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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在这里不想用法律条文来一条一条说,只想简单告诉题主,这个问题咋样处理不违法。

首先看死者和健在者是否是合法夫妻。

如果两人是合法夫妻(领证结婚的),房子也是夫妻两共同享有的,那么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过世,一方有权处置房产,而且是在世一方拥有房产的一半权利,剩下一半跟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这里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夫妻俩中健在者)子女,父母(健在者)。

如果不是合法夫妻。比如夫妻双方是再婚,而且没有领证,就是人们常说的搭伙过日子。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半有可能不是房产继承人,所以无法处置房产。

其次,死者和健在者虽然是合法夫妻,但是因为是再婚家庭,在再婚之前,夫妻双方一定约定好房子的处置方法,那么健在者也就没有了房子的处置权。

法律节目中曾经听到过这样一种案例:一对再婚夫妻一起生活了二十年,而且是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但是在婚前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头百年后,所有财产由老头儿子一人继承。所以,老头死后,老太太被老头的儿子净身出户了。老头的房子她连居住权都没有。这就是律师说的那个做了二十年免费保姆的人。

再次,看夫妻双方在一方去世前,是否对房子的处置已经有了约定(遗嘱之类)。如果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办。

法律节目中有这个样一个案例。一个老人在去世前跟老伴约定,自己的那一半房产给孙子,并且有公证遗嘱。所以,老头去世后,老伴只能处置自己的那一半房产,老头的那一半自己不能继承,如果自己要住房子,必须给孙子一半房钱。如果孙子要住房子,必须给奶奶一半房钱。老太太当时是想在自己百年后,也把房产给孙子。所以咨询咋样办你较好。律师建议老太太也立一份遗嘱。

最后简单说说房子的买卖或者出租。

如果说夫妻一方过世,健在的一方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处理房产,那么,不管是把房产过户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还是出卖房子分钱,还是房子不懂,出租赚取租金,都要跟所有当事人面对面的商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约定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才行。

2023-07-02

我是【袁哥房产观】,关于房屋的继承一直是大家关心,而且有争议的问题,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一方去世,在世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很多人认为是有权利的,认为写不写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权利,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而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定,主要有以下情况和处理办法。

对于·房屋的继承权和处置权,通常就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遵循遗嘱按照遗嘱处置,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置。而本题还需要结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一方独有,


01: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遗嘱,而且是法律规定合法的遗嘱。遗嘱要求在世一方处理,在世一方就有权处置房产

(1)房产虽然只有一方名字,但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一方去世,留有遗嘱房屋所有权归在世一方所有,而且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在世一方有权处置房屋。

(2)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而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拥有名字一方留有遗嘱,把房屋留给房产证没有名字的,在世没有名字的一方,同样具有房屋处置权。

(3)房产证有名字,而诶属于婚前财产,如果遗嘱有其他安排,遗嘱经过公证,按遗嘱执行。


02:没有遗嘱的情况,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需要分清房屋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独有。然后才能看如何处置房产。

(1)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无论房产证是否有名,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再世的首先拥有房屋50%的份额。其余的50%然后按照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夫妻;子女,男方父母,实行均等分配原则。

举例说明:如果男方去世,留下女方,而且有子女2人,男方留有父亲。

这样房屋女方首先有50%的房屋份额,其余50%分额分成三份,由子女,男方父母各有16.7%,这样女方拥有66.7%的房屋份额。如果女方想要处置房屋,需要与其他三方协商,三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后,女方可以处置房屋。


(2)房屋属于婚前购买,并且只有一方名字,留名去世后,另一方无权处置房产。

举例说明,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购买,房产证只留有男方姓名,男方去世后,没有遗嘱,留有一儿一女,还有父亲。根据继承法,只有法定继承。

这样妻子和子女,还有男方父亲共四人为第一顺位继承。都具有房屋25%的分额。妻子无权独自处置该房屋。

(3)房屋属于房产证留名字婚前购买,没有留名字去世,留名字在世有权处置房屋。

举例:如果房屋属于男方在婚前购买,而且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在女方去世后,由于房屋并不是共有财产,属于男方财产,男方有权处理该房屋。

