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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父状告女儿拒绝赡养,女儿称其消失50年未尽抚养义务,如何评价?

七旬老父状告女儿拒绝赡养,女儿称其消失50年未尽抚养义务,如何评价?
2023-03-04

七旬老父状告女儿拒绝赡养,女儿称其消失50年未尽抚养义务,如何评价?

很能体谅这位女儿的心情,因为,笔者自己就是有这样经历的人。

在我5岁时(实际4岁),父母离婚,父亲带着他前妻的女儿,我和弟弟跟随母亲。那时候,弟弟才一岁不到。母亲带着我们回到了她的娘家,与外公生活在一起。而那时候,外公已经60来岁,身体状况也不好。

原本夫妻离婚,对孩子就已经形成伤害,应当尽可能地予以补偿。但是,父母离婚后,父亲当时是生产队的队长,是那个时代很有权的人。遗憾的是,父亲不仅没有照顾我们,反而在担任队长十几年的时间里,处处欺负我们,欺负母亲一人带着两个孩子,还要照顾外公。尤其是每年分公粮时,总是把最差的稻子分给我家。而我的那位同父异母姐姐,更是十分地不讲理,欺负我们比父亲更加厉害。这样的状况,直到我考上学校,与父亲狠狠地干了一架,才算慢慢有所缓解。

所以,当父亲渐渐老去时,我是一直没有理他。他也试图通过法院起诉我,但都被周围的人劝阻了。原因就在于,大家都知道他的行为,有些老人跟他说,如果起诉,他们就代我做证,让他告也没用。而我的想法是,如果法院判我要赡养他,钱照出,情没有。当然,我在他被人欺负时,也曾经几次出面,让别人不要欺负他。但决不会认他,这样的人,不配。

对无情无义的父母,不需要有太多的感情。支持女儿的做法,也希望父亲给自己留点尊严。

2023-03-04

看完《红星新闻》的全面报道。

依我之见一一法院判决大女儿支付七十岁老父年老后'赡养费'的判决是完全合理合法丶完全正确的。

为什么说是完全合理合法丶正确的呢?

一,七十岁老父亲依法是履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的法律规定的,从新闻报道介绍郑碧云的父母是在其九岁时离婚的,其后郑碧云姐妹由其母亲抚养。从这一介绍可以看出从郑碧云出生到九岁这一段时间,其父亲是履行了'抚养教育'郑碧云的;再者,父母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确定为“监护人',另一方必须承担子女的部分'抚育费',根据新闻报道而其父当年离婚后是向其母亲按月按20元一26元支付了女儿的抚育费,现在看起来这每月2O一26元的费用太少,但这必须放在上世纪70一90年代的生活水平来看是合适的;从新闻报道内容看大女儿郑碧云也并未否认父母离婚后父亲按月支付的上述抚养费;同时,郑碧云的母亲丶妹妹郑小蓉均未否认其父支付“抚育费'的事实。因此,综合分析其父在郑碧云从出生到法定的“年满十八岁'这一法律规定的时间段是依法履行了“父母应当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的。

二,'七十岁老人五十多年未与女方见面',这句话也证实了其父是在履行了抚育未成年子女长大成人的法律义务。因为,七十岁减去五十年,也就意味着其父是在大女儿郑碧云在己经年满二十多岁时才彻底离开了两个女儿的,即我国法律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人',依法能独立自主独自生活丶具有完全行为和责任之人。

请问:儿女在父母们抚育长大成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父母们凭什么就不能独自生活?难道要抚养成年儿女们一辈子吗?

请问:作为成年的大女儿郑碧云'父亲五十年未见未尽抚养义务',难道根据法律规定你己经成年,依法应该独自生活丶独自工作丶独自成家过日子,难道“这五十年'父亲还该给你尽抚养的义务'?中国哪一条法律有这种规定?

请问:今天仍有不少“啃老族',在年满二十岁丶三十岁丶四十岁……早已长大成人丶成家丶成业,可是仍要'赖'在家中,靠着父母一点微薄的退休金度日而不去创业丶不去工作,这难道还有理吗?

