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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1岁老伯继承已故儿子一套房,儿子继女将他告上法庭, 你怎么看?

上海101岁老伯继承已故儿子一套房,儿子继女将他告上法庭, 你怎么看?
2023-09-21

钱财红人眼,为钱财产打官司的亲人不少,但也不能毫无底线!

当房子值钱后为房打官司的亲兄弟姐妹甚至父子母女都不少见,但这种死者的继女和死者的父亲争遗产,尤其是死者和继女的母亲早已离婚的情况下,继女仍出来争遗产的确实头一次见!这个确实没底线了。

查了一下这个案子的资料,如果媒体没有报道错的话,是这么一个情况:

陈老伯已故的儿子陈某与郁某的母亲于1982年结婚,双方为再婚,原告系其母亲与前夫所生之女,当时16岁。婚后陈某居住于其工作的煤气厂集体宿舍中,而郁某则随母亲居住。


1988年,煤气厂将位于杨树浦路的一套房屋分配给陈某、原告母亲及原告居住,原告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结婚后,不再与陈某及其母亲共同居住。


2000年,陈某与郁某母亲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树浦路房屋由原告母亲居住,陈某获得房屋补贴2万元并搬离该房屋。之后陈某购买了作为本案遗产的控江五村房屋,并居住至去世。


陈某去世时无其他在世子女,其母亲也已去世,其父亲陈老伯继承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后又将房屋以80万元出售。原告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认为其作为陈某的继女,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陈老伯给付其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即40万元。


#杨律说法# 法律上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确实是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本案继女是否有继承权呢?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要注意一些关键的时间点和事实。


1、结婚时间及继女年龄。

1982年结婚,当时继女16岁尚未成年,如果继女与继父一起生活,则可以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要记得不是所有继子女都是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再婚时未成年,且形成抚养关系。


2、再婚时继女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未与继父一起生活。

当时继父生活在单位宿舍,而原告与母亲在他处生活。从案情介绍看,他们三口一起生活的时间是1988年,而这时明显继女已经成年,这种情况下即使生活在一起,一般不能认定形成抚养关系了。


3、2000年夫妻离婚,且之后继女与继父不再有往来直到继父去世。

即使当年继女与继父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当她的亲生母亲和继父离婚后,这种基于姻亲而形成的关系实际上也算终止了。如果虽然离婚,但继父与继女仍一直有往来,且继父年老后继女确实有尽过赡养义务,也还有理由主张这种关系仍然存在。


但就本案这种情况,再来要求行使所谓的继承权,显然就有些太没有底线了!这个案子法院最终也是判决继女没有继承权,但这继女的这种不要底线的神操作,还是令我叹为观止!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2023-09-21

上海的房子,毕竟相当值钱,为钱打官司,这也没什么好意外。

1982年,郁某的母亲带着16周岁的预谋与老伯的儿子陈某结婚。婚后陈某居住于其工作的煤气厂集体宿舍中,而郁某则随母亲居住。1984年12月郁某参加工作。1988年,煤气厂将位于杨树浦路的一套房屋分配给陈某、原告母亲及原告居住。2000年,陈某与郁某母亲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树浦路房屋由原告母亲居住,陈某获得房屋补贴2万元并搬离该房屋。之后陈某购买了作为本案遗产的控江五村房屋,并居住至去世。

以上是本案的大致情况。

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利。就上述事实来看,双方结婚时,郁某已经年满16周岁。而根据住房调配单上房管所等单位出具的意见,双方结婚后并未共同居住,陈某居住于宿舍,而郁某及母亲居住在其他地方,并未共同生活,陈某也并未抚养郁某。1988年,双方取得住房而共同居住时,此时的郁某已早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双方更不存在抚养的前提。

总体来说,陈某与郁某并未建立起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所以并不享有继承权。另外,陈某晚年多次生病住院,原告既未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也未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对陈某未尽赡养义务。现在因为房屋的巨大经济价值而认为双方存在继父与继女关系,纯粹是金钱利益作祟,法院最后也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海的房子值钱啊,杨浦路的房子可能都要5万一平米了!一套房子要是能分到一半,可以去享清福了,为此拉下脸皮诉一诉有何妨?好吧,言归正传。

本案继女能否分得房屋的关键是“有没有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称的“扶养”关系,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两层关系。

如果扶养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如果没有抚养关系,没有继承权。自已有没有赡养过被继承人,难道没有自知之明吗?

2023-09-21

感谢邀请

这件事正好新闻看过,这儿子的所谓继女已经败诉,也没有上诉。所以我们的看法其实已经不重要,法院已经给出了判决。

这种问题其实没有任何意义,主要就是根本没把事情说清楚。这件事所谓的继女,其实也称不上什么继女,估计当时新闻作者,也不好称这原告是什么人,只好写成继女。

这去世的老人,是和这所谓的继女母亲是1982年结婚的,当时都是再婚。这个原告所谓继女其实那时已经成年了,其实根本可以说没有抚养过这个继女。然后2000年,这再婚两人又离婚了,其实已经没关系了。

然后在2000年离婚后,这去世老人分得2万元。再由四个兄弟姐妹,再给凑了5万元,一共7万元在控江五村买了一间小房子。

其实之后10几年,大家根本没有来往,也更谈不上什么赡养老人,连这老头去世,这所谓的继女也没管过。

只是到这个房子给了他101岁的父亲,并卖了80万元,这女的才跳出来要分40万。这样说大家明白了吧?

就看个题目,根本搞不清状况,没任何意义。

我怎么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很好,让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是否有继承权然后做出公正判决就可以了

2023-09-21

怎么看,按法律来啰,既然已经判她败诉,说明她没道理,完全是见钱眼开,要是人家识相的人都不好意思去打官司,做了几天养女就是资本啦,不要说养女,就是保姆只要对主人好的,主人都会心甘情愿把财产给你,所以,有付出才会有得到,不要老是想着不劳而获。

怎么看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能按法律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继女(与死者有抚养关系的)自然有继承权。

于道德,这个房子应该归老伯,于法律,也该给老伯,为什么要给一个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而且,这女的,纯粹是为了财产来的,这种女人,太无语。建议这个女的,这么想要房子,可以和这个老伯结婚啊。

2023-09-21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给的话,起诉没毛病啊

2023-09-21

没有遗嘱两人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情在理,法院应该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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