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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下把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这样做合法吗?

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下把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这样做合法吗?
2023-09-21

“肯定不合法”。

依我之见:我国现行《继承法》明文规定一一公民去世后,如果去世前未留下“遗嘱”的,其所留下的遗产依法就必须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遗产。而本案例所述母亲去世后,父亲却将房屋过户在自己一人的各下为什么不合法呢?因为根据《继承法》之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夫妻丶子女丶父母。而本案例中对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房屋,“妻”去世了,该房产依法应当由“夫”分得该房一半的房产,而去世“妻”的另一半份额,依法应当由女儿与父亲各占50%的份额。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其“父母”也有资格分割“妻子”这一半份额的房产份额。

那么,怎么处理才是正确的做法呢?

依我之见一一首先父亲应当在其“妻子”所留遗产(含该房产)与女儿,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的话共同协商一遗产处理清单几方共同签字,对该房产的处理应当由父亲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房登记时,新的房产证除房主过户在父亲名下以外,还应当将“女儿”或健在的妻子的“父母”均应列入该房产产权“共有人”,或者共同寻求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父亲”对女儿或妻子的父母按份额以现金补偿。这样处理既合法,又化解了父女之间,以及与与岳父岳母的矛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3-09-21

父亲的做法既合情合理又合法,母亲去世后父亲虽然没有经过儿女同意把房产改写在自己的名下,但是房子是老俩口几十年辛勤劳作奋斗而来的,名义上房产证写的是去世母亲的名子,而事实是夫妻之间共有财产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况且父亲和母亲又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母亲去世后父亲有这个权利并且不需要征得儿女同意。而儿女的质疑只能说是用心不良、各怀鬼胎。

父亲的做法可能还有一层意思,也就是当自己撒手离世之时能对房产有话语权、有权利对房产进行公平的分配,而不致于儿女到时为了房产争的乱七八糟、争的你死我活的并且大动干戈,其实父亲的考虑还是有先见之明的、还是有周全考虑的,不管怎么说天下父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儿女而做从不会有私心,也希望儿女平安幸福的生活、能够和谐相处,所以父亲的做法也希望在离世之前对财产的分配有一个平稳的过度而免生事端。作为儿女能够理解父亲的良苦用心吗?

2023-09-21

你既然提出这个问题,难道是你家里不够和睦吗?一个家庭的小事,没必要闹得不可开交,还是坐下来好好商量解决。

话说回来,按照法律规定,母亲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说明自己遗产的分配方式,那么首选继承人就应该是爱人,然后才是孩子。做为儿女的你们也只能拿到母亲留下的遗产的一半,这个一半还是你们几个孩子的,试想你能得到多少呢?所以,家庭的事情最好不要用法律来谈拢,胜了官司,失了亲情。

你们已经没了母亲,应该好好商量一下如何照顾好父亲,如何让他老人家尽快走出悲痛,好好的度过有生之年。老父亲估计也是怕你们惦记那些家产,就算是他为了防止你们不孝顺的筹码吧,难道他去世后还能带走房子吗?早晚都是孩子们的,相煎何太急……你们可以想像一下父母亲都去世的场景,请且行且珍惜!

针对你这个问题,我的思维比较乱,很气氛,只说这些吧,个人愚见,看法不会更改。

2023-09-21

谢谢邀请;要回答你这个提问,首先我声明;一,要撇开父亲和子女的种种不合,不扩大亲情矛盾。二,也要撇开用道德来绑架子女,以法律为准则,依法说事,回答起来也轻松,父亲跟子女都能接受,才是正确的。

楼主提的是,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下把房产证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合不合法的这个问题。就要看该房产是属于谁的,夫妻有没有约定,或者是有没有留下遗嘱,才能给楼主正确的回答。

如果该房产是母亲单方继承,或者是婚前的个人房产,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可由去世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平等的继承你母亲的遗产,你父亲私自把房产改为自己的名字是不合法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也不可能为你父亲开绿灯,把房产确权变更为他的。