三,俗话说“父母把我从小养大丶我必须赡养父母到老'。

父母抚育未成年子女是法律义务,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这二者相辅相成丶对等一致,这世界上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也没有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这就是人间的公平丶这就是法律的公平。

我想: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一定是根据郑碧云的父亲在儿女们年满十八岁之前这一段“未成年'的时段己经依法履行了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这一事实,才会依法判决作为公务员的被告人郑碧云每月按时支付其老父亲的“赡养费'的。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理合法丶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七旬老父状告女儿一案的判决很清晰,大女儿上诉的结果也许会是维持原判。

曾经看到过不少老父亲年轻时不管儿女只顾自己,老了无依无靠,便返回来找前妻生的孩子赡养,达不成协议就起诉子女的官司,最后的判决基本都是子女必须养老。

这个事情让常人觉得你没养儿女小,儿女就不养你老,似乎都在都在情理之中,但是子女不养老虽然合情却不合法,因此,许多案子最后的判定都是儿女们败诉。

比如,某地一对夫妻,离婚的时候,女儿两岁多,儿子一岁多。妻子净身出户,带着一双儿女离开。丈夫离婚之后再没有娶妻,一直一个人单身生活。六十多岁后,因为生病,身边没有人照顾,也没有钱看病,就找自己的儿女。还好这对儿女答应每月给一定数量的钱。

在某媒体平台看到过一场现场调解,在某个村子里,有个老人八十多岁了,无儿女赡养,原因是,这个老人跟第一人丈夫离婚后,自己一个人到了另外一个地方再嫁,新任丈夫有一个儿子,她跟新丈夫生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

孩子们还小的时候,丈夫去世,她一个人带着几个孩子生活。在她亲生的大儿子十四岁那年,前夫来找她,说儿子被烧伤了。她就丢下几个孩子跟着前夫去照顾烧伤的儿子,一直到儿子和前夫都过世。

这时的她已经年迈,需要儿女照顾,所以,她又回到跟第二人丈夫生的几个孩子身边,要求他们赡养,孩子们不答应。因为兄妹几个是靠十四岁的哥哥抚养长大的。

老太太起诉了几个孩子,法庭现场调解时,继子首先答应每月给继母200元生活费,调解的结果是,几个孩子都答应每月给母亲200元生活费。

在媒体上看到的类似的官司似乎只有一起是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

这个特殊的案例是,原告年轻时是个畜生,多次性侵自己的亲生女儿,所以八九十岁的时候,剩下一个人,无依无靠,要求女儿赡养,女儿不答应。他就把女儿告上法庭,诉前调解的时候,女儿拒绝赡养他。最后开庭,在法庭上女儿继续拒绝赡养他,最终法庭判决女儿胜诉。

这个判决合情合理,女儿小时候,他根本没有把女儿当人看,也没有当自己的亲人看,而是把年幼的女儿当着他的泄欲工具,所以,支持女儿不赡养他。

总之,题主说的这个判决还是比较合理的,估计大女儿上诉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2023-03-04

我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在于法院要求女儿持续对父亲进行赡养,每月都要向父亲支付一笔固定的赡养费用。下面我来谈谈为什么这个判决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

根据父亲提供的信息,他在1978年6月曾支付女儿生活费20元;在1986年9月至1991年底期间,他又每月向女儿支付生活费26元。

女儿生于1968年,现年52岁,在1986至1991年这段时间,女儿的年龄大概是18岁到23岁,考虑到她公务员的身份,我认为当时她应该是处于上大学和找工作的阶段。这位父亲非常狡猾的选择了这个非常特殊的时间段向女儿进行资助,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目的性。

考虑到父亲和母亲在1975年,也就是在女儿7岁时就已经离婚了,而女儿被判给了父亲,并且一直到1978年期间也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我们姑且认为他在这段时间内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母亲于1978年将女儿带走之后,为什么他一直到1986年为止,只向这对母女支付了20元后就停止了资助?为什么等到他女儿要去上大学的时候他又重新开始给予女儿资助?

在女儿和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生活最艰难 ,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为什么她的父亲却不闻不问不理不睬,除了一次性的20元之外,没有支付一点生活费去帮她们一把?

我认为合理的解释就是他认为女儿上了大学之后,女儿的前途基本上确定了,她的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了。

综上,考虑到父亲也在生活上曾经资助过女儿,我认为法院要求女儿向父亲一次性支付一笔赡养费用也完全是合理的。但是要求女儿每个月都向其父亲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就是极其极其不合理的了。对于女儿来说,这个判决更像是一次羞辱,让她在未来不得不一次次想起当年悲伤的记忆。

2023-03-04

五十年没有来往了!当年父亲抛妻弃子时就依法丧失被赡养义务了!支持女儿依法拒绝赡养义务!

