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2023-04-09

我认为不会,谁主张谁举证。听说的情况法官是不会采信的,并且是否抽逃资金是需要审判认定,而非执行法官的权限。

2023-04-09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不会。法院主要调查被执行名下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还是通过查控系统来确认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依法执行。没有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多数法院执行阶段的工作。

至于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存在出逃出资,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基本是不可能依职权调查,并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所以想要知道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这个需要当事人自行调查。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一个是要调取企业工商内档,将企业的章程、股东、出资情况等证据调取出来。这个相对简单,只要有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律师就能调取。第二个是资金走向,也就就是企业账户资金明细。这个要求会高点,需要有法院的调查令才能调取。这个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到开户银行调取即可。

2023-04-09

法院的居中裁判地位,一般不会。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股东抽逃资金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涉及两类案件。

一类是股东资格的革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称为股东资格之革除。

另一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抽逃出资罪只涉及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很少,即使追究,由于法院没有侦查权,也不能直接调查,而举证责任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完成。

一般不会的含义

人民法院尽管居中裁决,但股东是否抽逃资金的证据被公司保管,而相关当事人无法取得,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

2023-04-09

现在公司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出资到位的时间都很长。公司涉诉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如果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执行局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提供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法官查证属实的,应当追加负有责任的股东或出资不实的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4-09

法院不会主动去维护任何人的利益,启动程序需要自己申请并提供依据。

2023-04-09

在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当然要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初步证据,执行法官也会查,查实了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3-04-09

这个是执行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负责举证的

2023-04-09

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由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想要不被执行时,可以提执行异议,但要提供材料证明没有抽逃出资

2023-04-09

答主从原来银行清收岗的经验,从银行与借款人的民事诉讼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则进一步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明确了“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敲黑板、划重点了: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财务报表、账户流水等进行调查,并作为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根据最高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审判案例,就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提供股东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只能通过法院调查或者由被告股东提供反驳证据,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若股东未能举证反驳,法院应当作出对股东不利的判断,即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法院审理判定股东出逃的,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银行作为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其次,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抽逃资金是会被银行认定为恶意逃废债!

最后,来看一下股东抽逃资金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3142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