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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2023-03-08

在去过类似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银行甩锅给员工,而这次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客户承担60%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多少有些安慰。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客户承担60%损失?实际上,题主的介绍并不详细,遗漏了很多重要细节。查看有关媒体披露信息,我们先来简要回顾案情真相:

2014年4月15日客户马某国债到期时,向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咨询有没有利息更高的,张某答复有一款理财产品更高,且每月付息6厘,只要提前3天告诉张某,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马某信了,并按照张某示意开通了网银,到办公室找到张某。因客户马某手机不是智能机,所以用银行客户经理张某手机登录网银,由张某操作,马某输入密码,当天就分5次将马某资金100万转入张某母亲鹿某账户。连续3天同样操作,共计转入鹿某账户300万。

为什么本案标的又是350万呢?原来,7月1日马某又提出还想追加50万理财,并将50万存入自己银行卡中找到张某。在张某登录网银马某输入密码同样操作,下,张某将20万转入母亲账户,另外30万转入他人账户。期间,张某分别以5-6厘利息陆续转给马某27万,2015年6月24日马某因为买车,张某转给马某20万。剩余约303万部分张某因为在网上购买“伦敦金”,被钓鱼网站诈骗,全部赔光,从而引发此案。

从以上案情细节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客户存在一定过错:

第一,明知道是理财产品,却没有到银行柜台办理,或通过自己网银直接购买,竟然在银行工作人员办公室私下办理,且不关心资金流向。

第二,明知道是理财产品,也不索要理财凭证,竟然没有任何手续,心也够大的。

第三,连续多次转出巨额资金,甚至几个月后又再次追加50万理财,没有任何防备意识,显然与每月收到了约定利息有关,在高额利息蒙蔽下,彻底放弃了风险防范意识。

因此,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客户马某并未尽到自己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实施犯罪活动,于法有据,承担60%损失。

而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张某是银行员工,正因为这个身份使得客户马某信任;其次该案例中大部分资金都是在银行大厅中实施转出。鉴于此,银行对张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40%,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21.2万元。

本案例涉案总标为350万,除去返还利息27万,提现20万和银行赔偿121.2万后,客户马某实际损失约181.8万。那么,这181.8万是不是就彻底打水漂了呢?我认为还不一定,因为本案主体只涉及到了原告马某和被告银行,其他信息提及的犯罪人张某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对于经济赔偿责任丝毫没有提及,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常识的。按照有关规定,犯罪人张某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银行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对张某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争取进一步减少损失。

其次,本案中涉案资金主要是张某在网上购买“伦敦金”时,被钓鱼网站诈骗,所以如果有朝一日钓鱼网站诈骗案一旦被侦破,追回资金还可以弥补一定损失,或全部损失。

通过此案,再次提醒我们理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一是不要轻信高利息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亲自到柜台或通过自己的网银手机银行办理,不要轻易让别人代为办理,或到银行网点以外任何地方办理;三是一定要索取真实有效的存款或理财产品凭证,为突发意外风险保留证据。

2023-03-08

虽说法院屡出奇葩判决,但是我们坚决不能见怪不怪,该上诉还得上诉,无非是用证据和法理说话,一定要有的放矢。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怎么银行怎么推卸责任,有个基本事实是不可辩驳的:张某是银行正式员工,并且,马某购买理财的行为是在银行内完成。

基于这个事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我个人认为有失偏颇,储户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不应该负主要责任。

张某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基于诈骗的犯罪事实,那么他是在银行工作过程中实施的诈骗,银行监管不力,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如果受害人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那无疑是给银行推卸责任开了一个先例,这让广大储户有何安全感可言?如果连银行都不再被人们信任,那么整个社会何来信任和信用?

