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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下 | 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死负责?

法治天下 | 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死负责?
2023-03-03

2018年1月1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路面清洁工,65岁的农民徐开生,在一个小区48幢1楼住户家门口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听说其家中有废弃纸板可以收购,便入屋进行拿取。徐开生在拿纸板的过程中从二楼摔至一楼,被装修师傅发现,予以报案。徐开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何会从二楼摔至二楼,致人死亡?根据事后所披露的信息,业主黄某购买的是一层带地下室的房子,正在装修。一层室内通地下室的楼梯,以及护栏都没有安装。为了防止不小心失足掉下去,在洞口处放了条长凳。黄某让其公公照看施工。

事发当天,黄某公公叫徐开生收走装修房里的纸板。结果,徐开生从一层通地下室的洞口跌落至地下室,不治身亡。死者家属起诉,索赔70万。最后法庭调解,业主黄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死者家属撤诉。

为什么业主黄某应该赔偿?他触犯了什么法律?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

1,事发时业主黄某的房屋装修主持人其公公叫徐开生进入室内!而不是徐擅自入内!因此,无论是纸板是白白送给徐开生,还是卖给徐开生,都无关紧要。哪怕,你请一个人来吃饭,都与事发实质要素无关!只要是你让他进来就够了!(事后,黄某说其公公当时紧张,在派出所问询时,承认是他让徐开生进去,是乱说。其实,黄某想的太天真了,当时还有装修师傅,你公公不承认也不行!)。

2,房屋是正在装修的过程中,不是完善的,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因此,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告知不了解情况的人。或者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而黄某仅仅在洞口处放了条长凳,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你以及装修工人知道,这是一层带地下室的房子,这里有个洞可以通地下室,楼梯没按装。而一个初次进来的人,你不告知,谁会知道?再说,一条长凳,谁能想到是用来档洞口的?也许还会认为是装修用的长凳!

3,正是由于业主黄某的公公让其进入室内,又没有告知存在的风险,才导致了徐开生的死亡。这也就是:业主代理人明知有危险,而不告知对方。就属于:侵权伤害。致人死亡应该说是构成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诉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提出民事诉讼,索要经济赔偿。

目前,此案业主赔了13万,死者家属也撤了案。农民就是善良,65岁的清洁工每月3000元,年收入也要3万。干到70多岁,收入也达到30万!更何况亲人的生死别离,是金钱没法衡量的!

业主的错误导致了悲剧,徐开生永远的走了,有人再无端的责怪死者家属讹钱,这确实有点冷血!

2023-03-03

房屋主人刚装修新房就碰上了这么晦气的事,该跟死者家属讨要说法,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直接把房子卖给死者家属,另换新居。这事明摆着房屋主人倒霉晦气

2023-03-03

现在有些人为了钱,已经没了底线!只要自己的家人不是在自己家里死亡,都要找出种种理由,敲诈一笔,靠死者发财。诸如老人在公园晨练意在死亡、老人在小区不小心摔倒意外死亡、甚至小偷偷东西翻越主人家窗户摔死等等,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无理取闹,恶意敲诈,好像不敲诈一笔可观的钱财就对不起死者、对不起自己一样,真是让人深恶痛绝。此案老人到别人刚刚装修的房子里捡垃圾,如果没有得到房主的允许,就是私闯民宅已属违法;如果得到房主的允许,捡垃圾所得归老人,只要房主没推没搡,自己摔倒或疾病发作意外死亡,责任全在死者,都与房主没任何关系。相反,死者家属还应赔偿因此给房主造成的损失。

这个问题令人哭笑不得,哭死者家属愚昧,笑房屋主人无奈。老人进装修房子捡纸板意外死亡与房子主人和房子没有什么联系何责之有?首先,房子主人并非雇佣老人捡纸板,是老人自身的行为;其次,装修的房子并非危险物严禁闲人靠近或进出;三,老人是意外死亡不是装修房子引发的结果。可见,老人在装修的房子中意外死亡和房子主人没有一点联系,谈不上谁来负责。当然,必竟老人死在自己的房子里,多少给点安葬费让死者家属赶快把老人入土为安。

2023-03-03

作为一个法律人,这件事比较热就从法律角度谈谈吧。

简单回顾下事件经过。

这事儿发生在浙江衢州,女子黄某购买了一栋房内一层连着地下室的房屋,房子装修的差不多的时候,将钥匙给了她公公,让她公公帮忙补水泥。结果一天,她接到公公电话,说有一位老人掉在地下室摔伤了。她赶到现场后,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提出死者是受黄某公公要求,进入房间收纸板,因黄某地下室未安装楼梯,未做防护措施导致老人摔伤死亡,要求赔偿70多万元。

黄某一方则否认该事实,称老人是非法进入,没有得到黄某的许可,而且自己的房子出了楼梯没装以后,其他都已经装好,不存在安全隐患。

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以后,最终调解结案,所以法院并没有判决理由,家子来从法律角度分辨下到底谁是谁非。

一、老人到底是不是非法进入?