2023-03-04

先问这个老父你这50年干啥去了?现在知道自个快死翘翘,回家来要求儿女赡养你,这个小算盘打的真精细……。

2023-03-04

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父母也有抚育孩子长大成人的义务。你陪我长大,我才能陪你变老。这才符合人们的一般认识。可最近一位70岁的老父亲,却把女儿告上了法庭,称女儿消失了50年没尽到赡养的义务。对这个问题,从情感上,我们在同情老父亲的同时,更支持女儿的做法。

一、父亲没有在孩子需要的时候尽到抚养的义务

女儿生于1965年,11岁的时候也就是1977年时,父母离婚,她跟随母亲在昆明生活,而1978年父亲仅支付了20元的生活费。他只是支付了一年生活费之后,在女儿成长期间,他便消失了。

根据《离婚法》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另一方有义务支付其18岁以前的生活费。

可是这位父亲在女儿9岁到18岁之间,他支付的生活费只有20元,第二次支付的生活费时,女儿已经23岁了,从23岁到27岁,父亲反而每个月给女儿寄去了26元的生活费。

父亲的做法让人觉得很奇怪,在孩子成长需要的期间他消失了。在孩子长大成人,不需要生活费,他又出现。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可以这么猜想:孩子年幼时,父亲只支付了一个月的生活费之后就消失,也许他觉得没必要支付这笔生活费,毕竟那时20元是不少的价值,支付了一次之后,他感觉到心疼,所以就悄悄省下了这笔钱。

直到女儿的考上了公务员开始工作,此时他才意识到曾经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将来要依靠女儿,女儿肯定不愿意。所以他又亡羊补牢似的给女儿寄去了每个月26元的生活费。

其实此时女儿已经有工作,有工资,她完全不需要这笔钱,所以这笔钱是否用在女儿身上,也未必可知,也许被她的母亲拿去了,也极有可能。

因此,父亲这方说是有支付生活费,而女儿这方却没有看到钱,也没有见到父亲尽过责任,所以当年老的时候,父亲要求女儿赡养时,她才会拒绝。

从题主的附加资料的表述中,我可以看出这是一位自私、有心机的父亲。许多事情他的做法都体现了对他最有利的一面。

比如在孩子小的时候要支付生活费时,他只支付了一次之后就消失,因为那时候20块钱真的是一笔不少的金钱,在78年我们所用的钱是以分为基本单位的,也就是说五分钱可以买一碗粿条,一分钱可以买一块饼干。20块钱相当于现在6000元左右。

那么,我们可以想想20年前一个月支付20块钱,这几乎是他一个月的工资,这个父亲觉得这笔钱他支付不来,所以79年之后他就消失了。

等到1986年的时候,他的工资收入上涨了,他才会每个月给女儿支付26元钱,但此时对孩子来说,她已经不需要这笔钱了,因为她已经不是18岁的孩子。

所以在孩子需要的时候,你消失了,等到孩子不需要的时候,你又出现。这份所谓的父爱,对孩子来说就是一种空无的虚假的爱。因此很好理解,后来孩子对父亲的满腔怨气,还有不愿意尽到赡养父亲的做法。

二、那么女儿到底要不要赡养父亲呢?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但从道义上来说,女儿也可以不赚养父母,因为这位父亲太过自私绝情了。

这位父亲年老的时候想要依靠女儿,多次到女儿的工作地找她,却吃了闭门羹,最后他把女儿告了法庭,而其中他的要求是要女儿从2020年四月开始,每个月给他支付3886元。

每个月支付近4000元,这位父亲也真的很敢开口。以一个四五线城市公务员的收入来说,这笔钱几乎是她工资的一半。这位父亲真是狮子口大开,这点也体现他的自私。

当年自己不愿支付生活费,现在却要女儿一半以上的工资,你让女儿如何生活?所以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不要总怪女儿的无情,孩子的无情往往是因为父母的不义造成的。

