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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人围殴一人,掏刀乱刺一通造成对方伤亡若干,算正当防卫吗?

20个人围殴一人,掏刀乱刺一通造成对方伤亡若干,算正当防卫吗?

鉴于最近几次反杀案的轰动效应,最高法已经出台了相关法令,当事人如果感觉到有人会对他进行攻击,可以预先携带防卫工具。下面,我来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某工地一对夫妇工作时,妻子被几名工友调戏,丈夫上前理论,被这几人言语威胁,注意,是言语威胁,没有实际攻击。于是,丈夫报警,警察来了以后,由于当事人没有攻击行为,所以仅仅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结果这几人怀恨在心,商议报复,被丈夫从其他工友口中得知。于是,这名丈夫随身携带了一把刀具,以防不测。果然,几天以后,这几名工友喝了酒以后,跑到这对夫妻宿舍,对丈夫进行殴打,丈夫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了几人,其中一人伤重不治而亡。最后这件案子来来回回倒腾了一年多,丈夫被判正当防卫,当庭释放。

第二个例子,本人亲历。多年以前,我在某单位上班,任仓库主管。过年以后单位新招一批工人,一般来说,新来的工人干活都会积极努力,给单位留个好印象,结果这批来的工人里面,有一个人从来的那天就不干活。连续两天,带他的师傅每次找他干活,都找不到他人,于是就和领班说。领班找了几次,基本上不是在厕所就是躲在哪个角落里玩手机,于是领班来找我,说不要这个人。于是第三天我亲自观察了一下,果然整个白天,我几次去找他都没找到,中午来了一辆货车,仓库里所有工人都去卸货,这人还是没出来。下班的时候,我守在打卡处,见到了这个人,把他叫来办公室,跟他说发他这三天的工资,明天不要来上班了。结果这人说我本地人欺负外地人,又吵又闹,最后放下话来,叫我下班途中等着,会找人来收拾我。谁实话,那段时间下班,我都尽量和其他人一起走,并且随身携带一把美工刀。好在一直过了两个月,也没人在路上拦我。像这样的事,基本上报警是没用的,别人只不过在口头上威胁,然后人跑掉了,我的上下班路线是固定的,如果对方真带了几个人来打我,报警和逃跑来不及的情况下,我只有掏刀自卫了,即便伤了人也没办法。

2023-03-04

算是。因为在我们团里发生过一件十四个人围殴两人,结果这两个人中的一个用刀捅死了其中一个。最终法院判决正当防卫,当庭释放。

那是九几年的事了,我们连队程军是团里一霸。常常带人围攻这个,打击那个,从不消停。派出所也是对他们一帮人头痛不已。许多人怕报复 ,不敢出头指认他们。不过抓了没几天又得放,打架斗殴只要不出大事,关不了几天。出来这帮人就会去报复,这样一般时候没人敢惹他们。

那一次小张不知怎么得罪程军一伙中的一个,他和他弟弟被程军一伙堵在团部的综合市场里。求饶认错都不管用大的情况下,两边开打了。其实是一方面的群殴,小张两兄弟也不是软蛋,背靠背和一群人对打,场面很乱。派出所里就是不来人。

最终小张两兄弟被打散开了。小张被程军几个人围住,他弟弟被其他几个人围住。战场变成了两个,其实只有小张还在还击,他弟弟那面已变成单方面的殴打了。

小张被逼到了卖铁器的地摊的位置时被拌了一下,摔倒在地上。程军见状举起一把椅子向小张砸过去,小张一滚,程军砸空了,椅子脱手,人也摔倒了。小张见状在铁器摊子上抓起一把刀,那刀刚好是一把杀猪刀 。小张手中握刀要爬起来,程军就和他扭打在一起,小张对着他后背捅了下去,血一下子喷了出来。其他人全吓傻了。小张爬起来,刀还在手中,望着几个人,心一横,举刀就冲向他们。吓得几个人跑得比兔子还快。团部不大,围住团部跑了两圈,最后几个人没地方跑,全跑派出所里去了。小张站在派出所门口发了一阵呆,刀一扔 ,也进去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才出来管事,把一群人都控制住,开始调查。

最后当然是程军死了,其他人没啥大问题。小张关了一阵子放了,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这就是发生在我们团部的一起打架致死人的事件 ,伤人者不负法律责任。

