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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官方公布山东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结果及其被驱逐出境?

如何看待官方公布山东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结果及其被驱逐出境?
2023-03-18

如何看待官方公布山东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结果及其被驱逐出境?

这个问题,流x碰上渣女,臭味相投各怀鬼胎,最后是两败俱伤。

一、先说这个鲍毓明。

1、他是个两国律师,对法律可能是精通的,因此韩某想拿强奸制裁他,没那么容易。

2、鲍毓明有美国籍,按《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就自动放弃了中国籍,因此他再跑到中国,以中国人的身份申请律师证,就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3、另外,他非法“收养”异性,其目的昭然若揭,无非就是利用其洋人高管的身份猎色,保持混乱的两性关系,既违反了有关法律,又有悖于公俗良序。
4、这个披着羊皮的狼,应当依法吊销其律师证,驱逐出境,到国外去做他的洋人梦去吧,看有多少人能为他买单。
二、至于那个所谓受害者韩某,摆出一副人畜无害的可怜相,假造年龄、傍富人大腿、不学无术、报案销案出尔反尔,其实也是个货真价实的渣女,炒作一顿,最后身败名裂也得不到什么,竹篮打水一场空。

总的来说,流氓遇到渣女,一个图财,一个图色,本来各有所图,但是到最后是两败俱伤,算是咎由自取吧。

总的来讲,笔者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基本满意。

2023-03-18

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鲍毓明被驱逐出境不是因为性侵幼女案,而是因为其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所以才被驱逐出境。

性侵案结果反转

这一点是最让人意外的,在这起案情上鲍毓明显然是冤枉的,他被所谓的养女韩某某和她的家属给坑了,目的么,就是博取关注博取同情,吸引眼球,或许还有想要获得赔偿金的可能。

反转几大因素:

  1. 韩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出生证明和证言,将1997年10月出生改为了2001年8月出生,她在第一次与鲍毓明见面,也就是2015年10月的时候已经年满18岁了,不属于未成年人。
  2. 警方在调查中并没有发现鲍毓明有暴力胁迫韩某某发生关系的证据,鉴定结果显示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
  3. 韩某某从一开始就是在说谎,从年龄到证词,成功的把鲍毓明给搞臭了,如今虽已真相大白,可鲍毓明这个标签很难抹掉了,人们想起这个名字就会想起性侵案,鲍毓明马上就要被驱逐出境,洗白无望了。

鲍毓明从一开始也确实没有安什么好心眼,他收养韩某某的目的显而易见,与其说二人是养父母的关系(并无收养手续),不如说说包养关系,色字头上一把刀啊。

被驱逐出境实属咎由自取

在性侵幼女案中鲍毓明虽然无罪了,但在调查性侵案的时候警方却查出了鲍毓明违反律师执业法律法规的案子,原来鲍毓明在2006年的时候取得了外国国籍,之后隐瞒不报仍然作为专职律师执业,其涉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非法虚假材料,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紧接着就是驱逐出境的处理决定。

对于鲍毓明来说:被如此处理也是一种解脱吧,不管再怎么洗白,他也背负着性侵幼女的标签,在国内也再难混出头,去国外那个没人认识的地方从头开始吧。

对于韩某某:一定要追究其与其家属的责任,做假证,报假案,玩弄司法机构,玩弄舆论,罪名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判,一切按规定处理就好。

2023-03-18

官方调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鲍毓明涉嫌性侵!没有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总体来说,基本算是女方在诬告陷害鲍毓明。现在是鲍毓明没有事情,女方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我们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人,同时对于捏造事实而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同样应当严格打击。女方通过媒体公开事件,可能是想通过媒体来施加压力。但案件闹得越大,最后事实反而更清楚。不过,北京司法局吊销鲍毓明律师执业资格证,公安部对鲍毓明驱逐出境。鲍毓明与“养女”之间因为身份、性别、年龄、经济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使得多数人一开始便倾向弱者“养女”一方。不过从鲍毓明公布出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已有不少人认为不存在性侵的问题。但这起事件更大的推手应当是媒体的报道问题。媒体一开始的报道便是根据女方个人陈述来报道,并且整个报道的写作都容易让公众对于小孩产生同情。希望我们媒体在报道时,还是应当更加客观全面,如果仅仅根据某一方的陈述来报道,容易给公众对于案件的认识造成偏差,影响公众的判断。

唉,一声叹息!