当然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需要依据法律,同时考虑在世一方的实际利益,听取夫妻在世一方的意见,合理合法的处置房屋,一家人还是协商解决。同时为了避免纠纷,还是拥用房屋所有权生前立有遗嘱为好。


结论: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的一方的名字,一方去世,在世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置该房屋。

首先需要看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

如果没有遗嘱,需要确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财产。

共同财产需要根据继承法,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均分原则,在世一方无权处置该房屋。

如果在世一方,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一方去世,可以自行处置该房屋。

综合起来就是有遗嘱按照房屋产权人遗嘱执行,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执行。房产证虽然只有一方名字,而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房屋处置权的关键。

2023-07-02

这个问题取决于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房子是谁的,另一个前提是去世一方有没有其他继承人。

只有搞清楚这两个前提,才能确定在世一方有没有权利处分房产。

下面我具体谈谈

一、房子的权属问题。

按照题主的说法,房产证是在“在世一方”的名下,虽然说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但是如果结了婚,房产证在一方名下,并不能就此确定房子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房子是这一方婚前购买,那么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话,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这房子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不管是否登记了夫妻两个人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二人有约定,约定这房子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才能算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子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管另一方是否在世,登记一方都有权对房子进行处置。现在另一方去世了,登记一方当然有权处置房屋了。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另一方去世,就涉及到对去世一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了。

二、看去世一方有无其他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夫妻一方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另一方,还包括子女和父母。

如果去世一方没有子女和父母,那么继承人只有在世一方。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种情况下,一方死亡时,另一方自然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前提是没有死亡一方没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包括房屋的共同所有权。房屋也就变成了在世一方单独所有。

作为所有权人,登记一方自然有权处置房屋。

如果去世一方有父母或子女

这种情况下,其死亡时,其对房屋中的共有份额,自然由包括夫妻另一方和父母或子女共同继承。在未分割时,这部分由这些继承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继承人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在房屋没有分割前,不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死者的配偶自然也没有权利对房屋进行处分了。

当然,如果除房屋登记一方外,其余继承人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权,那么房屋就变成了登记一方单独所有,他也就有权处理房屋了。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2023-07-02

您好!经过继承手续后,在世的一方(也就是登记的一方)能否合法处置房屋完全取决于他对房产拥有的产权。如果想要卖房,那所拥有的产权必须达到2/3;如果想要出租房屋,除非能拥有100%的产权;否则就必须征得所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一,确认财产性质

确认财产性质的目的是为了可以继承的产权份额。通常情况下,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但也不会改变最终产权结果,都是每人占有50%。所以登记人的配偶去世后,其拥有的50%的份额就会发生继承。

如果房产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有其他说明(比如婚内财产公证、财产获取时的协议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等),证明房产是个人财产的话,那登记人(也就是在世的一方)拥有完全产权,拥有房产的完全处置权。另一方即使过世了,也不影响产权人/在世的一方对房产的处置,在世的一方/产权人可以随意卖房、或将房产出租,不受其他人影响,以下也就不就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二,确认继承方式

如果被继承人(死者)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财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财产。

第三,确认继承办理方式

  •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均对财产分配方式没有意见,那么就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手续: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开具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下图,预约公证处后,一起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表示接受/放弃继承权,并明确对应的财产份额。公证员根据结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如有)均对财产分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请诉讼的方式,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遗产的分配方式下达判决,并出具《法院判决书》。

第四,房产过户

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进行房产过户。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会登记为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并标明每个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如果继承人只有配偶一人的话,算上配偶原有的份额,也有拥有了100%的产权;这时候房产证会登记为其个人单独所有。

第五,房产处置

1、如果房产证是登记为多人按份共有的话,

  • 房产出售:如果想要将整套房产都出售的话,那么必须由拥有2/3份额的产权人同意出售,方可出售房屋;如果某一产权人仅仅想要处置个人拥有的份额的话,那不用征得其他人同意,不过其他产权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 房产租赁:必须要征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并且租金应按照相应的产权份额分配。

2、如果房产证登记为一人单独所有的话,房屋出售和房产租赁都仅需要这个产权人同意即可。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2023-07-02

