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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属获赔50万想私了,请问这种责任能私了吗,你怎么看?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属获赔50万想私了,请问这种责任能私了吗,你怎么看?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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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

据媒体报道,狗主人已经和被害家人达成私了,支付女童家属50万,女童家属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达成私了后,狗主人要不要接受法律制裁呢?

我想,后续会有报道……

事件概要

2019年11月21日,在曲阳县崔古庄村,一位三年级小女孩独自去学校。

在即将到达学校时,突然串出来两只大型牧羊犬,对女孩展开疯狂攻击,女孩被恶狗咬住脖子,拖行几十米……

女孩姐姐听说此事后,赶紧赶了过去,试图通过投掷石头等方式吓走恶犬,但始终没有成功,恶犬就是不走。无奈之下,只好跑回家中告知父母……

女孩父母赶来后,打跑了恶狗,女孩随即被迅速送往医院,最终还是不幸“走了”……

(一)牧羊犬,个头大,别说是孩子,就是成年人,都难以对付!

(二)大型犬类,应当禁止个人饲养,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即便饲养,也要看管好,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三)这件事私了就能解决问题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结束语】女孩的遭遇是不幸的,愿来世出生在好家庭!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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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属获赔50万想私了,请问这种责任能私了吗,你怎么看?

要是你听到这些对话,你会怎么想?是不是毛骨悚然呢?

“念书去了,在路上被狗咬住了,咬死了。”

“脖子几乎快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

“叼远了,叼走了一百多米,要没有家人去就吃了她了。”

这就是前两天发生的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件:

保定市曲阳县崔古庄村,这里近日发生了一起令人十分心痛的事。一名年仅9岁的小女孩,在上学途中被两条恶犬围住撕咬,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受害人玲玲(化名),是崔古庄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村民眼中是个十分乖巧的孩子。然而她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1月21日,我们都不堪想当时发生了什么,孩子经受了多少的痛苦,实在不敢想象。

玲玲平时都和姐姐结伴上学,而事发当天由于姐姐要值日,所以走得比较早。妈妈把玲玲送到半路,又目送了一段距离,眼看快要到学校了才转身回家。然而就在剩下的一小段路上,突然冲出了两条大狗,其中一只黑色的扑上去咬住了玲玲的喉咙。最先看到玲玲被咬的,是另外几个去上学的孩子,当时玲玲正痛苦地喊着:“妈妈,妈妈”

孩子们慌忙跑到学校,将狗咬人的事告知他人。玲玲的姐姐闻讯后赶紧往回跑,看到妹妹仍被撕咬,姐姐捡起路上的石头打狗,但恶犬就是不松口。姐姐又赶紧跑回家找大人,当家人再次赶到将狗打跑时,玲玲的颈部已经严重受伤,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村民连忙开车把玲玲送往医院抢救,可惜的是,由于伤势过重,医生最终未能将她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目前的处理情况:

据了解,伤人的两条狗为牧羊犬,是当地一位村民所饲养。目前,两条恶犬以及养狗的村民已经被民警控制,并已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展开调查。狗主人在事发后表示,他也不知道这两只狗是什么时候跑出去的。而可怜的玲玲,目前已经被发丧埋葬了。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当时经历了怎样的痛苦和绝望……

已经据说养狗人与玲玲父母已经达成协议,赔偿50万元。

从法律角度,养狗主人虽然没有直接纵狗人,但间接致人死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据记者是采访某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刑也好,赔偿字书好,似乎意义已经不那么重要了,而玲玲这条鲜活的生命都永远回不来了。对于玲玲的家人来说,伤痛有多大,往后日子一定会倍受痛苦折磨,心里的伤痛不知道会持续多久?对于玲玲,我们只希望在天堂的另一边没有任何危险,再也没有狗来伤害她了,安好!

对于这件事,不知各位读者是怎么想的,您觉得这个养狗的村民该不该严惩?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养犬者赔偿50万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11月21日早上,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崔古庄村,三年级女童玲玲,正常去上学。平时上学,她都是和姐姐一起走。这天姐姐值日提前走了,妈妈把她送到半路,便返回了家中。

正是在剩下的路途中却发生了不幸。当玲玲快到学校的时候,突然蹿出两条大型的恶狗向玲玲扑来,并进行撕咬。旁边有同学看见后立即跑到学校叫来了玲玲的姐姐。姐姐用砖头,也没能将狗赶走。姐姐又跑回家叫来了父母,才把两只恶狗赶走。

然后,玲玲的父母立即把玲玲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未能把玲玲从死亡线上给拉回来,只有9岁的玲玲,就这样走完了她的一生。

此事发生后养犬人,与玲玲的父母达成了和解,共赔偿50万元。养犬人的积极赔偿给了受害人家属一丝安慰。受害人的家人对记者说:“都是一村一院的,也不是故意的,就不再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了,就私了了。”

问题是受害人不追究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养犬人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这名养犬者,应该属于过失罪。

估计养犬者,虽然赔偿了50万元,但仍免不了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处罚。

有可能会受三年以下处罚。

养犬者究竟会不会受刑事处罚,这要看司法部门的最后判决!