要聊清楚一件事情,那么就需要分析清楚:

鲍某,为什么要“收养”呢?

很显然,无论是韩某某未成年还是已经成年,鲍某对其的收养意志意向,是非常强烈的,

有图为证:

所以,所谓的“收养”是有前提的,是有“成婚”前提的。

是有前提条件的,没有某些“背景条件”的。

有资源背景,达成条件,就“收养”。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任何人光明正大的善良,“收养”,常常使我们的慈悲之心,最大可能的,去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为什么在这里,总觉得有些,不同的别扭呢?

俺,只提出问题,不做评价。

2.

按年龄来说,鲍某对是具备“收养”条件的,但是从上图的“成婚”条件来说,他首先必须具备“未婚状态”

不过做人,还是首先要考察一下,一个人的诚信指标的。

要不然,当我们分不清楚什么是狡辩,还是什么是找理由逃避责任,

如果说,这种逃避责任和弄清楚他的本来面目的话,你自己可能付出的代价,别说是怒火中烧,

“资源”,有时候可能会百密一疏的。

因为这鲍某,还同时具备有美国的律师资格证。

“鲤鱼跳龙门”的故事可以有,但是以成婚的方式“被收养”为理由,这是我们心目中的“爱情”吗?

3.

有一个点很有意思:就是这位鲍某会不会涉嫌重婚罪?就是他在侵犯”被收养”的韩某某时,他是否在婚

其实我们普通人,每一个婚姻都是公平的,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义务,也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作为鲍某,如果是在在婚的条件下,与别人签订这样的“成婚”条件的约定的话,所说的“收养”,是涉嫌相关法律规定的。

所以,如果说作为是一个负责任的男人,首先是不应该逃避的,而是有担当,有诚信,用魅力来维护“爱情”的。

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为什么当初要,那么的想去做一个“收养”的行为呢?

唉,人之初性本善耶?!

如此看来,人与人之间,真的是会有许多的不同啊。

4.

结语

其实最美好的爱情,是不需要这么复杂的操作过程的,

是可以听一下我们的徐志摩老师,那“你一低头的温柔”那样的羞美的,

因为我们的爱情,我们的普通人的爱情,

其实会最简单的说我遇见了:

你简简单单的说一句,”我今天刚学会了,煲好一锅汤很美味的,你想试一下吗?”

这样的爱情为什么不好呢?

喜欢的朋友,可多评论哈!

我是让飞,给你不同的帮助与思考!

2023-03-18

在今天来说,鲍毓明被驱逐出境可能是网友关注最多的新闻。鲍毓明性侵养女沸沸扬扬一年有余,赚足了流量。通报中关键两点:1、没有证据证明鲍毓明采用暴力手段与养女发生关系。2、鲍毓明违反律师执业法律法规,2006年鲍毓明已经取得美国国籍,但是鲍毓明隐瞒事实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涉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非法虚假材料。处理意见:吊销鲍毓明律师执业证书,驱逐出境。

鲍毓明在已经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事实,违反律师职业管理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做为一名职业律师,当然明白律师职业相关规定的,但是鲍毓明知法犯法,罪有应得。

关于鲍毓明与养女李某某及其母亲韩某某之间的恩怨,吃瓜群众都非常清楚了。网络上对于李某某及其母亲的行为定义为不耻,涉及李某某出生日期的变动,以及母女二人的真实动机(涉嫌敲诈)。个人认为即使李某某按照97年出生,在第一次与鲍毓明见面时即使年满18岁,不在未成年人范畴。但是做为一名刚满18岁的孩子来说,要说有多么深的心机,还是过高估计李某某的智商了。

鲍毓明做为一名成年人,与一名18岁少女发生关系,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是存在过错的。尽管已经18岁,要说李某某心理成熟度肯定不及老奸巨猾的鲍毓明的。从各种信息看,一开始鲍毓明收养李某某就心存不轨,怀着养大就结婚的龌蹉心理,要说鲍毓明是在女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似乎是扯淡。只是是岁月过去太久,找不到证据而已。

