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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lpr实施,银行改合同,我可否起诉银行违约要求赔偿?为什么?

如果lpr实施,银行改合同,我可否起诉银行违约要求赔偿?为什么?

就问你一句吧,现在你一月工资1万,每月还款2000,十年后你工资3万,你觉得到时候银行让你还2000的概率大,还是通过调整LPR让你还4000的概率大!国家为何搞个LPR与基准利率剥离开,因为发展实体刺激消费释放流通,基准利率下调是大概率,但是搞个LPR与基准利率脱钩,就是不想让你房奴捡便宜银行受损失,而且LPR是18家商业银行的市场拆借利率。说白了银行联盟自己定,你品,你细品!!

2023-06-21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你起诉不了银行违约,更不可能谈什么赔偿了。

首先:在明年3月开始,8月完成。

实施lpr,并不是说一定要让你选择与lpr挂钩,到时会给你2个选择:

1:原有房贷可以选择继续执行合同,即与固定利率挂钩。但只给你明年一次选择机会,选好了,未来几十年都不能变。

2:若选择挂钩lpr,原先贷款有上下浮点的,计算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以为负),之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执行固定差值不变。

其次: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对现有贷款利率的调整,并不是单个银行的自主性动作,可以理解为金融法规的调整,而不是单个银行的违约。

最后,这也不算是违约,最多算的上是对原有条件的补充,你不想变,选择1,维持原有固定利率就行。

2023-06-21

短期来看对个人是利好消息,长期来看存在着太多不确定性。

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完全可以起诉。但是最终结果可不是谁起诉,谁胜利哦。

有可能自己败诉,而且概率非常大,因为有国家颁布的法规做基础,购房人太难胜诉了!还有可能败诉后自己也不认,那银行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解除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那么就会逼着题主提前全额归还贷款,结束双方的合作。这个后果能承担承担得了吗?

现在LPR存量贷款转换通知和规定都已经颁布,从明年3月1号到8月31号之间,所有银行必须同存量购房贷款客户,进行贷款利率计算方式的转换。在通知中确实没有看到,如果客户既不同意转换,也无法同银行达成一致意见,未来应该怎么办?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德先生可以负责任讲,按照法律规定,那就双方解除合同约定。自然银行就要需要提前全额收回剩余贷款本金,房贷购房人需要提前偿还。如果购房人不同意,那么银行将起诉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这个结果,德先生肯定知道是购房人败诉。那购房人能筹备到一次性还款的金额吗?那岂不是搬了石头砸了自己脚。

所以,在主管部门出了相应通知后,购房人还是好好同银行进行协商吧。其实转换办法也很简单。要么固定利率,要么利用“LPR+基点”模式进行转换,至少2020年不会受到任何利率上浮或者下跌的影响。未来呢?从短期和中期来看,LPR还是逐年下跌的,所以这种转换来说对购房人是有好处的。

如果同银行协商固定利率,虽然表面上锁定了风险,但是未来如果市场利率LPR大幅下跌,那购房人确实遭受到损失。所以购房利率对于银行和购房人来说风险都是挺大的,德先生也不建议去进行选择。毕竟房贷时间是比较长的,一般都长达20年到30年,在此过程中随行就市,可能来说是个最佳选择。

总结一下,不要以自我为中心,不要固执己见,有时候变化可能对自己更有利。而且房贷是一个半政策性行为,如果未来利率升的特别高,国家也会出台一系列相应政策来调整,让购房人不至于背负太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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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这个问题很好,2019年12月28号央行发布公告,基于基准利率的上浮的房贷合同需要重新签订,重新签订的合同以固定利率为或者lpr利率为准,我翻看了我之前的交通银行的房贷合同,里面没有写,可以转化成固定利率合同或者lpr合同,这其实有点违背合同规定了,我们能不能起诉银行呢?

其实我们没有办法起诉银行,因为这是央行站在全国经济通盘考虑发布的公文,换一种说法,即使我们起诉了银行,银行拿出央行的规定给法院看,法院拿出央行发布的规定,我们也没有办法胜诉,那何必要起诉呢?

我们还是遵守央行发布的规定,在明年的3月到8月之间选择现在的合同转化为固定利率或者是lpr利率,现在能做的就是要分析一下到底是选固定利率的合同,还是选基于lpr的合同,从长期看我国的利率是属于下行通道,未来的lpI利率,我认为还是会继续下降,2019年11月份已经下降了0.05%,那选择lpI利率,支付的利息会低于固定利率的利息,所以我建议选择lpI利率。

2023-06-21

起诉银行违约、要求赔偿,总该有理由吧!银行“私自调高了”修改原房贷利率么,还是有其他原因!如果仅是因为央行此次的公告,你还真没有理由起诉银行的!

12月28日,央行发布了的“2019年第30号公告”,旨在将所有的、存量的浮动贷款利率,全面转换成为LPR。不过,有几点可能您并没有看明白!

1、转换时间:2020年3月1日~8月31日,6个月时间。期间,银行会与你进行协商具体房贷利率条款细则的!

2、在目前LPR利率不断下行的趋势下,给予存量的房贷一次选择的机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房贷利息支出的成本。这原本是一件好事情!