所以,我认为女儿没有必要每个月给父亲3886元,但是法院判决的是女儿支付父亲从2020年4月到9月份3000元的生活费,然后从十月份开始,每个月支付父亲600元的生活费。

对于法院这个判决,从金钱的角度,我觉得比较合情合理。一个月600元的生活费,女儿能够负担得来。

那么女儿到底该不该支付父亲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呢?我觉得在法律的范围内,女人确实必须尽到一点赡养的义务。何况600块钱也不是很多,再加上父亲毕竟生了她,虽然没有抚养,仍然有一份生育的功劳。

情感上女儿肯定很不乐意,但是情感跟义务是两码事,该尽的义务必须尽。至于情感上能有多热络,就看他们父女间的感情基础了。

一开始所谓的支持女儿的做法,是认为女儿可以拒绝父亲提出的每个月支付3886元的要求。至于法院的判决,我觉得比较符合情理,应该支持!

三、父女间的情分不是靠金钱来维系的

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是情感,而不是金钱,假如一定要用金钱来绑住对方的心,那往往得到的只是冷漠。

这位父亲曾经用自私来逃避自己抚养孩子的责任,那么孩子自然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在他年老的时候一样不愿意赡养父亲。

有一句话说,你付出了多少就收获多少,这种付出是没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爱才是真正无价的东西。法院的这份判决其实并不苛刻,可为什么女儿却坚决不接受,非要继续上诉呢?

就是因为她没有得到父亲的爱,她曾经读到的是父亲的无情,在心理上,她会认为待我无情,我怎会对你有义呢?

法律是无情的,但人有情。靠着硬生生的法律来绑架儿女们的心,这样的做法即使拿到了金钱,也得不到温暖。对一个有退休工资的老人来说,我想他最想得到的并不是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而是女儿们的关心和陪伴。

可是他早年种下的苦果,晚年就要自己品尝,这也在警醒着天下所有的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一定要付出时间、精力和爱心好好陪伴孩子长大。

你付出多少,终将收获多少。爱的传承是一种很自然的东西,感情可不是凭空靠着理智就能拥有的。所以有时候我们不要责怪孩子的无情,他们的无情往往是因为自己曾经的忽视和冷漠导致的。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一部分孩子确是狼心狗肺,父母给予了无限的爱,他们不仅不懂得感恩,反而一味指责和逃脱责任。这样的人就应该受到道义的谴责,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父亲最后能得到女儿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可他却永远失去了孩子对他的那份孝心和爱心。请天下的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真诚地付出自己的爱,尽到自己抚养的义务,让父女间的情分可以绵延到永远!

2023-03-04

为什么没有遗弃罪?既没遗弃罪,又为什么要强调子女赡养父母?

2023-03-04

父亲不像个父亲的样子,女儿也有失国家公务员的称号与身份。

七旬老人年轻的时候在干嘛呢?没有家庭负担,个人所挣的钱都用到哪里去了?到了暮年的时候,需要有人照顾的时候现身在大女儿面前,情何以堪?

既然是父女关系,将家庭矛盾诉诸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各自为什么还不反省个人?这个被告之一的大女儿,公务员的工作,难道不显丢人?

父亲只要按照当时的抚养标准支付了抚养费,现在该你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和责任,每月支付600元对您来说困难并不大。如果你的上诉被中级法院所拨回,仍然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来执行,你该怎么办?

故然老人过错在先,对他再有看法和意见,毕竟是打断胳膊连着筋,骨子里流淌的可是他的遗传因子,怎么可以因为赡养问题去打官司。

既然是官司打输了,无论是官方还是社会伦理都应该心平气和地和老父谈一谈。同样是女儿,为什么不可以向妹妹看齐。(原创于:2020/11/19)

2023-03-04

支持法院判决,中国的传统就是尊老爱幼,父亲有错在先没有尽到养育义务,但是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女儿,不能效仿父亲的错误行为。不赡养父亲就是父亲错误在先,女儿错误在后。

公务员要区别于普通老百姓,要为老百姓做出表率,要响应党的号召在前,个人得失在后。现在父亲70多岁了,女儿不赡养,是想让父亲流落街头吗?想让美丽中国的街头上多一个流浪汉吗?作为一个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于情于理都都不能弃父亲不顾。

支持法院判决,可以批评父亲有错,不能判决父亲败诉。这个女儿上诉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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