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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一女子闯红灯致电动车主身亡,被判刑3年赔百万,庭上认罪:打着伞没看清,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现场。你怎么看?

鄞州一女子闯红灯致电动车主身亡,被判刑3年赔百万,庭上认罪:打着伞没看清,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现场。你怎么看?
2023-09-21

闯红灯本身是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因女子的违法违章导至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事后又逃逸这是错上加错,应依法严惩,女子虽庭上认罪,表明因打伞没看清,又担心讹钱选择逃逸而放任事故的发展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使他人失去生命,这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是间接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试想如果女子不闯红灯肯定没有这件事情的发生,再试想如果女子不逃逸,而选择报警施救,他人也许不会失去生命,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无论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不能容忍的,故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2023-09-21

担心被对方讹钱而逃离现场,这个并不是逃逸的借口,也不能成为逃逸的理由,谢某因为交通逃逸而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鄞州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除了交通肇事逃逸以外,这个判例,应该能让肆意闯红灯的行人得到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即便机动车不存在任何过错,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机动车来说确实相对不公,但立法基于机动车存在保险以及保护弱者等原因考虑,在赔偿责任上进行倾斜。但是,立法的责任倾斜却成为很多行人闯红灯的依据,甚至肆无忌惮的闯红灯。闯红灯本就是一件违章行为,希望我们所有的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己生命负责,也对他们生命尊重,都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产生。

2023-09-21

关于行人闯红灯这事儿,在生活中见得实在是太多了,我经常看见很多做出这种行为的人被过往司机骂,大多数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形都会减速,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更别说因此令别人丧命了,不过说风凉话容易,万一这倒霉事撞到了自己头上,估计想哭也哭不出来了。

浙江宁波鄞州的女子谢某就因此“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横穿马路的时候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男子邓某相撞,导致电动车严重毁损,邓某倒地昏迷不醒,案发后的第一时间谢某居然没有选择报警,反而是独自逃离了现场,或许是因为耽搁了最佳的救治时间,邓某在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就去世了,医院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本次交通事故是造成邓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经过交警部门鉴定,事实基本上已经清楚了,谢某闯红灯在先,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我怀疑有超速的嫌疑),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以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鄞州法院提出公诉,在法庭上,谢某表示认罪,坦言是因为害怕被讹钱才选择逃跑,法院最终裁定谢某获刑三年,赔偿受害人各种附带损失共计117万元。

这种结果我想应该是谢某始料未及的,不过这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以卖,除了尊重并执行法院裁定的结果,她也别无他法,值得深思的是,生活中类似于谢某和邓某这样交规意识淡薄的人多如牛毛,但如何阻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却是一个难点,因为追溯起来太难了。听说国家现在有意立法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部分地区还试建起了“黑名单”制度,再加上“天眼”系统的全范围覆盖,我相信只要能够执行到位,应该能够对此类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有些事情,光靠说教没有用,得有刚性的制度。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2023-09-21

首先,对于这个判罚我感觉非常值得肯定和推广,因为在我们的意识当中,行人过错引起的交通事故当中,很少有行人能够得到严判,行人往往会因为其“弱势”而减轻其承担责任的程度,甚至即便是行人有过错,有时都会免予处罚。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判罚当中就当如此,要以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来划定,而不是你有没有使用交通工具。在该事故当中,我们完全可以确定,如果该女子不擅自闯红灯,那么绝对不会导致电动车车主发生碰撞死亡,这个责任百分之百就应该由闯红灯的女子来承担。

另外,下雨打伞也不是理由,这就是一个借口而已,照你那种说法,是不是下雨天行人都可以闯红灯呢?我认为恰恰相反,越是在下雨的天气下,不管是驾驶员还是行人,更应当仔细的观察路况和红绿灯,确认安全之后再通行,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所以说,三年赔百万一点不冤,如果你不是逃逸,而是在第一时间拨打120,那么骑电动车的车主可能就会有抢救过来的可能,就会抢回一条命儿来。而你却怕人家讹你钱,我看不是你怕人家讹你钱,而是你就是想逃逸,只不过你的手段不高明被查出来而已。

2023-09-21

真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死亡事故!真是一个企图侥幸逃脱责任的女子!

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有一名谢姓女子闯红灯过马路,与一名骑两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邓姓男子相撞,导致邓某连人带车翻了个底朝天。此时,谢某以下雨打着伞没看见,并担心害怕邓某会讹诈自己为由,逃离现场。结果,由于邓某倒地后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昏迷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今年3月19日,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谢某违规违法闯红灯,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在邓某摔倒后,又侥幸逃离现场,负有主要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谢某有期徒刑3年,并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7万元。对此判决,谢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上诉。

我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及判决,可以给人们提供3点思考和警示:

第一、就是行人闯红灯,后果很严重。在有些人的想象中,认为人走在马路上闯个红灯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即使是发生事故,也应该是开车人或骑车人的主要责任,把自己看成是弱势群体。其实,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要知道,在任何时候,人闯红灯都是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在先,而发生了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是理所应当的。这次谢某的获刑加100多万元的赔偿,就是擅闯红灯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第二、就是在任何时候不能有侥幸。侥幸心理往往是人们很容易产生的一个心理因素,同时也往往是导致严重后果的一个原因。按说,这个谢某在与邓某发生碰撞后,及时地报警或打120,也许会因为邓某得到了及时的抢救,而不致以发生死亡的悲剧。然而,谢某却抱有侥幸心理,逃离现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给自己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第三、就是在发生事故时,首先要想到及时救人。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环境下发生事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地首先救人,即使自己没有条件,也应该及时报警或打120,以取得及时的救治,将损失降到最低的程度。

2023-09-21

那是人命啊,不是你一句打着伞没看清就能糊弄过去的。

就算是一个路人,你看到人家摔倒你也得看一下啊(就算不扶)

何况,这还是因为你的原因导致的车祸呢?