如果该房产是你父母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房产,你母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她一半的房产就变为了遗产,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你父亲拥有一半的产权,但他同时可以跟子女平等继承你母亲另一半的遗产,如果他私自将房产更变为他的名字,这就属于侵权行为不合法了。负责房地产更名的工作人员不是法盲,也绝对不会帮他办理的。

如果该房产就是你父亲的,或者是你父母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房产,但是,他们有合法约定或者是公证,一方去世后,房产更名为对方所有的话,你父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更名确权,该行为就是合法的。

如果该房产是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你母亲去世前留有合法的遗嘱或者是公证,指定由你父亲继承遗产,你父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更名确权,是合法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023-09-21

别由人摆布

遇事冷静心不惊,

挑拨离间话别听;

自己做主处理好,

信了谗言受害深。


提问: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的同意下把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这样合法吗?

首先要分析分析一下:母亲去世后,父亲更改房产证的名字,改成为自己的名下;重点说明父亲是上门招亲的,一般房产证的名字以户主为首,为什么是母亲的名下呢,说明父亲上门女婿或者是招亲的可能。一般情况下,任何证件都是以男性为户主,中华民族传统规律都是以男方名字为户主,说明了提问者的首先未讲明内部情况,可以这样分析的。

如果是父亲招亲或者是上门女婿,母亲去世,父亲将房产证和所有的证件改变自己名下,是合情合理的,在任何时候没人敢说什么,因为改换名字只是换了户主名,儿女只有继承权,无任是父在还是母在,户主名应由长辈名字立项,父亲不在,母亲提议用儿子名字作户主,也是天经地义的,其他的人没有建议,如果父母都不在,有兄弟姐妹好几个未分家,首先要长子(长子是兄弟排行第一个最大的)名字为户主,其他人其次。


当今社会也是一样,一个家庭,不问家庭成员有多少人,首先要以户主名字为第一个尊重性,我们这里的话说:户主就是一个家庭的主要人员,在任何时候要户主到场说话和签字画押才是正确的。

现在的人,都欢喜人家称呼他为户主,这类的人不知天高地厚,更不明白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的品德。任何时候都要以一个家庭的户主名字为尊重,这才是美德。

如果某个作儿女的,乱动用自己的名字用在所有的证件上,说明了这样的人叫无知无识的人。


2023-09-21

母亲去世了就于父亲争房产了,真有你的!母亲去世父亲是房产的第一继承人,儿女是第二继承人人。在母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父亲改房产证为自已名下不违法。除非你们儿女现在和父亲分争房产,到了法院会判给你们一小部分。

这里不知道你于父亲因为什么要提问这个问题。试想有两种可能,一,儿女于父亲有比较深的家庭矛盾,不愿将父亲养老,怕得不到房产。二,在一、的情况下,害怕父亲再婚将房产给他人。无论什么家庭矛盾、什么情况下父亲永远是亲人,化解矛盾赡养父亲是孝道和品德。反之,得到一小部母亲与父亲共同的房产,心中必受一些折磨!!!?

2023-09-21

律师大刘说法:如果你母亲立遗嘱指定你父亲为房产唯一继承人,那么你父亲这么做是合法的;如果你母亲没有立遗嘱,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你父亲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以首先要确定你母亲有没有立遗嘱。

一、有遗嘱的情况。

1、如果你母亲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指定你父亲继承该套房产,那么你父亲这么做是合法的。

2、如果你母亲有遗嘱,遗嘱中并没有指定该房产由你父亲一人继承,那么你父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无遗嘱的情况。

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区分该房产是你母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该房产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常,这套房子应该由你母亲的丈夫、子女、父母(如果健在的话)平均分配。

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但是不赡养母亲,或者你父亲对你母亲不管不顾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26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房子的一半归你父亲,剩余的一半在你母亲的丈夫、子女、父母之间平均分配。

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但是不赡养母亲,或者你父亲对你母亲不管不顾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不过,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未经子女同意,父亲擅自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必须要有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协议才能办理。

夫妻一方的遗产,

如无逝去一方的遗嘱继承部分,

应由活着的一方配偶占有一半,

其余由子女等顺序继承人占有一半。

这条法律应改为:十八岁以前子女等顺序继承人有权占有一半,

十八岁以后则无权占有。

因为财产是做为父母双方的积蓄所产生的,

没鸡哪有这些蛋?

