为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我,着实是开了眼界。

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很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添上一笔?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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