3、对于存量房贷来说,是可以选择的,但机会只有一次

  • 可选择以基准利率计息的固定利率;

  • 可选择以LPR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

  • 如果对于此次利率转换,你觉得不合适,可以直接选择固定利率的、维持原有的利率即可!

  • 对于房贷而言,如果你觉得LPR浮动利率不合适,你可直接选择固定利率的。与原本房贷利率一致,没有任何的改变,你凭啥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呢!是这种利率转换方案给你造成既有的损失,还是“强制”修改了合同条款!

4、此次调整,是央行对于现有金融市场,所有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调整。类似于一种金融“法规”,又不是单个银行的“私自”行为!

总之,此类央行的公告,是针对所有的存量浮动贷款而言的,银行本身不存在违约的地方,你有啥理由去起诉银行呢!再者说,央行出台的政策,根据合同的约定,相关条款也是需要变更的,银行和你都没有权利去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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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你之前的合同有吧?你看一下里面对于合同的变更应当有约定。

2023-06-21

从法律角度说,合同生效后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的确是违约,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原则之一,是指新法取代旧法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得适用,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3-06-21

lpr实施,银行并不会自己改合同,而是你要和银行改贷款合同利率的执行标准。作为银行来说,贷款利率或者利率基准由“央行存贷款利率基准”改为“lpr利率基准”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即使银行改利率,也并不违反你和银行此前的合同及合同有效性。

从央行发出“存量贷款”可以自由选择是维持原有“合同固定利率”或者选择“一年一变”的通知来看,属于央行利率或者货币政策的调整,是央行的法定权限。而从银行和贷款客户的角度来看,签订贷款合同或者类似其他合同,都会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即央行变更利率基准或者变更利率机制的影响。

从经济学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政策法规的变更带来合同的执行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或者丧失合同继续执行的条件,对于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没有违背合同义务,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可能你没有细看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合同的变更与继续执行的方法。

从合同法和国际的基本法律常识来看,都有“合同不可抗力下的免责条款约定”,这并非银行不讲信用或者违约,而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合同法基本常识——比如你签订了购货合同,但是对方因为地震等天灾因素导致工厂毁灭而无法继续执行合同,无论你们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注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对方都不会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你去法院起诉他,只要法院证实的确是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对方免予违约责任。

反过来看,存量房贷可以选择“原有固定利率”也可以选择“一年一变”的lpr机制,对于存量贷款而言,既在上周央行发布通知之前的贷款合同贷款用户来说,改为“一年一变”是一个有利的机会和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我已说过多次——经济增速下行,利率长周期必然是下行的。而如果按照30年合同规定或者浮动利率,或者利率基准来看,都会跟随lpr利率机制而变动。并且未来,央行也会跟随经济增速下滑持续下调央行利率基准——存贷款利率基准。

只是在目前的cpi背景约束下,央行无法动用“下调存贷款利率”的货币政策,进而从lpr机制进行利率调整——本质就是降低贷款利率。

因此,执行lpr利率基准,一来对贷款用户有利。二来未来央行会下调利率基准,第三,如果你所处的银行全面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或者新的lpr利率基准机制,银行并不会构成违约。

2023-06-21


如果你再次认真阅读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后,也许你就不会再有起诉商业银行违约要求赔偿的想法了。此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成LPR贷款,商业银行只是政策法规的执行者,并非制定者,央行颁布实施的此项法规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法规之一,具有强制性法律意义,任何合同约定均不得对抗,所以即使起诉最终结果也是败诉,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银行是监督管理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高监督管理职能机构,也是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并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都必须依法合规,包括各种贷款的发放以及利息计算规则等。

二,央行颁布实施的(2019)第30号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其主要目的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贷款市场利率LPR的运用。换句话说是金融改革的需要,是一项金融法规,任何金融机构都需要无条件执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监管法规相冲突,更不能抵触,作为借款人当然应该需要遵纪守法,配合履行应尽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只是一种一般民事约定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均需对不可抗因素包括政策的影响作出风险提示,并非雷打不动。所以,此次央行关于浮动利率转换成LPR,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具备更依法变更合同的法理基础。

四,变更贷款合同,有人以为就一定是要我们多掏利息,其实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在报价利率(LPR)制下,贷款实际利率为LPR+加点构成。但是按照本次公告规定,所有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加点”均为原合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4.8%的差值,在以后的还款期内固定不变。变化的只是每月公布的LPR,而LPR的定价是依据当前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定,更能真实及时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无论对银行还是借款人,都是比较公平的。而就目前市场资金供需来看,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利率下行的概率变的更大,即LPR是呈现下行趋势,所以对借款人来应该说是一种利好,并非绝对的利空。

五,任何合同行为都是双方行为,商业银行不可能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按照公告要求,商业银行变更合同之前必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并签字画押,合同方可有效。那么,既然都签字画押了,还有什么可起诉的呢?

六,央行也提供了其他变通方式,并非必须转换成LPR,一刀切。有三种方式,一是选择转换成LPR;二是转换成固定利率制;三是还有一年到期的贷款可以不用转换。当然,对于以上方案均不能接受的就只能在2020年8月31之前一次性还完。

由此可见,存量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转换成LPR利率或固定利率不仅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是金融监管的要求,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履行配合义务。起诉是徒劳的,不但没有任何胜诉的可能,还要花费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大量时间,实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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