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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实公司确实没财产可执行,已经终止执行,法人的限高可解除吗?

经法院查实公司确实没财产可执行,已经终止执行,法人的限高可解除吗?
2023-09-2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制高消费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是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虽然经过执行程序的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判决文书的法律义务客观上仍然没有履行,原则上是仍然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从该规定来看,法院也是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不存在冲突,即便法院终结程序,相应的执行措施仍然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当然,从本质上讲,不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惩罚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履行不能,也未必不能区别对待,毕竟司法解释也规定限制高消费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执行过程中并没有终止执行这个说法。

你的意思应该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回答一下。

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一旦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之后,如若不还钱,就会被限制高消费,这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会被限制高消费。

经法院查实,公司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便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应注意的是,只是终结了执行程序,公司的被执行人地位并没有改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变,所以,被限制高消费的条件依然存在,当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也就不能解除。

个人建议,实在不行就公司破产吧,早死早超生。

大家觉得呢?欢迎留言讨论。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接触过类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此,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仍不能解除。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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