这个案件找了一下判决书了解了大概脉络:

第一,目前已经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如果还不满意只能申请再审;

第二,如果对判决结果满意,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两种结果都是可以的,具体怎么操作得看当事人怎么决定,是想先早点拿回来一部分钱呢?还是继续要求银行承担100%责任,不过100%责任不太可能。如果申请再审,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马玉芹和银行地位不平等,对于过错责任来看,银行的过错责任,我个人认为更严重,因为对方是银行。老百姓存取款,对于银行的信任不是一般的意义,如果银行出现问题,都将责任推卸给客户,反而对于银行的过错责任放在次要责任,这个司法判决的导向,我认为不利于银行的自我监管管理,更不利于维护老百姓对银行交易安全系统的信任。

因为马玉芹是60%,银行是40%。

其次,马玉芹作为农民,能拥有300多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必须争取。

再次,一审,二审,马玉芹方没有把握住法院审查的争议焦点和重点,再审还有挽回的可能,即使马玉芹有责任,但是也要争取次要责任,银行占主要责任。

这个案件,定的案由和诉求方向,要仅仅围绕三个辩论点。

A,张璐的行为是否代表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行为,认定表见代理?

B,马玉芹是否有过失?

C,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给马玉芹造成的损失和因果关系?

其实这几个焦点当中,B辩论最为重要,因为,如果认定是A,那么B就应当是前置条件。

但是,我们看一下马玉芹二审上诉的事实理由。

马玉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是上诉人本身系农民,不应为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上诉人对银行业务一窃不通,是在张璐的劝说下,出于对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充分信任,通过银行帐户将300万元全部购买了理财产品,2014年7月1日又将到期的50万元也购买了相同的理财产品,且均有通过上诉人银行转入利息的信息。

主要几个关键词:农民,一窍不通,过多义务。

我知道律师的意思,但是这样草草的几句话就想论述和概括马玉芹不存在过失,是远远不够,也是极其危险的。

为什么这么说?

如果限定自己农民身份,对于银行业务一窍不通,对不起,这就好像说自己不知道老婆叫什么名字,这个逻辑千万不要再犯了。

重点应当大量阐述事实、证据来系统论证马玉芹多次并且强调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注意意识。

“张璐告知原告在柜面办理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之后,原告拿着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到张璐办公桌前,张璐告知一天只能转100万元,转账前,张璐帮助原告将原告的网上银行修改了密码。因原告的手机不是智能手机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原告的网上银行账户,原告输入密码,张璐操作,当天将原告的100万元分五次转入张璐母亲鹿红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连续三天以同样的方式共转入张璐母亲鹿红的工商银行账户共300万元。”

“2014年7月1日,原告给张璐打电话说还有50万元想买理财产品,在万方汇雅尔森自助烤肉楼下的工商银行储蓄所,原告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在张璐的车上,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原告的网上银行”

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在银行的咨询、不是智能手机、如何提出异议、要求张璐出示文件等交易注意细节,一定要大量的论述细节,并且积极寻求新的证据进行佐证,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大量的交易细节,具体到微小的细节越好,这就叫证据链,法院当然应该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来争取认定该事实。

可惜的是,并没有看到十分细节的事实阐述,反而是对银行业务一窍不通予以敷衍论述,没有任何的上诉意义。

我再给马玉芹说一下,一审的案由定的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上诉人马玉芹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建平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但是法院认为因为马玉芹存在过失,张璐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和马玉芹不属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但是银行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此马玉芹是60%,银行40%。

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严格根据原告的案由和诉求进行严格审理,不应扩大或者缩小,如果案由错误和诉求错误,法院要进行释明。

本案法院并没有释明,要求马玉芹变更案由,不变更案由,法院认为不属于合同纠纷,最终的结果应当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法释理,最终,我认为应当是判决驳回诉求,而不是以侵权的角度来认定银行赔偿,因为这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和案由。

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23-03-08

我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储户拿着350万元去银行是要存款还是要购买理财产品;第二、储户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劝说后买的理财产品还是主动买的理财产品;第三、储户的所有行为是否都是在银行内完成的;第四、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给储户开具了加盖了银行印章的相应手续。

如果上述问题银行都无法回避,那银行还扯啥犊子啊!一句话~赔钱,而且是全额赔,包括利息损失。

储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其它。如果是在银行以外,我相信即使是银行员工多么巧舌如簧,也不会有人相信。银行员工的行为代表着银行!如果是员工行为有不妥,也只能说银行的管理不到位,责任必然在银行。而银行员工在银行内的相应行为,不是代表银行,还能代表谁呢?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2023-03-08