因为你自己的失误而导致别人的生命受到损失,你就应该受到行走的法律惩罚和财产惩罚。

俗话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嗯,大多数的时候)

这女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有人因此丧命

有个家庭因此而破碎

有妻子失去丈夫

有孩子失去父亲

有父母失去儿子

这一切总要有个说法




2023-09-21

大实话:做了错事就要担责任,没看清和怕被讹钱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反而更应该严惩。

不可否认,在生活中,因为对行人和电动车驾驶员的规范目前还不是太严格,并且因为监控拍摄也存在技术上的瓶颈,所以在正常的交通中,一些行人和电动车驾驶员仍旧是存在“我行我素”的情况。这种不文明的出行行为确实也给公共交通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而最近在鄞州的这件事则足以让我们所有人引起重视,事情大概是这样,一女子在通过马路时闯了红灯,这时候刚好迎面驶来一辆电动车,结果双方就出了碰撞。但是,没想到的是,电动车驾驶员受到撞击比较严重,而李女士则在碰撞后起身离开。不幸的是,电动车驾驶员最后因为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当庭认罪,称:“自己当时主要是因为害怕而离开。”

说真的,看完这件事确实挺让人为电动车驾驶员感到不幸的,但是,李某的这种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肇事逃逸,应该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从这件事本身来说,虽然李某是步行,对方骑电瓶车,客观来说李某算是此次事故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但是,从事情的结果来看,显然是电瓶车驾驶员受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并且在这件事中还是李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在先。所以,总的来说,李某是有责任和义务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而李某所说的自己因为打伞没看到红灯,和害怕被讹钱额离开现场,都不能作为为自己辩护的理由。

毕竟,打伞这件事本身是不影响观察交通情况的,而害怕被讹钱就更谈不上是什么合理的借口了。赔多少钱又不是对方说了算了,自己错了选择离开,就是不对。

然后,就整个社会影响来说,也确实应该对行人不规范过马路的行为进行惩罚了,毕竟,对于在路上的任何人来说,我们所面对的交通规则都是一样,出了交通事故首先应该判定的就是谁违反交通规则更严重一点,而不是看谁开车谁走路。最后,也希望我们所有人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共创和谐文明的公共交通环境。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2023-09-21

这个案子起码说明了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仅仅以为机动车驾驶人才会构成此罪。无独有偶,我们这边有一个近乎相同的案例,也是行人闯红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急刹车最终摔伤致死的。行人一样被判刑。

先来说说法律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般首先需要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然后结果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有肇事逃逸等情节的,需要加重处罚。而如果肇事人给出了足够的赔偿,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就不会判实刑而判缓刑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肇事人千方百计要拿到对方谅解书的原因。

本案中,该女子闯红灯,导致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死亡。如果电动自行车主符合当地的规定,那么该女子是全责。如果电动自行车车主没办车牌,或者超速,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该女子就是主要责任。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要责任,该女子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再加上有逃逸情节 ,肯定要判的比较长。而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则是双方在划分赔偿金额上的重要参考。

最后一点确实应该普及一种观点。之前绝大多数人都以为只有机动车驾驶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像认为女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一样。其实只要符合犯罪要件,行人走路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3-09-21

有没有人去调查一下 当时电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汽车都要让行人了 电动车有特权

据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消息,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男子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醒人事。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同时解释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看完报道,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赔偿117万。

实话说,这个判决不轻,如果她不逃逸的话,不会被判刑,但赔偿是必须的,这个女人说当天因为下雨,没有看清楚是红绿灯,这个有狡辩嫌疑,雨再大,是不是红灯,哪有看不清楚的?即便你在打伞,是不是红灯,是非常清楚,而且,越是下雨,越是看不清楚,正常人,过马路更加得小心,仔细看,不会随意闯红灯,所以,这一点说不过去,你出现这种情况,自己错误在线,人受伤,你却因为担心被讹诈,而逃逸,体现出人性的丑恶。

事件也说明,大家被讹诈害怕了,说明我们平常讹人事件发生,让人望而生畏,发生此类事情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逃逸,而不是救人,发生这样的情况,也有其必然的社会因素,一些社会丑恶一面长期没有得到遏制住,在某个事件发生时,必然点燃,而让这种讹诈的恶,变成杀人,如果她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救人,而不是逃避,等到路人十分钟后,才发现而报警,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如此,或许邓某不会死,所以,是平常这种讹人的恶,没有得到解决,长期存在,越演越烈,让人害怕,才让谢某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害怕而逃逸,出现了如此悲剧。

社会平常不正常的一些恶,加上谢某的侥幸心理,以及心理存在恶,为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和117万的巨大赔偿买单,教训深刻,影响深远,事件值得每一个人反思,也值得社会反思,如何去治理社会经常出现的讹诈事件,让恶的东西不再像病毒一样蔓延,让人闻之胆战心寒,才能预防这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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