养犬者究竟会不会受刑?

我们将拭目以待!

2023-07-11

2019年11月21日早晨,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小学女生玲玲,在上学途中被两条牧羊犬撕咬致死,这起恶性事件让人感到不寒而栗。目前,曲阳县刑警队已经接手了这起案件的调查工作。

现在,社会大众关心的是,这起恶狗咬人致死的案件中,狗的主人除了必须承担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这显然是本问题的重点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这名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会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当然,至于这名犬只饲养者是否触犯了有关刑律,必须由司法机关去认定,不是我们吃瓜群众所能轻易去评判的。
(玲玲被两条恶狗撕咬的地方)

现在,有媒体说到,这名犬只饲养者已经给了玲玲父母50万元的经济赔偿,这对于玲玲父母来说,多少是个安慰。

不过,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就不是一回事。刑事责任一旦被认定,是不可以被私了的。只是,如果加害方愿意给被害方更多的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的充分谅解,可能会有利于适当减轻处罚,但很难完全免于处罚。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属获赔了50万,想私了。真不敢想象现在的狗这么厉害, 这孩子的生命之花还没绽放刘凋谢了,实在让人觉得心痛。这位女孩的父母该有多难过啊!

1.养狗成了时尚。

不知道其他地方怎样,反正我们这里有很多人养狗。各种种类的狗,很多都不是我们这些寻常百姓能叫出名字的。

而且有的人把狗看得特别金贵,有老人戏称有些养狗的人对狗好,对自己的爹妈老子都没那么好,这话虽然听起来不太好听,但是却很在理。

养狗没什么不应该,但是养狗的同时要注意监管,不能让狗随地大小便,不能让狗损坏公物,更不能让狗伤人,对狗的监管责任肯定是养狗的主人承担。

我们楼下住着一位中学老师,他家养了一条金毛,每次出门,狗都衔着除狗粪的工具。我觉得这样做蛮好,至少对环境不会完成破坏。

2.这位孩子命丧黄泉,家长得了50万却想私了。

不知道家长怎么想的,或许是觉得不想把事情闹大,更不想把事情拖得太久,因为越久心里的伤痛越难以减轻,也有可能就是他们觉得孩子换了五十万,值了。

如果前面两种想法还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是见钱眼开就不应该了,毕竟那是自己的亲身骨肉,那份亲情,那份伤痛不是钱可以衡量的。要说价值,孩子以后创造的价值应该不止50万吧!

3.不应该私了。

我觉得不应该私了,因为家长要争取的不仅仅是钱,还有责任的划分,更是对养狗的人的警示。如果万一再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都不希望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但是万一呢?)今天是一个九岁孩子的生命,以后呢?会是什么。

孩子被狗咬死可以私了解决,如果是其他原因呢?比如被杀、被伤,是不是也可以私了呢?这应该不行吧!错了就要承担后果,违了法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你没有亲手杀小女孩,但是小女孩却因为你家的狗而死,这怎么也应该有说法,而且还不是小的说法。不然这社会就乱套了。会导致对法律更加没有敬畏心。

结束语:人都应该受约束,人养的动物不能承担的责任天经地义要让主人承担。狗咬死了人,必须由喂狗的主任承担后果。

2023-07-11

这个事件我昨天就关注了。做了父母的人大概都听不得这样的新闻吧,这个才9岁的小女孩实在是太可怜了。她当时该是多么痛苦和绝望啊!

据新闻报道,女孩家属接受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

其实像这种恶犬伤人事件是有法可依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对犬类的主人进行量刑,最高可判刑7年。

但是恶犬伤人致死是不是一定会对犬主人量刑还要看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的意见。这种事情应该是既可以刑事也可以民事的,如果受害人家属同意民事赔偿也是可以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我非专业人士,具体情况让我们静待官方后续通报。

但是我们要吸取以下4点教训:

①大型恶犬不能养。

这次伤人的是两只牧羊犬,这种大型犬类一旦发起疯来,一般人都制止不了。

我们小区曾有一只土狗发疯,连伤七人,没有人能制止得了,最后是警察来将它当场击毙了。

②养狗就要管好狗。

不要以为自家的狗不咬人,它只是不咬自家人罢了。再有灵性的狗也还是一只牲畜,没有爱狗人士想象的那么通灵。带狗出门要牵绳子、带嘴兜,如果爱狗人士觉得这样做狗子不舒服,那就别出来遛或者干脆别养。