在看到这个案例时,多数人会觉得储户不应该承担60%的责任,全部责任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说实话,我最初也是这样的想法。那么,储户到底应不应该承担60%的责任呢。要想弄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对是的过程有个大概的了解。

1、2014年4月15日,马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他在该行大厅询问客户经理张璐有没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张璐给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称月息6厘、有分红、月结息、本金随时可取。


2、马某认为合适同意办理,并在柜台办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因马某的手机非智能,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网上银行,并帮马某修改了网上银行密码。二人连续三天以每次20万的额度将马某的300万转入了张璐母亲的账户。

3、2014年7月1日,马某告知张璐自己还有50万要买理财,二人在张璐车上用张璐的手机登录网银,将20万转入张璐母亲账户,分两次将30万转入另一人刘某银行卡中。此后,张璐陆续用自己的银行卡向马某的银行卡转入27万元利息。马某用银行卡转账后向张璐索要手续,张璐称与密码器是捆绑的,马某便放弃索要。


4、张璐用诈骗所得购买了网上的“伦敦金”,结果被诈骗一空。2017年,张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5、法院认为马某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认定马某存在过错。同时,张璐是工行建平支行员工,该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也存在过错。综合各方因素,酌定马某承担60%责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6、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马某给自己造成资金损失的初始原因是谋求高利息,贪财。而且,自己对理财产品还并不是真正了解。在一抹黑的情况下,便轻易做出了投资决定,这确实是其疏忽大意的地方。

7、同时,马某对银行客服经理张璐也过于轻信,甚至在张璐将钱款转入其母亲的账户时,马某都没有提高警惕、产生疑虑。而且,将50万中的30万转入另一个人的账户,马某都没有提出质疑。包括没有坚持向张璐索要转账凭证,在这些关键环节中,马某确实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尽管在自己不了解理财产品的情况下,需要依靠银行客服经理,但马某也应该在安全方面有自己的一些基本思考和判断。所以,马某确实需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8、毫无疑问,在这个案例中,主要的过错方还是在银行。客户去银行无论是存钱还是买理财产品,银行都有义务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老百姓之所以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银行保管,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工作人员不应该对客户存有欺诈的想法和行为,出现了张璐这样的员工,便是银行的失职,银行应该为此承担主要的责任。

9、虽然该案例中的双方都有责任,但无论是银行员工没有职业操守,还是银行监管失职,主要责任在银行,马某只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结束语: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谨慎,不能完全轻信他人的说辞,更不能像马某一样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透露给别人。同时,银行也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完善客户资金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大家觉得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不管是投资理财和其他业务,钱是在银行内发生了业务这项交易,公章和票据真伪,存款人无法律规定有权甄别,银行的招牌是真是假也只能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城市的广告管理部门去管理!老百姓无权鉴别,所以法院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

在你的地盘里有其它业务存在,如果无利益,绝对会驱赶出去的,既然有利益也得担责任风险,如果银行举不出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担全责。身穿工作服却骗人买保险,明显是渎职,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储户没有责任!银行应负全责。至于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处理应是银行自身内部的事情。若工作人员挪用,应由银行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自己把自己的钱转入私人账户,你为什么要银行担责?我不是银行的,也不是法院的,就事论事。我查了判决书,马玉芹把他的钱分五次,转入了张璐妈妈的私人账户,让张璐代买理财产品。 这些钱转了,你要是给银行的话,银行起码要给你一个盖了章的凭据,但是它什么都没有,还把自己的网银卡,绑在了张璐的手机里。

银行的工作人员诈骗马玉芹,办理这个理财产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 一个农民哪里知道银行里边那么多的弯弯绕绕?挖那么大一个坑,让人家跳! 唉! 我们中国的银行真的不够让人放心呀!