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对于养育女孩的家长来说,教育好孩子、管理好孩子、保护好孩子是一辈子的责任。不要过度相信任何人,自己要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洞察秋毫,方是处世之道。

2023-03-18

答,我认为官方虽判鲍某某无罪,但他永远无法洗清自己的罪名。因为他本是律师,又偷改国籍到美国,又回国取得律师证,在加韩某某的多次改口,改年龄等,这些行为、都是他无法洗清罪的,只能说俩人目的不纯,各投其所号,都是二货,人类的败类,渣子,逐出境外是合宜的谢谢。

2023-03-18

哈喽我是三颗猫饼干,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个人感觉,就像一部中国版的《八恶人》电影一样,所不同的,导演不是伟大的电影鬼才昆汀,而是来自一场跨国演员自编自导的丑剧:

热量值很高,没什么营养;社会反响很强烈,事情真相无聊透顶。

然鹅,剧本的精彩之处并不在于导演的精心编剧,而在于观众的恶俗趣味,让我看到:中国剧本之所以没有国际市场,不在于演员、不在于导演,而在于观众的审美。

一、恶人一:鲍某某

鲍某某是一个精英,留学米国,成功地入了米国国籍。

在感受米国超前的理念同时,也接受了“恋童”的不伦习俗。

本人没去过米国,也没恋童经历,更无高等学府的精英履历。

只是感觉到,凭借自己的海归背景、高管地位、金钱资本,在国内这么大张旗鼓地找寻“恋童”对象,有点下作。

难道当初“恋童”倾向也是被米国签证认同的一个前提吗?

如果是这样,我讨厌米国。

鲍某某把大陆、米国的法律知识都毫无保留地用到了“恋童”的爱好当中,可以说,“恋物细无声”:

从年龄的设置(法定年龄14岁以上),相处的取证(没有精神控制、没有侵犯幼女、没有人身自由控制、面对韩某某发难后的风险评估),都证明这是一个高智商、非常理性的“职业变态”。

我很难把这种人,同“学成归来、报效祖国”的高知划上等号,这是学术的堕落、知识的没落、道德的沦丧、人性的倒退。

二、恶人二:韩某某

韩某某,如果生活在春秋时代,我想应该很符合管仲先生的“选人用人”要求的:

有姿色(不然鲍某某不会对她动心)

有脑筋(诱导媒体的狂轰滥炸下,相关单位不得不提前和鲍某某撇清关系,最后单挑鲍某某)

有思想(卖肉赚的是小钱,诉讼赔偿才是名利双收)

有情怀(挣的是外国人的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推动了贸易顺差)

我很奇怪的是,义务教育怎么会教出这么“奇葩、独特、杀马特、阴毒”的学生呢?

作为一个女孩子,不自爱,选择和“老男人”过上“不伦不类”的生活,很光彩吗?

作为一个女青年,不想着自立更生,想着去“诈骗”,这种刀尖上跳舞的人生,很刺激吗?

作为一个女儿,不想着让父母过上安稳的日子,非要卷入着“世人皆知”的丑闻之中,很过瘾吗?

三、恶人三:韩某某的母亲

不得不用中国有句古话来解释:“有其母必有其女”。

我相信,故事如果没有被媒体过度曝光,这件“狗血的事情”将会发酵的更加“七窍喷血”。

一个母亲,放任自己的女儿同一个年龄和自己相仿的“老变态”相处了150天,怎么有一种“索多玛120天”的感觉呢?

没有看过“索多玛120天”的自行下载看一下,不说了。

一个母亲,自己走的就不是正道,利用女儿的年轻、美色去赚钱,这种家庭观、教育观本来就很“反传统”啊,自己亲生的女儿,怎么生生被教育成了老鸨和养女的故事了呢?