事发后,黄某的公公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明确承认死者是经过自己的许可进入的。虽然事后黄某在法庭上称其公公年龄比较大,又比较紧张,在公安机关的说法不准确。

但作为事发后第一时间的调查,准确性是最高的,一般都会被法院采信。

黄某还说,即便是经过其公公同意,由于其公公并非房主,没有权利让他人进入房间,所以死者仍然属于非法进入。

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黄某将钥匙交给其公公,其公公在房间内管理房间,就是房子的实际管理人,对于外人而言,当然就代表了房主的意思,其公公允许进入自然就可以进入了,所以死者经过其公公同意,自然就是合法的进入了。


二、黄某房子到底有没有安全隐患

这个案子里,争议最大的就是黄某对死者的死亡到底有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原告主张的就是其房子存在安全隐患,具体来说就是房子一楼通过地下室的楼梯口在没有装楼梯的情况下,没有做警示标志,也没有做围栏,导致死者掉下摔死。

黄某的辩解是,当时在楼梯口放了一张长凳,所以已经做了安全防护。

就一般人的常识来说,房子内部一般是不会有敞开的洞口的,这种洞口自然有导致他人掉下的危险性。

如果不做特别提示,一般人并不会注意到洞口的存在,所以有必要对洞口加以遮盖,或者放置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警示标志。

这种在洞口一侧放置一条长凳的行为,显然不足以放置危险的发生。

当然,从黄某角度来考虑,自己家里,不属于公共场所,外人较少,应该不会发生这种危险。但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了。

但最终老人真的因这个安全隐患死亡,黄某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老人作为成年人,对于地面上存在的漏洞如果注意,还是可以发现的,所以自身也存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这个案子是黄某当庭给付死者家属十三万元,死者家属撤诉解决。


其实,家子在工作中也遇到过极其类似的情况,房主都是承担了责任的。比如说,有个商人,装修门面房,门面房内也连着地下室,在地下室的洞口旁边堆放了一些沙石料。当时他请了一个装修工人,准备让对方给他干活,对方一边跟他谈一边测量房屋面积,结果就从洞口掉下摔伤。最终这个商人就赔了几十万。

所以,大家在装修房子时还是要注意安全防护措施,不管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

以我的看法,老人意外掉落死亡,房屋主人无责。死哪赖哪的论诈之风不可支持,否则带坏了社会风气。


事发情况:65岁的徐开某,职业为清洁工。在准备收购某业主准备卖掉的纸壳时,从房屋的二楼掉落到一楼,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索赔:徐开某家属认为,徐开某在业主家掉落至死,业主家对徐开某死亡负有责任。将业主黄某某告上法庭。


业主辩护:黄某某认为,自己将纸壳赠与徐开某,没有收钱。房屋装修即将完工,只余下楼梯未安装栏杆。徐开某掉落属于意外。


我来辩理:在该事件中,我们需要分清几点。一是纸壳是卖;还是免费赠与二是徐开某开进入黄某某家中,有无黄某某、装修工人同意三是徐开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业主家中,对地形有没有检查过,发没发现危险存在


一是纸壳是卖;还是免费赠与:纸壳如果是卖给徐开某,业主黄某某与徐开某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即不签字的口头契约。双方在交付纸壳和给付钱款后,交易完成。在纸壳交付过程中,业主如果允许徐开某进入室内,拿取纸壳。就要承担告知徐开某何处危险的义务,没有告知,发生意外,业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免费赠与,业主在赠送纸壳后,与徐开某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要关注于徐开某是否被允许进入室内拿取纸壳


二是徐开某开进入黄某某家中,有无黄某某、装修工人同意,他的行为是自发;徐开某进到业主家中拿取纸壳,是否有业主或是装修工人同意。业主同意或装修工人同意,他们对于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提前告知徐开某,如:楼梯未安装,你要小心等等。