合同主体是银行,职员也是代表银行,所以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至于挪用公款的工作人员应该由银行去警察局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理的时候,需要确定该员工办理的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办理地点是否属于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地点!如果都不属于,则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乃至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应负全责,只要是银行职员办理的业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要搞霸王条款,银行职员在工作中失误多付了客户的现金,如不退还,就是客户的责任。如客户存款或取赖,银行少给了客户的款,银行就来个离柜不认。

银行就是在推卸责任。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你怎么知道服务员端上来的菜是厨师炒的,还是服务员从别家店带来的?难道要在饭菜上打上标记?既然是饭店,那么提供的饭店营业范围的餐食都应默认是饭店的,除非店员明确告知。

同样,在银行内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都默认是银行提供的,银行需要负责,如果银行担心自己的工作人员夹带私货,就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注意事项,只要客户进了银行的门,银行就有义务告知所有风险,否则视为认可员工的行为! 我不知道法律工作者平时都是怎么进行案件的核定,我觉得这最起码的逻辑要搞清楚!不能把个体行为的界限放大来规避集体应有的责任!

判决不仅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个案件来看,农民马玉芹一方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部分损失。但谁的过错大有争议,银行居然没能防止自已员工在自已的场所行骗,这对信用度和安全度较高且强势的一方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严重过错,应该比一个无知农妇负更大责任!

当事人是农民,如何判断其具备所谓的银行流程常识??!!请告诉我银行谁负责告诉客户操作流程的??一个银行部门经理在银行办公地点进行操作居然不被视为银行行为,简直就是荒谬!不要说经理,就是一个普通员工在企业的工作上班地点场所的所进行的业务行为就是代表了企业行为!法院在银行与客户的诉讼判决都是偏向银行的。首先你没阐明事件性质,银行员工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诈骗还是工作失误?

诈骗,不用争议,员工百分百责任,银行连带疏于管理责任,甚至有理由怀疑银行是共犯,不能主观上认为银行不在乎这点钱就消除嫌疑!银行员工工作失误,这更没跑了,储户追究银行责任,银行追究员工责任!再来说你觉得储户过错,对银行过于信任,对银行员工过于信任!这跟前面主观上消除银行诈骗嫌疑不是矛盾了吗?一方面我们信任银行,银行不会诈骗!一方面又不能太信任银行,太信任银行员工!到底该怎么做?银行不是由众多员工组成的?信任银行不能信任银行员工?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在责任认定上偏向银行一方有失公允,让储户承担损失有失信用,是一件处理非常不妥的事情。储户资金到银行进行理财,未经允许擅自作主改变理财品种,改变了储户的意愿,以此造成的损失完全是银行责任,银行应全部承担赔偿。如果说银行是为了储户的利益进行改变,那是经不起推敲琢磨的,也决不能以冠免堂皇的理由推卸责任。

拿钱去银行买理财 ,如果赔了这无话可说自己承担损失!关键是买理财的钱被银行员工挪用了!员工是银行的,不管是不是他私自挪用都是你银行的责任!如果银行承担不了责任那以后请在银行大厅弄一个公告栏注明银行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银行不承担任何后果!银行人员在银行大厅里,不代表银行,那谁能代表银行? 符不符合银行规程,客户怎么会知道,难道不是银行人员知道吗? 最后索要凭据,银行人员答复有密码器但没有凭据,这就是银行的回复,所以,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最起码百分之九十责任。

其一金融业是特种行业,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颁发执照,其二特种行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监管责任,其三金融业人员是经过考核录用,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四金融业对其工作人员赋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行为约束,其五上述几项保障了国家金融业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 银行也是法人单位,出现违法乱纪人和事,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出现问题总是百姓受伤害多啊?这样处理银行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银行还会照样甩锅,这样发展下去你认为可以吗?

肯定是银行全责,1.办理业务地点在银行 2.负责办理的人员是银行工作人员 ,3.员工犯罪,单位“银行”赔付,银行再追责其员工,4,买理财是有风险,但这个是假的,属于犯罪,单位里的犯罪按第3点执行。最后问下,我借给朋友10万,他说买房,我借了,结果他拿钱去赌博,而且被抓,我起诉法院,法院是不是该判我有过错,“我不借他钱,他还不会被抓的”,判他只需还我4万。她办理理财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办理的,个人作为普通储户没有能力识别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更何况,他是在银行内部办理的,而不是随便一个路边摊,这本身就有一种强烈的暗示,该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正规合法的理财产品。现在,你说该产品不是正规的,就要求客户个人承担损失,完全是在推卸责任。