2023-03-04

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案子的案例也见过不少,很多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比如,2014年3月,三亚市的陈某和妻子在一工地吃饭,容某等4人用言语调戏陈某妻子,还用手摸了其妻子大腿一把。陈某让4人离开,但是4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陈某为保护妻子,用刀乱挥乱刺,导致容某死亡。事后,陈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被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比如,2018年6月,郑某的弟弟与邻居发生争执,郑某得知消息后,带上剪刀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冲到对方跟前。对方发现郑某持剪刀后,矛盾激化,对方几人开始推打郑某。郑某在后退过程中,持剪刀捅刺对方,还冲入人群继续捅刺。造成对方两人重伤,三人轻微伤。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这两个案子,之所以处理结果不同,主要就在于捅刺的起因不同,也就是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同。

下面我展开谈谈这个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除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以外,当然必须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杀伤对方。

这个意图延伸出几个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比如说,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后,就不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再比如说,不能进行防卫挑衅,故意挑逗对方殴打自己,然后趁机实现伤害对方的目的。

今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了解释,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也同时特别强调了也要防止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符合正当防卫意图条件的常见情形

现实中,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的,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种,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动手,然后趁机进行反击,就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前面例子里的郑某就类似于这种,其赶去的时候就抱着伤害对方的意图。而陈某则只是被动的反抗。

第二种,对方实施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判断,却直接实施足以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方式来制止,这就不属于防卫行为了。比如说,白天在大街上,张三与李四车辆出现剐蹭,双方下车后发生争执,张三推搡了两下李四,李四直接拿出匕首将张三刺成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四完全可以判断张三的行为只是轻微的不法侵害,但却直接用刀将对方桶成重伤,就不能认定具有防卫的意图,其目的就是伤害对方。

第三种,矛盾因己方重大过错引发,且有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却采用致命手段来还击,也不属于防卫。比如说,张三与李四的妻子偷情被抓,李四将前门锁上,但后门未来得及关闭。张三持棍棒殴打李四,李四完全可以从后门逃走,但却直接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三捅死。李四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况,但总之,对于这种情况下,乱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要结合起因条件,具体经过来判断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如果具备,则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


二、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判决为何不多?

这里顺便谈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现在司法界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判决见得不多呢?

这首先当然是因为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尺度仍然存在不够完全明确——实施上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同,也不可能完全明确,所以一般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也存在顾虑。

第二是因为司法程序的问题,一个案子如果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才由法院判决。

如果在开始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自然不会立案,或者立案后也不会移送检察院。即便是移送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会再继续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与检察院沟通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就导致实际上由法院判决,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在新闻里比较少见了。


总之,在实践中,遇到不法侵害时,当然第一不是考虑自己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先保护自己,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进行防卫就行了。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2023-03-04

20个人围欧一个人,造成几人伤亡,当属防卫过当了。

记得好多年前,我们地方就有一户人家,夫妻俩都是善良老实的庄稼人,原来住的是土坯房,后来政策规定灭掉土坯房,他们家也决定把自己的房拆了申报重建。


这下子,就引来了麻烦,他不拆屋时什么事都没有,屋一开始拆,就有另一条村子里面的人来阻挠不让建,理由是他们要通公路经过那里。想想件事也太寃,人家拆土屋重建,也向政府申建了,用的是自己父母留下的房子和宅基地,你们眼红什么,想修公路,你给人家赔偿安置啊!可是,几经阻挠,另人家住在一个草棚里不得安生(由于房子已经拆了,搭了个草栅居住)。所以这家的男人也很气,几次投诉区乡政府,要求帮助处理,当时的区、乡府都不太在意,简单地处理一下,也没有给出什么处理结果。

结果出事了,这村子硬要阻挠,那户人家硬要建,这不,一天晚上大约晚上8点前后,那条村组结几十人上门,准备用强硬的态度要人家拆搬。人家房子刚建好一半,住都没得住,这家男人气愤到不得了,当时又逢着晚上,那条村子里的人都拿了锄头木棍什么的上门,后来导致三死二伤。案发后,才引起地方重视,可一切都已经太晚!


这件事,主错在区、乡府没有及时处理,给人家补偿安置,其次在那条村子里的人在晚上强制性去拆人家房子,另到那户人家出手伤人。案发后,警方裁决认定为防卫过当。第一错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帮忙协助解决问题;第二错是那条人不该强行征用人家宅基地,并在晚集结几十人上门,并带有锄头棍棒。而那户男人用的只是平时准备好的竹签,并非什么利器。虽然造成三死二伤,但动机不存在故意杀人,而是被迫防卫。


应当定为正当防卫!当一个人被围殴时,谁也无法判断这二十个人中,没有故意杀人的,而且这个被围殴的人生命处于极端危险境地!人的生命是极其脆弱的,往往其中一人打到这个被围殴的人致命处,可能会立即要命,而且围殴的人多又无法判断是谁造成了被围殴的人死亡,这就是多人很能会造成被围殴死亡,那么在无法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这个人就有自我防卫的权力!

