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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2023-07-10

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我们先看下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这三个条件归纳起来很容易,但在现实中认定则存在各种问题。问题所说的“你打我,我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也并不一定就不会构成正当防卫。但在这里还是要区分正当防卫和一般的互殴或斗殴行为。

斗殴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斗殴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故意,而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行的条件规定,因此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

而“你打我,我还手”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原因,那就是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我们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以结果来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结果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例如,他打你一拳,你最多轻微伤。你一拳过去,对方轻伤。那这样的结果就麻烦,很容易就以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最高检欣发布的一批指导案例,也特别对于这个防卫限度问题进行说明。其中一个案例明确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例如,对于拳头,你也是拳头,这样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防卫过当。

想起来一个新闻,一个崽被打了。还手了,把打人的揍了,这个崽被叫家长批评了。老师说他打人是他不对。你打他是你不对。家长就把老师揍了,老师就和他扭打起来,打完了,家长大声质问,你为什么还手?老师就懵逼了。对啊。为什么自己要还手,却要求孩子不能还手。

作为一名包邮区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民警(负责审核办案单位呈报的处罚意见),平时大量接触类似案件,谈谈个人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不代表官方或他人):

1.判断防卫的正当与否,应该从各方面细节结合起来看,到底是“制止性防卫”还是“报复性防卫”。举例说明:甲欲打我巴掌,我击打他的手臂,目的是为了“制止”而非“报复”,即便他根本没有打到我而我打伤了他手臂(看似程度不对等),也应当认定我为正当防卫;甲打了我巴掌,我反手就一个巴掌打回去,虽然看似“防卫”程度相当,实则并非为了“制止”,纯是为了“报复”(很简单,别人不会仅仅因为你反打了一个巴掌而停止侵害),这种以互殴认定更妥。

2.现实中,我看到的案件,有一半以上是“报复性防卫”,小部分是“事实不清”,微乎其微是“制止性防卫”。各位若有亲身经历,也可以扪心自问,到底那一刻(时空中的那一刻而非嘴上说的那一刻),到底是血气上涌急于报复的心理比较多还是抵挡制止对方侵害的心理比较多。

3.说一下事实不清。事实可以分为:时空中的事实、内心确信的事实、证据反映的事实。时空中的事实是真实事实,但因为时空的不可回溯,想完全追求查清是不可能,只能尽量贴近;内心确信的事实是站在客观第三方的角度,于内心产生的主观判定,很多时候警察通过调查了解,都会建立自己的“内心确信”,内心确信的事实大多数情况下非常接近时空中的事实(不要小看警察的阅历和经验),但法律实践中,内心确信并没有什么鸟用;证据反映的事实,这才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囿于各种主观客观条件(各执一词、词不达意、避重就轻等等等等),往往证据事实与时空中的事实并不一致,但法律这么规定的,就只能这么去遵守。这就是警察经常会说“我也知道你觉得冤,但是没办法啊,对方伤比较重,查又查不清(我们警察也不是神仙,没有回放时空的异能),你就认倒霉吧”。

4.监控不是万能的。很多人不理解,既然有监控镜头,为啥说会说不清楚。相信网络新媒体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感受到“眼见不一定为实”、“剧情再次反转”的威力了。一件小小的民事事件,都会在子弹飞一会儿之后出现不可预料的神反转,何况是刑事、治安案件。例子就不举了,你以为你“看”到的其实并不是真的你“看”到了。

欢迎探讨,文明勿喷!

2023-07-10

【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在什么情况才算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正当防卫在对未成年人行使时该如何去做才能保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查询得知,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题目中,无法界定“你打我”这个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到底“侵害的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人只是用肉手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却是用利器等,这样就不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防卫过当或过失,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一般防卫是有限度要求的,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在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时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在现实生活中,行使正当防卫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在面对侵犯未成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益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

但是,若冲突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时,应当优先选择劝阻、制止的方式;劝阻、制止无效的,在隔离、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时,应当注意手段和行为强度的适度。

所以,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只凭“你打我,我还手”这样的侵害行为就司法认定的,正当防卫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必须是遵循客观的“有法可依”的行为进行认定,而非主观的行为进行认定,否则就会负为此而带来法律责任!(完)

【备注: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参照《刑法》等书】

被打之人反击后,被认为防卫不正当,这是律师的功劳。也就是导致社会上恶霸横行,地痞流氓无所忌惮,欺压善良的直接原因之一。这也是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允许辩别的空间太大。同样的一部民法,同样的一段章节,却能可以让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在同一个事例中,有不同的判断。而且不同判断的依据都有着是似而是,是似而非的解读的理由。围绕着一个民事案件辩论的双方律师,在引用相关条文时,那都是振振有词,理直气壮的。苦就苦在输掉官司的一方。这也就有了古训:“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中华文化真的是博大精深。其实,以我对生活的理解,如果制定法律的目的真的是为扶助弱小的话,那就应该允许任何人当他(她)在受到攻击时,法律就允许他(她)做出极端地反击,如此一来,绣着纹身,三五成群的(社会大侠)恐怕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了。换句话说,黑社会的就很难黑了。

歪理也是王者理。

2023-07-10

挨打还手,好像是天经地义~

但是,那也要看是谁先挑衅滋事的~

2023-07-10

我有点懵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吧,朝鲜战争,中苏珍宝岛战争,中越自卫反击战,如果按照上边的说法这些战争咱大中国都不应该打啊,违法!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啊!有些事必须打回去,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是不是正当防卫,那是法官的事,只要你敢先动手,我必须要打得你后悔来到这个世界上。

如果每次别人打你,你都是强烈遣责,只能助长他人的嚣张气焰,即使是报警,也无法有效的处理问题。所以当别人先动手打你时,最好的方法是打回去,即使是输了,他下次也不敢轻易惹你。

正当防卫很难界定,这也是我们法律需要补足的的地方,一般呢,别人打你,你还手,会定义为互殴或者斗殴,执法机关一般不支持正当防卫。虽然看似简单粗暴,但处理速度快,所以,简单判定基本是互殴或者斗殴。若对方持有器械(含凶器),对你实施攻击,你若也拿起器械或者强多对方器械对对方实施攻击,也会定义为互殴或斗殴。若对方对你造成伤害,切你也给对方造成同等伤害,也是属于互殴或斗殴,很少会判定你正当防卫,这就是现状,因为你没明显的吃亏。若判定正当防卫,执法机关基本是以类似见义勇为的行为被广泛认可的情况下,才会有此类的判定,所以说很难!基本上执法机关支持,你若挨打,就要忍受且承受,你若生命受到威胁那只能是你倒霉,一旦你还手,那法律责任就很难判定,你是在给执法人员和自己惹麻烦!因为你的行为属于打架、斗殴或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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