四、恶人四:流量媒体

这件事情,其实在警方受理之后,作为媒体人,就应该等待警方的官宣,再进行评论。

媒体人,不是拿自己的操守去换钱,更不是拿自己的底线去博眼球,一件丑事被宣扬的人尽皆知,是社会认知的倒退和滑坡。

相信大家官宣之后,发现媒体依旧沉醉在“强奸犯罪、父母教育、男女关系、媒体发声”的嗨点之上,你们到底是“审丑”呢?还是你们本身就是这种“恶趣味”?

五、恶人五:给韩某某改年龄的民警

这个给韩某某改年龄的民警,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恶人五。

没有你的这个“改年龄”事实,恐怕韩某某也钻不了这个空子,可能至今鲍某某还在“有心恋童童不来”。

这是一个“蝴蝶事件”的起点之一。

关于户籍民警,有件事情让我不得不提,这件事情就是“1997中国刑侦第一案”、“世界刑侦第三案”的“白宝山案件”。

白宝山本来就仇恨社会,在从监狱出来之后,回到北京当地要落户的时候,户籍民警各种理由不给落户,客观上造成了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等地袭击军警,先后抢劫枪支3支,包括当时解放军最先进的制式武器81式自动步枪。打死军警和无辜群众15人,抢劫人民币140多万元。

“8·19”白宝山特大持枪抢劫案的作案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

后白宝山归案后,据他交代:“如果不是户籍民警为难他,不给他落户,成为了最后一根稻草,他根本不会如此丧心病狂”。

后来公安部内部专门发文:“严禁为难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当年的那个户籍民警也引咎辞职,后来还去看望过白宝山的母亲,表达内心的愧疚。

所以:为人民服务,真的、真的无小事。

六、恶人六:某事务所负责人

可以肯定的说,某事务所负责人是一定了解鲍某某底细的,包括他什么时候获得米国国籍、什么时候获得律师资格的,甚至鲍某某的低俗趣味,他也应该知道。

问题来了,为什么他们还会和鲍某某合伙开事务所?

是因为鲍某某的”国际共产主义精神“吗?

还是因为鲍某某“一颗赤子之心,已然跨越了国籍、爱好”?

我想最根本的是利益。

没有利益,鲍某某不会以此为支点,成为独立董事,成为高校顾问。

本身鲍某某就是一张利益蜘蛛网上的蜘蛛,只不过因为选择了白天觅食,被过早地曝光,在一天之内,这张利益网就和鲍某某撇清关系——鲍某某出局。

So,还敢说你们不知道鲍某某的底细吗?

不过是一场应急预案的有条不紊实施而已,丝毫、丝毫没有看到措手不及的痕迹,哎!

七、恶人七:韩某某男朋友

韩某某的男朋友能排在恶人七,是因为他是不道德、不男人的。

为什么说不道德?韩某某和老男人鲍某某好了150天,他应该知情的。

相信每个男人,面对自己的异性伙伴,亲密接触时候,对任何同性的味道,都是非常警觉的,你能说他不知道?

我只能说揣着明白装糊涂,一个“吃软饭”的仔,估计这件事情曝光后,他也会以一个“受害者”人设,同韩某某友好分手了。

为什么说不男人?你若是真爱韩某某,就应该让那个她停止这个荒唐的举动。最起码,从韩某某要曝光这件事情的时候开始。

你们若是想成为一家人,就应该知道“家丑不可外扬”,但是,我分明看到这个小男人是OB一波,想吃波经验,要知道,这位外国友人可是来挣人民币、吃中国饭、说中国话、玩弄他女朋友的!

八、恶人八:每一个意犹未尽的吃瓜群众。

今天这个瓜还没有吃饱的群众,我让你们吃个饱,但是请你们配合一下,穿上“恶俗”的粉丝装,带上“媚俗”的眼镜,挂着“低俗”的胸卡,这样,才能更完美地诠释——“当下吃瓜群众的真实审美”。

很失望吧,仅仅是个“恋童”实锤,没有强奸、没有嫖宿幼女、没有精神控制、没有母女通吃、没有情杀、没有血腥暴力、没有涉外交易、没有肉体虐待。

官宣最后一个“驱逐出境”,将一个“洋”律师礼送处境。

是不是很不过瘾?