但是,考虑到十八岁以前的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条件尚需依赖父母的特点,

才予以占有一半。

否则,

父亲和母亲辛劳一生,

不但要生儿育女,

还将所积财力买房时,

子女没有半毛钱投入,

到了还要占有一份,

似乎难以服人啊。

母亲去世,父亲没有经过子女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否合法,作为民商事领域专职律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假设房屋可能登记在母亲一个人名下,也可能登记在父母两个人名下,都可能属于共同财产,我们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遗嘱来进行分析:

首先,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不考虑代位继承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母亲去世,父亲,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该房屋。

其次,因为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可以核定为每人一半,也就是说该房屋不管登记父母在谁名下都有一半是属于父亲的财产。

再次,因为有一半属于父亲,另外一半属于母亲的才可以用于继承分配,属于母亲的这一半,子女和父亲都有权利继承,任何单一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私自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父亲未经过子女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侵犯了子女的继承权,子女有权利要求继承相应的份额。

所以,本案中父亲没有经过子女同意把房产证改为自己的名下,当然不合法。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父母对子女的生养之恩,作为子女并不一定要去追究这个问题,毕竟为了一点继承份额和子女的父亲对簿公堂,并不好看。

2023-09-21

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经过儿女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这样是否合法?

我认为,是否合法,先得确立三个假设前提;

然后,在哪种情况下,父亲这样做是合法的;

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角度去查找该套住房的档案,看看物权是如何发生转移的。

01

三个假设前提

(1)房产证上为父亲和母亲两个人的名字

先搁置该套房产的取得方式,先确立这个前提条件。

(2)家庭结构

父亲与母亲为结发夫妻,儿女为父母婚生子女;

(3)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产证过户

母亲去世后,父亲自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

02

在满足以上三个假设前提下,父亲哪种做法是合法的

(1)母亲生前进行了遗嘱公证

不论房产证上对该套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母亲健在时,如果办理了遗嘱公证,公证书中说明当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名下的遗产归配偶所有。

那么,当母亲去世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亲一个人可以单独办理转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03

如果房产证为父母的名字,母亲生前未进行遗嘱公证,子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不动产档案

(1)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的条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除遗嘱公证外,还有二种方法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即:全部法定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或者法定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后,取得司法文书。

儿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论出现上面任何一种办理登记的方式,都应该知情或者说参与了事情的全过程,但从题主的提问看,可以排除这二种情况。

(2)查找不动产登记档案

①子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该套住房的档案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

女儿可携带与父亲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始文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和复制与该套房产有关的档案。

②查询档案的内容

查询档案的内容主要是四种:分别是打印登记簿、查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登记原因文件。

  • 打印该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

在该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看到权利人一栏,从开发商取得首次登记一直到父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中间经历了几次交易,权利人分别是谁。

作为儿女,可以查询的是父母取得该套住房的档案和转移到父亲名下的档案。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主要查看签字人是谁,背面的“问询笔录”内容,也就是取得该套房产的共有方式、是否单独所有等内容。

  • 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不动产交易时,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

  • 登记原因文件

登记原因文件指的是房屋现权利人在取得该套住房时的文件,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经公证的继承合同等。看看这些合同里面的内容是怎么写的。

04

结语

母亲去世了,父亲在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如果母亲生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通过遗产公证的方式让其配偶继承,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在满足前述三个假设前提下,母亲没有遗嘱公证,而父亲又在儿女不知道的情况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儿女可根据相关规定去查询不动产档案,看看房屋的物权是如何转移的。

也就是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档案中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程序上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异议登记、变更登记的方式申请物权。

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的物权。

最后,家庭以和为贵,亲情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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