2023-03-08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查了一下,大致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马玉芹,建平农民。其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理财产品申购款33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张璐原系被告单位营业大厅的客户经理,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在被告大厅内向熟悉的张璐咨询有无存款利息高一点的,张璐说除非银行有理财利息能高点,有一种理财产品利息高还有分红,每月结一次息,如果取钱提前三天告诉她,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原告同意办理。张璐告知原告在柜面办理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之后,原告拿着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到张璐办公桌前,张璐告知一天只能转100万元,转账前,张璐帮助原告将原告的网上银行修改了密码。因原告的手机较老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原告的网上银行账户,两人一起,当天将原告的100万元分五次转入张璐母亲账户内,连续三天以同样的方式共转300万元。张璐将该款转到网上购买“伦敦金”的三个操作指导老师的账户里,用来投资购买“伦敦金”。2014年7月1日,用类似方法又转入50万元。张璐用自己的银行卡陆续按5到6厘左右的利率付给原告利息27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后向张璐索要手续,张璐称和密码器是捆绑的,原告便放弃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在银行正常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赖,相对人只需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但在非正常业务中,相对人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对银行利率等常识知晓,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在轻信“是捆绑”即放弃向张璐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而且连续三天加之后来又继续主动要求张璐转款的情况下,将如此大额通过张璐转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应当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张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与原告之间未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须承担合同责任。张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基于张璐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张璐将原告款项转出主要是在被告的营业大厅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加之原告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原告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被告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被告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原告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以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经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主张的合同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为给付金钱义务,且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未超过原告主张合同责任的标的额,故本案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玉芹损失121.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原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诉讼费;银行方则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玉芹承担。经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那个张璐,2017年12月,他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继续追缴张璐诈骗所得人民币1193万元,返还被害人(包括本案原告)

类似的问题,以前其他银行也发生过多次。

从一般的道理上讲,这种情况,应当是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毕竟是银行的人在银行内部以银行的名义作案造成的损失。

银行

但是法院判决银行和储户分担责任,似乎也有道理:

第一、如果单独银行的人自己策划行动,储户不配合的话,这种案子根本不能成功。例如,资金到账后,储户受高利息诱惑,将自己的密码器、密码泄露给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使用银行工作人员的手机操作网银,致使他们有机可乘。

第二、从过错方面分析,储户过分看重利益,对于银行的违规操作缺乏必要的警惕性。除了在没看到单据内容的情况下签字,还主动将用户的密码、密码器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并且轻信他们的忽悠,大额资金流动不拿到必要的凭证,致使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显然,储户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因此,法院判决储户和银行分担责任,虽然情理上难以接受,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2023-03-08

您好谢邀!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2020年1月19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决,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赔偿责任,该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损失121.20万元;马某某承担6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在银行的正常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赖,银行客户只需尽一般注意即可,但在非正常业务中,银行客户应尽充分的注意业务。

在此案中,二审法院指出,马某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营业大厅轻信银行工作人员张璐为马某某讲解的“工行开展的理财产品如何如何好,一个月一次利息,本金可以随用随取,利息为每月6厘,如果想买国债,可以随时取出”,说明马某某对银行利率等常识知晓,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在轻信“是捆绑”等,即放弃向张璐索要任何手续及凭证,而且连续三天加之后来又继续主动要求张璐转款的情况下,将如此大额钱款通过张璐转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续及凭证,故马某某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故此,应当认定马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张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行建平支行的工作人员,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理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对马某某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某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为理由要求建平支行承担合同责任,经查实,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综合马某某的全部款项转出的时间、地点、数额及张璐的犯罪行为等因素,酌定比例为马某某承担60%责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谢谢!祝您生活愉快!