在世一方有权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除婚前一方财产外,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去世,他的财产为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假设夫妻只生育一独生子,这套房产1/2为在世一方所有,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在世一方和独生子继承,各继承1/4,即此房在世一方占3/4,独生子1/4。

假设独生子放弃继承,此房所有权全归在世方所有,他就有权处置此房产。

但在世方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更名手续,更在在世方名下,才可处置此房。

2023-07-02

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如果房产证是登记在在世的一方个人名下,其个人可以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现在的实践中,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只需要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出面就可以了。

如果这套房屋是登记在在世一方一个人的名下,也没有登记其他共有人的,那么只要他个人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世一方可以不经过其他人,就可以将该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抵押等,相对方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将受法律保护。

除非是相对人存在恶意,或者有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了异议。

其次,在世一方个人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不代表对房屋享有完全产权,其擅自处分房屋有可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继承权

如果这套房子是在世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其对该套房屋的处置完全没问题。

但是,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婚后取得的,夫妻双方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套房子即使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就有一半的产权,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如果去世一方还有父母、儿女,那么其配偶、父母、儿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对这一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此时,如果在世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房屋,则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再次,其他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如果擅自处分人的行为正在进行中,享有继承人的可以向相对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主张交易行为无效。

如果擅自处分人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则需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相对方是善意取得,并支付了对价。此时其他继承人已不能主张交易无效,但是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并且如果有损失的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种,如果相对方是存在恶意的,比如明知其他共有权人或者继承人反对仍交易。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交易行为无效,或者向在世一方主张权利。

以上个人意见,供参考。

我是@文金发律师 ,历十余载律途风雨,经数百场讼战输赢。但思己过,莫论人非。欢迎关注,共同提高。

2023-07-02

无权。因还涉及到隐性继承人,亡故的一方就属于隐性继承人,他生前有过儿子女儿,儿子又有儿子,都有继承权,虽说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要将原来房产证上的过户为妻子一人涉及到公证,中国的公证程序相当麻烦,举例说明,我姐在作者小区有套50平的房子房产证上一直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公证处说亡故了的丈夫为隐性继承人(这个说法很新鲜作者还是头次听说),他们有3个儿女,两个户口在广东,得到广东开据他们是我妈是我妈的户籍证明,办理公证时得这两个儿女一同到场,多名律所在场又是询问又录音还关起门来摄像,(一个小户型交费500元),她3个儿女中老二英年早逝在加拿大有两个儿子,儿媳说她做儿子的工作决定效弃继承权在加国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文件是英文的,要整成中文的文件得到大使馆办理办好后才能寄往国内然后再去我们这儿的公证处方能完成公证的收尾工作。(说明,配图与正文无关)


2023-07-02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假定夫妻是合法夫妻,也就是有登记证的。

一方去世后,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不能独自处置房产,因为这个房产牵扯到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的问题。

如果房子是在世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则他是可以处置的。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子有一半份额是死者的,另一半是在世一方的。如果在世一方要处置房产,必须征得死者所有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一致同意并经法院析产或公证处的遗产公证,然后才可以处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房产证是其中一人的名字,但是里面有其他人的出资,这种情况处理也要先将类似情况处理好才能处置,不然的话很容易形成新的纠纷。

2023-07-02

这个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则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其遗产原则上由其继承人均等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配偶去世,其遗产并不必然由配偶继承,而是有上述继承人均等继承。当然,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剩余一半的产权则作为遗产继承。

若房产是登记在去世一方名下,那想要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则必须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或配合办理。若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原则上可能办理过户,但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会产生其他法律问题。

首先,要看房产证办理的时间,按照我们本地的规定,在2004年前夫妻共同的房产只需要办理一个人的名字,之后一般正常情况下夫妻共同房产都办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则该房屋属于有名字的那个人的个人财产。(当然程序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另一方是面签书面放弃共有的承诺书的)。

其次,搞清楚了上面的问题,这样就便于分析解答这个问题了: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世的一方无权直接处分该房屋,该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需由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只有归并到在世的人一人名下方可处理。

如果该房屋属于去世的那方个人所有,产权证名字也是这个人一个人,则该房屋全部属于遗产,按照遗产继承程序处理。

如果该房屋属于在世的一方个人所有,产权证名字为在世这个人一个人名字,则可以自由处理该房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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