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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2023-02-27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这个不影响。

对于法官,地位本身就应当是中立的。当然,法官为了查明事实,自然也会根据需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法官最后的态度应当是提现在判决书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以及事实认定部分。而这个事实认定部分是裁判的重要部分,也是当事人不服上诉或申请再审的重要理由之一。

现在只是庭审举证质证环节。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或拒绝提供原件,你就按规定进行质证即可。例如,没有原件,你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等等。所以问题说的表态不表态,这个并不重要,而是你自己要做好自己的质证工作。别的不说,我们法院最后也要核对证据原件。也就是说,你就是不说,法院最后也会要求被告提供原件核对。当然,如果原被告对于证据原件都没有异议的,那法庭可能就没有这部分工作。

2023-02-27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本案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因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

按照规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进入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环节时,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

我以为“合同原件”应该由启动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庭提供,而不是由本案被告提供。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假若本案原告“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既然提供“合同原件“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被告自然不会向法庭提供。如果原告果真不能提供“合同原件”,被告亦不愿意提供。法官肯定会认定“合同原件“是子虚乌有。原告单凭合同“复印件“来诉讼他人,人民法院绝对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败诉毋容置疑!

人民法院的法官居中裁判,仿佛篮球场上的裁判员一般。原被告之间的“举证”与“质证“台前观之听之。最后对此“证据“作出“认证“(是否采信)。

其实,以上问题是对“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原则最好的诠释。法官以静制动,很好地把握了审理案件的尺度!

谁主张谁举证啊,如果是原被告都是合同签约一方,那么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不是合同签约一方,合同是被告和第三方签署,那么原告只有复印件,被告需要对合同举证质证

2023-02-27

这还没啥,不算什么。还有被告提出言之凿凿的关键问题证据。当原告方一再要求其拿出这些言之凿凿的证据时,被告竟拿不出任何只言片语。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表态。而且最后在终审裁决书中也予以完全回避。并且还帮被告作另一番推理,使其无据而立,以糊涂文字作'本院认为'概述结案。

2023-02-27

法官可以不表态,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再表态。

原告提供证据,应当为自己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即能够提供原件或者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被告要求核对原件,这是在证据质证时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原件的,被告认为合同不具有真实性的,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会结合原被告的意见以及法律规定,对证据的三性作出评判。

2023-02-27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这个问题涉及举证责任问题。这个法官不表态是比较聪明的做法。这事通俗地说,原告请求法官要求被告帮助原告,法官当然不表态了,被告愿意帮原告哪是被告自愿的,但法官不能强制要求被告帮助原告!

原告的请求是不符合举证责任原则的,法官不敢支持,但是如果被告同意了,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原件,法院会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帮助法官审判案件,所以法官不表态,因为法官不能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来质证,否则属于程序违法,但是从案件审理来看,法官又希望被告拿合同原件来质证,于是法官就不表态。

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简单是一个谁提供证据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分配问题,如果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无法举证,哪原告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无法举证,哪被告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要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或者证明合同条款存在,原告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说书面合同原件。也就是说在一般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提供合同原件是基本原则。

在特殊案件中,主要集中在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可以倒置,即由主张事实成立的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指定举证责任人,但法官指定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并且《民事诉讼法》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能拒绝裁判,在穷尽现有法律法规后,法官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各种因素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如本案,对合同原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法官就不能违反规定,指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法官没有表态应该怎么理解?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作为证据,应该提供证据复印件,是不需要合同原件的。如果进入庭审程序,需要对案件证据进行质证、确证,这个必须是合同证据原件。如果当事人不提供,或者只提供合同复印件,该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官为了查清事实就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原件 ,如果法官不表态,有可能法官认为该证据无关紧要。但不论法官态度如何,当事人都应该积极主动的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2023-02-27

我和大多数同行的观点不同。

在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而被告没有提供合同原件时,如果被告解释了为什么没有原件,法官当然无需再询问被告。

如果被告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原件,法官应当询问被告是否有合同原件,这与法官是否中立无关。法官审理案子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没有提供证据原件,法官理应询问被告。

如果法官没有询问,很可能法官认为这个证据不重要。也就是说,法官认为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案件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

2023-02-27

你好,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这是最基本的权利,法庭应该予以同意。

如果法官不表态,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原件,那原告针对该份证据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因为未经法庭核实、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正如我之前在文章中提到的,如果没有看到对方的证据原件,建议不要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

因为有时对方的关键性证据可能丢失,一旦对方无法提供原件,那么可以对证据三性予以否认,一份证据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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