2023-03-08

350万存款被挪用,法院却判储户承担60%的损失!这个新闻一经报道,很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理应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为何反而让储户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

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过程:

  1. 储户马某国债到期,到银行咨询利息更高的产品。银行客户经理张某,便介绍了一款月息6厘(每月付息),本金随时可取(提前三天告知)的理财产品。马某信以为真,随即在银行网点开通网银之后,到办公室找到张某。
  2. 因马某手机并不是智能机、无法登陆网银,张某便用自己手机登陆网银,由马某输入密码,张某随即将300万元分次转入其母鹿某账户。在此过程中,张某未提供任何凭证,马某也并未索要。
  3. 不久之后,马某又有50万闲钱要追加投资理财,张某利用同样的手段,将资金全部转移走。
  4. 期间,张某陆续转给马某利息合计27万元。期间,张某在钓鱼网站购买了所谓的“伦敦金”,被骗子诈骗、全部赔光。马某索要利息无果,又拿不回本金,从而将银行告上法院。

在这个案件当中,主要涉及银行、客户经理张某、储户马某这三方,是否有责任。我们一一来说:

先说储户,35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既然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为何不直接到柜台办理,却私下购买?为何在购买之后,不查看相关信息、不索要任何凭证?对于明显超出常理的高收益,为何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让骗子钻了漏洞呢?

再说银行,正是因为马某是银行的员工,储户才对其放松警惕,再加上所有的业务(取款、购买理财),都是在银行网点内实施的。自然银行要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承担过错。

最后说一说,客户经理马某。胆子真够肥的,不是自己的钱,竟然堂而皇之“窃取”,数额还如此之大。另外,作为金融业“专业”人士,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风险意识都没有,竟敢先高息诱导客户,再私自挪用客户资金,胆子确实蛮大的!吃牢饭,并不算冤枉!

从整个案件看来,如此大笔资金交易却没有任何手续,是非常不正常的;另外,储户将个人网银密码告知他人,确实存在较大过失!判决储户承担60%的损失,还是比较合理的!

退一步来想,这一次银行总算没有甩锅,没有将责任全部推给客户经理(或零时工),还承担了40%的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了吧!

2023-03-08

2020年1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客户经理张璐以办理理财产品为由,诈骗辽宁建平县农民马玉芹350万元。不过,令人吃惊的是,张璐又将诈骗来的300万元通过别人的银行账户、用来投资购买“伦敦金”,结果中了骗子的圈套,张璐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被骗光了所有投资款。最终,张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赔偿责任,储户马玉芹承担60%。

相信很多人看到判决储户承担60%的责任都会极其不解,认为储户没错,属于受害者,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如果说储户马玉芹只是单纯把钱存入银行后,后续没有再进行任何的操作,那么责任在银行。法院之所以判决马玉芹承担责任是有原因的。

事情的整个顺序是,马玉芹在工行的300万元国债到期,由于存款利率较低,不想存,她就向工行大堂的值班经理张璐咨询银行有没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张璐说存款没有,不过理财到时有一款,不仅利息高还分红,并且每月结一次息,想要支取现金时,只要提出3天告诉她就可以随时支取,马玉芹听了觉得很不错,就想要买。

问题1:作为一个懂得购买国债,又知道存款利率高低的人,对客户经理所谓的高息理财,本身应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是她却选择轻信,且没有去核实,所以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

购买理财时,如果马玉芹懂得在柜面咨询购买或者自己登陆网银购买也好,关键是她在柜面办理的网银之后,去找的张璐,由张璐进行网银操作,而且轻易把密码告知给张璐,由张璐进行转账购买“理财”,更笨的一点是,张璐说手续是和密码器捆绑在一起,马玉芹就没有索要任何手续了。

问题2:此处马玉芹犯了两大错误,一是轻易把密码告知他人;二是未索要任何手续资料,盲目听信她人。马玉芹犯了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

综上两点,显然马玉芹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她自己承担60%的责任;银行之所以承担40%,主要是因为张璐是银行的员工,这个身份加助了马玉芹对于张璐的信任,此外对于张璐的违规行为,银行没有及时发现,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银行也有过失,因此判除银行承担40%。

总结

或许有人会说,为什么银行不承担100%,这主要是因为这个诈骗并非银行实施的,银行最多只是一个管理责任而已,之所以亏损,很大部分一个原因在于车主自身。所以储户可以向客户经理张璐继续索赔,银行却不会在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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