仿佛让我想起了“笑贫不笑娼”,想起了“笑贫仇富”的国人们。

我们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为什么对一个文明史二百余年不到的米国文化如此着迷?

民族自信、文化自信都是写给孩子们看的吗?

己身正,然后正人。

如是吃瓜,也请吃有机健康的瓜;便是吃瓜,也请摆好自己的吃相。

不然,吃瓜者便是个笑话!



2023-03-18

“所有的性侵案,如果有金钱的交易,就变了味道,原本的舆论是一面到的抨击鲍某某,如今随着事件的发展,真相已经浮出水面,第一鲍某某是一个禽兽不容解释,第二鲍某某和韩某某是收养关系,两人在收养关系的前提下发展为同居关系,已经是触犯法律!必须严惩!第三,养女韩某某在向警方报警被性侵,但是事实并没有发现鲍某某对养女韩某有威胁和暴力等行为,完全是两人自愿行为,而且养女韩某某,每次和鲍某吵架后就报警,和好后又向警方否认报警,真是把大众当娱乐!我认为鲍某犯了罪!但是韩某也有罪!雪崩下的雪花,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对于鲍某某性侵案结果和处罚有何看法?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看法

  • 严格处理!驱除出境!吊销律师执照,这才是执法严格,性侵案不成立,因为鲍某某和韩某之间没有胁迫和暴力威胁的行为,双方属于自愿,但是两人在收养关系的前提下有了同居关系,这样是违法犯罪,而且在调查性侵案的同时又发现了鲍某的其它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且驱逐出境,让其知道触犯法律的严重性,不得入境我国,断其命脉!

总结:“驱除出境真的都是宽容,如果是本国国籍就应该入刑,让其在监狱度过余生,道德和法律上都是败类,让其受到严惩才是王道”

@西北田野 新型职业农民为你答疑解惑

2023-03-18

如何看待官方公布山东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结果及其被驱逐出境?

调查结果显示:鲍某某不构成性侵未成年人,由于隐藏身份,律师执照被吊销,驱逐出境!我觉得这个结果是在法律面前没有证据证明他性侵养女,而因为隐藏身份被吊销律师执照,并被驱逐出境,这也许是最好的结果了,因为人家并没有真正的犯罪,最多是道德伦理层面和人品作假方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其他犯罪问题。

鲍某某性侵养女不成立,因为据调查,养女说的情况都不符合事实,养女韩某某其实已经成年,不存在性侵未成年,再说两个人确实是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强迫,所有在法律上判不了鲍某某,最多是人品伦理道德的沦丧,不存在犯罪。

鲍某某在做高管,但律师执照还在用,他没有报告自己国籍问题,因为早就是美国人了,却隐瞒事实,已经在法律上不符合规定了,所有被律师协会除名吊销执照了,但他在中国国内是外国人,作假,诚信不好等原因,被驱逐出境也是理所当然,我们不欢迎你这个不诚信的外国人,这也是对鲍某某伦理道德沦丧的一种惩罚吧。

所有针对官方公布鲍某某性侵案不成立,但又因为国籍作假隐瞒事实被驱逐出境也是理所当然,我们虽然在鲍某某的伦理道德上只能谴责,但是他做了隐瞒身份的事情,也给我们一个惩罚他的理由,这样的人需要教训,让他长长记性,你觉得呢?

2023-03-18

谢谢邀请。

自从自媒体发达后,垃圾信息多了起来。我们如果有自己的事业,就不必去管这些闲事。如果实在时间太多,想关心时事,等待官方公布调查结果是避免看到不客观的信息、发表不公正意见的好办法。

现在官方结果公布,真相大白。从道德上来说,李某某及其母亲是不诚实的人,她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编造了谎言,骗取了公众的感情。鲍某某也拎不清,违背了人伦。从法律角度来说,鲍某某具有中国美国双重国籍,违反了我国国籍法,也违反了外国人不得在中国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予以驱逐出境是斩草除根的正确做法。

这个事件留给我们很多思考,无论是国家行政管理和还是居民个人生活,都应该按照既定的规范,不要有非分之想,否则就一地鸡毛,害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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