作为业主和装修工人,要有充足的证据和佐证,证明自己没有同意徐开某进到屋内拿取纸壳。


作为徐开某的家属,也是按照谁提出要求谁举证的原则,提供业主或装修工人同意徐开某进入室内拿取纸壳的证据。


三是徐开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业主家中,对地形有没有检查过,发没发现危险存在。徐开某虽已是65岁老人,他还当清洁工人,证明有自主的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周边的危险有认知能力并作出判断。对于陌生的地点和房子,要进行观察,发现危险、躲避风险。


地下室楼梯未安装,是业主和装修工人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安排,他们对自己负责,而对他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的责任,也没有提示警示的必要。


在自己的家中装修,这是私人领地,不对外开放和供人参观。任何人进入,出现意外,业主都不应该负有责任。


我们对于摔倒在哪、人死在哪,就要找到责任人,非要别人赔偿的行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谁对谁错,分清讲明 。


不要再出现以百分比的形式来划分责任,有没有理,都能得到赔偿,这不是公平,而是拿钱息事宁人。助长了某些从逢事就讹,有没有结果先打三竿子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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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非法进入私人住宅,未经主人同意拿室内的东西叫拣?叫偷好吗?

题主的措词倾向性太明显了,死者有两处违法行为,1、非法进入。2、偷东西(尽管不是值钱的东西)。

正在实施犯法的过程中,罪犯受法律保护吗?

该住宅从此变成凶宅了,价值将大幅缩水,损失太大了,应反诉死者家属照价赔偿。

2023-03-03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65岁的农民徐开生,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一位路面清洁工。2018年1月1日上午,徐开生在一个小区48幢1楼住户家门口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听说其家中有废弃纸板可以收购,便入屋进行拿取。徐开生在拿纸板的过程中从二楼摔至一楼,被装修师傅发现,予以报案。徐开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但凡出现人员伤亡,那必然有索赔纠纷产生。这个世间同样不例外。现在老人的家属要求房主赔偿67万元。对于死者家属,索赔理由总是简单,并且让人不太能接受。反正人是在你家里死亡的,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房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应当考虑两点。

第一个,老人是否擅自(非法)进入他人房屋。这个问题个人认为非常重要。考虑房屋的用途及同外界隔离属性,我们自然是不允许任何非法进入他人房屋。毕竟,对于多数人来说,自己家里突然有人非法侵入,首感便是惊恐害怕,对方要么是偷,要么是抢,要么是想要实施伤害行为等等。如果这位老人为了捡纸板,没有经过主人同意,擅自进入房屋。考虑到老人本身属于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房主在这方面的说法其实有所出入,“认为徐开生是非法进入,不是合法进入,即使是合法进入,他们房子中的纸板箱,是无偿赠送徐开生的,所以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其实事实就只有一个,要么是擅自进入,要么是主人叫他进去。若从主人这个说辞来看,那应当不算擅自进入。虽然废纸板有一定的价值,但老人捡走纸板也是帮房主清理了垃圾,所以个人认为还是有可能主人叫老人进去捡纸板。

如果老人是应房主要求而进入房屋捡纸板,那就要看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房主是否尽到提醒等义务。房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要根据现场现状去判断。毕竟处于装修状态,与正常使用的房子存在不同。另外,房主是否告知老人有关情况,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这个将直接影响双方的责任。老人家虽然算是成年人,但如果房子自身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那房主确实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出现人员伤亡,家属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随意索赔,仗着“我死我有理”的立场,要求他人索赔。如果双方确实存在争议,那建议通过诉讼来解决。

2023-03-03

排除用人者责任,老人责任自负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但是,用人者责任制度中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如,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赔偿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问题是,怎么判断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是原由自由行为,还是用人者责任?判断的根据是,《民法典》条文所列的用人关系中,用人者直接拥有对提供劳务者选任和指挥的权利。具体到本设问,业主请老人拾检装修屋捡纸板箱,拾检物的价值归谁在所不问;老人自行进入室内,拾检物的利益又归老人,则是自甘风险行为。

  •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有意识地使自己置于他人所管领的一定危险之中,从而导致损害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尽管将自甘风险的行为限定在文体活动,但是司法人员可以类推适用该制度。业主没有请老人捡拾装修废物,老人又可以通过拾得物品得利,而未装修完工的“工地”有一定的危险,需要业主承担责任显然不当。

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用人者责任关系的建立由谁举证,谁就承担赔偿责任。老人直接死于业主房内的情形比较复杂,双方各执一词。《民法典》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举证责任不同,该举证责任还需要老人一方承担,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裁决就在于此,类推适用工伤保险的举证责任,业主必然承担责任。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有别

看了这个问题,读者只是一头雾水。

事情没有前因后果,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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