否则就要做好为狗子的行为做出巨额赔偿甚至坐牢的准备。

③不是所有的恶犬伤人事件都是可以用金钱摆平的。

这次事件中,小女孩的家属选择了民事赔偿,我们尊重他们的选择。但是,养狗人士要明白一点:不是所有的恶犬伤人事件都是可以用金钱摆平的。

④低龄的孩子,最好不要单独外出。

年龄太小的孩子不论是遇到恶犬还是恶人,都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家长要尽量多陪伴孩子,低龄的小孩,最好不要独自外出。

我是小七,欢迎关注。

2023-07-11

谢邀。

这要看这个事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养犬者同女童的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养犬者也已完成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金额是多少,这个媒体并没有公布,50万的赔偿金额是否准确,这个则不得而知。

当然,这个赔偿更多的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动物侵权罪最基本最直接的责任便是民事赔偿责任。这个事件毕竟比较特殊,引发全国人民的关注,养犬者及时赔偿,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至于这个事情是否会构成刑事案件,养犬者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看养犬者是否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若养犬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那将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但这个事实问题还是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刑事犯罪案件原则上不能私了,但是双方之间的赔偿和谅解在对于案件量刑时还是具有重要性作用。

假如女童的家人真接受了50万元,不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将可怜的孩子安葬了。我将在这里先怒斥其父母,钱就这么好花吗,9岁的女孩子啊,花一样的年龄,就死在了狗的嘴里。孩子尸骨未寒,就与所谓的狗主人达成了协议。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你们根本不配做孩子的父母,孩子在天之灵也不会原谅你们的。


其次,拍拍自己的良心吧,狗主人。你以为自己有钱吧,以为自己能拿50万元买条人命吧。你养恶狗,狗咬死人,就是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惩。我咋看你和旧社人的地主恶霸一样呢,认为自己有钱,可以纵狗作恶了。要记住,这个社会不全是你说了算,还有说理的地方呢。


第三,狗咬死了人,已经是刑事案件了。应该对狗主人已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刑事责任,不管家属签不签属调解书,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将带来一个先例,有钱了,养几条狗把人咬死了,赔钱了事,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别。这个案例千万不能开啊,会带来更多的恶果,此风千万不可涨啊。


第四,希望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将狗主人刑拘,检察院批捕,法院宣判,让社会公众看到养恶狗伤人的下场,最少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对于案件的审判要公开直播,邀请大家旁听,在控辩双方的一来我往中,明白法律规定,明白养狗伤人必须负有的责任。


目前,社会上养狗者甚众,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发生过一系列的冲突,也为狗死过人。希望全社会都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如何更好地管理好狗,处理好人与狗的关系,别让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引发养狗者与不养狗之间更大的冲突。

我怎么看?

1、父母见钱眼开,丧失做父母的本性和本能。女孩父母拿到狗主人给的50万后,直接对媒体说,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这样的父母,真的是让人无语,其女儿泉下有知,会做何感想?真可谓金钱迷失了其父母的双眼。

2、赔偿和刑事责任要分开。这个案子,前期警方已经立案调查,属于公诉案件了,即便狗主人给了女孩父母50万,也不能撤销其公诉机关对狗主人进行诉讼,承担其刑事责任,该拘留的要拘留,该抓人的要抓人,该判刑的要判刑,个人觉得,狗主人即便赔偿了50万,也需要判刑,应该三五年左右。

3、赔偿和刑责是什么关系?实际上,这种案件,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不管你赔偿不赔偿,其实已经不是受害者家属说了算了,而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说了算,事情已经到了公安检察院这个层级后,就不是你家属能够左右得了的了,一般来说,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是连在一块的,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也跟民事赔偿一脉相承,紧密相连,不过,刑事责任人一旦对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以减轻处罚,但并不代表不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也一样,狗主人积极赔偿了50万,自然是管用,那就是,可以减轻刑事处罚,如以前按照故意伤人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10年或8年,如今赔偿50万后,可以减轻到三五年,也就是说,你可以拿钱买减刑,甚至好几年,但并不代表不受刑。

4、不处罚?此风气不可助长。不能因为对方给钱了,就不给予刑事处罚,不然,会给人一种假象,以后我干什么事情,把人伤了或者造成死亡,都可以拿钱去摆平,都可以不接受任何的刑事处罚,就会给人感觉,当今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万事钱能解决,如此,则会助长了这一股歪风邪气。

5、以此为由头,开展一场全国城市禁止养狗,或者治理狗患的安全安全检查和整治。对于饲养大型犬,不拴起来,让大型犬随意在街头道路上行走的,发现一起,不仅仅是罚款的问题,因为危害了他人的安全,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进行拘留判刑。

同时,可以试点城市禁止养狗,或者对养狗进行立法,规范和治理城市狗患,消除安全隐患。

这个不会私了。因为已经出了人命。应该是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会立案调查判决处理。民事案件可以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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