因此我支持是正当防卫!


2023-03-04

20个人围殴一个人,掏刀乱刺造成对方伤亡,算不算正当防卫,我认为是正当防卫,当人的身体遭受伤害时,在承受剧痛之际意识里想的都是如何尽快摆脱这种危险,更何况20人你一拳我一脚都会导致被害人身亡,如同落水者抓到救命稻草一样,抓到什么东西都是摆脱危险的急救方法,而不是被害者真正想杀人,所以我认为算正当防卫合情合理合法。

2023-03-04

正当防卫是在面对伤害时以同等手段进行的防卫,如果对方没有刀,你用刀就属于防卫过当!注意,是掏刀!!!掏刀证明是随身携带了管制刀具,这一条就不叫正当防卫了!本身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了,即使你再有理,你也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了!如果是对方带刀,慌乱中你夺刀乱刺,造成对方死亡的,也不一定算正当防卫!可能会判你防卫过当!也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这要看当时的情况和你的辩护律师了!

2023-03-04

作为一名法律人,个人从专业角度做一简单分析:

该案件的事实是:20人围殴一人,该人乱刺一通,造成了若干人的伤亡。

围殴最朴素的意思是多数人打少数人,而在本案中,20个人打一个人,很明显这一个人的人身权利正在遭受着不法侵害,而20个人围殴一个人是典型的属于典型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这种严重的威力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的建议是尽其所能将对方往死了弄,别说是造成对方伤亡若干,即使你凭借个人之力将这20人全部砍杀,我赞你是个英雄。你的行为也是法律支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是说对这种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所以,只要这二十人对你处于围殴的状态,你就大胆拿着刀进行捅刺,这是法律鼓励并且支持的。

面对不法侵害,奋起反抗是人类的自然本性。所以正当防卫无历史。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有什么不服,可以参照退伍女兵唐雪持刀反击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这都是正当防卫杀人,杀人者最后被无罪释放的典型事例。

正当行为没有给不正当行为让步的任何理由,只要对方敢对你展示无知的勇猛,你就应当大胆亮出锋利的刀。

2023-03-04

20个人围殴一人,如果事先你不知情,完全是在突发状况下的话,那么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曾经看过一条新闻,一个单亲家庭的学生,学校的同学都合伙欺负他。

有一次一个同学向他发起了挑战,问他敢不敢应战,他被欺负的也火了,正答应了下来。

一位跟他关系不错的同学叫他不要去,他们会说话不算数的,他听了这个同学的话,正好发现了课桌里面的美工刀,于是便随手带了去。

谁知一去到厕所,同学们一哄而上,来了十多二十个人,他被打得趴在地上,结果从身上掏出那把美工刀一通乱刺,最后造成几人死伤。

那些伤亡的家庭哪里肯放过,而这对母子又无社会背景,结果被那些人告到法院,这个孩子最后被判了几年,我记的不是很清楚了。

法院认为,他是在预先知道的情况下带刀去的,那个时候,说他为什么不选择报警。

后来他的母亲不服,一直上告,经过媒体报道,多数人为他打抱不平,都说如果十几二十个人打你一个,你会不会动手。

况且别人是打倒在地,毫无办法之下,才掏出刀来乱捅的。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后来案子上诉,那个男孩终于被判无罪释放,但已在牢房坐了几年,男孩的学业也就这样荒废了!

相信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2023-03-04

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没有固定的犯法构架。一般都是以发生互殴事件时的因果关系作为推定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

20人围殴1人,反被1人重创,首先查出该事件的因,再来决定事件的果。1人面对20人,1人明显处于弱势,可他依然选择1人单挑20人,并且成功挑赢。题目中的掏刀乱刺,说明这人提前就有挑起这一事件的准备,是酿成这次悲剧的主体要件。最后得出的果,那不叫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出现死亡,将面临重刑。

反过来还是20人围殴1人,20人是仗势人多,对一手无寸铁的人施暴,被这人从他们手中夺下凶器进行反扑,重创20人。事件的因是20人故意以强凌弱,最先持有凶器(有准备的行动),被人夺走反扑。得出的果是这一人为正当防卫。

所以衡量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以因定果,而不是以人多人少,受害程度来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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