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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

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
2023-02-26

这种荒唐的事不是没可能发生。

大河报曾经报道过一个类似的事情,2010年8月19日,新郑市公证处,曾经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带着一名20多岁女子来办一份为期5年的包养协议公证,被公证处拒绝并被批评教育。

具体到题主说的这个事情,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下:

2018年,女子黄某被人以包养为名实施诈骗

一、包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包养协议不管名称如何荒唐,但本质上还是一份合同。

既然是合同,就要受民法典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不是任何合同都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可能法律效力。而包养协议这种行为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协议从签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女子自然也就不需要履行这份协议了。

二、老板报警后警方如何处理?

有人说警方不会管,也有人说警方不但不会管,还会对老板进行批评教育。

这种情况不是没可能,但仍然需要根据分两种情况来看。

1、女子构成诈骗

利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法的行为实施诈骗在现实中仍然存在。

比如说,张三是吸毒人员,李四知道后,表示自己有毒品要卖,并使用面粉冒充毒品卖给张三,张三发现后报警。

这个时候,李四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子里,如果女子从一开始就没想着履行协议,只是为了将老板的钱据为己有,那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当然,对于女子一开始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单凭女子签了协议以后反悔这个行为是难以认定的,还需要综合其他行为来进行认定。

比如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伪造身份,或者事后玩消失等等来看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是否存在将钱财据为己有的行为等等。

如果女子涉嫌诈骗罪,那警方不管这个协议如何荒唐,这个协议都只是女子实施欺诈的手段而已,仍然应当立案调查。

义乌某国企老总与情人签订包养协议,要付给对方每个月一万元的“包养费”外加两万元的“发票公款报销”

2、女子不构成诈骗

如果女子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只是单纯签了以后反悔了,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民事纠纷,警方不能干涉,可能会对老板批评教育后告知其向法院起诉。

那么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包养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女子如果已经取得包养费的话,是需要返还给老板的。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2023-02-26

谢谢邀请!

问: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

答:无论是以什么理由签定的包养协议,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况且是男女俩人之间私自签定包养协议,也没有经过法律公证程序,再说法律也不可能给予公开办理这样有违伦理道德的公证的;女子在签字包养协议后又反悔,可能是出于某种原因,如男方所付的钱比原来所谈时的价位给少了;或者是男方在签约时额外增加在包养期间不准女方与任何其他男人有接触;又或者是男方在签约时要求女方在被包养期间必须要为男方生子(女),这三个条件都是原来老板与被包养女子当初谈的时候没有的,现在在签约时男方在谈到原价位时不但减少了所付钱的数字,反而突然要求增加额外的三个条件,被包养的女子不可接受,而与老板发生争吵,故在签约被包养协议后反悔了,表示不愿意承担被包养协议的任何条款了,这才引起了老板的报警。

这里所说的所谓老板,也就是要包养女子的男人,男人有钱就作怪就任性,家里有老婆还要在外包养'小三'(即被包养女),由于在包养之前,老板在被包养女身上花了不少钱,现在见与包养女已签字了,包养女反悔又不干了,一怒之下的老板便报警,可想而知,警察能对这样有伤風化的送上门治安案件袖手旁观吗?肯定是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了,写到这里笔者不由得想起多年前办理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一个卖淫女事先与嫖客谈好嫖资,待嫖客干完了事在付嫖资时少付了20元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卖淫女一怒之下就报了警,待警察查明事实真相后,对男女双方既罚了款又进行了行政拘留15天和10天的处罚,男女方都乖了。

2023-02-26

双方都违法乱纪,判协议无效。即便能够追回部分脏款,也应当全部没收入上交,并对双方作岀行政处罚。

这个问题还真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包养协议的内容。

第一种情况:以维持婚外性关系的包养协议无效,老板报警没用

比如:美女(潘金莲)和老板(西门庆)约定,美女每天给老板提供一次性服务,老板一年支付包养费100万。

这种协议很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协议无效,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反悔。

第二种情况:解除包养协议的合同有效。

比如:老板和美女已经包养了3年,此时老板要解除包养协议,美女要求老板支付解除费100万,老板支付后,美女觉得老板家里这么有钱却反悔了,此时老板报警,警察建议老板起诉,因为这是民事纠纷。老板起诉后,法院会确认解除包养的协议有效,因为解除包养协议是倡导善良美好的价值观。

因此,那种以维持婚外性关系的包养协议是灰色的交易,它是见不得光的。就像雪一样,见到阳光就会融化,并且一旦融化,一切都会化为乌有。所以,包养美女的老板都不会寻求法律来保护他,这样的包养协议一般也是美女为了寻求上位而对原配使出的招数。

先不说这个“包养协议”在法律层面是否有效,也不说法律将会怎么判决,就这老板与女子签订“包养协议”的行为来说,感觉这老板有点“二”,女子反悔后,老板愤而报警,那就有点傻了。

男人包养小蜜,虽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不得不承认,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这种现象不但存在,而且在中、上流社会还很普遍——只是大家为了面子、为了形象秘而不宣而已。

包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男女之间的一种灰色交易,包养者付出金钱,被包养者付出情感和身体。但这种交易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可比性,大都是交易双方自己或者第三方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口头意向,有的连口头意向都没有,完全由交易双方的心情决定。

一般来说,包养交易中,交易双方彼此都会有些了解,彼此的需求和义务都心照不宣,这样的包养能够顺利完成,整个包养过程中不容易出问题。对于完全陌生的交易对象,包养是很难完成的,即便是经人撮合暂时成功了,但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包养过程中难免会生出些事端来的。比如,前些年爆红网络的“国民大叔”吴秀波的包养事件,就惹出了官司,闹得满城风雨。

回到主题: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这种包养协议是无效的,女子签订包养协议后反悔或者违约,老板报警也没有用,法院不会支持。

二、如果女子在以欺骗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就构成诈骗犯罪,如果数额较大,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三、即便是包养事实成立,女子在获取包养人的财物后悔约,被其占有的财物是否需要退还给包养人的。题中的老板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2023-02-26

这个报警意义并不大。

我们现在的包养,往往是跟养小三、二奶等直接关联,成为一种钱色交易的典型。包养协议,这种就是典型以钱建立起来的情感交易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包养女方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善良淳朴的社会风俗,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的背后是对我们婚姻忠诚的背叛,是对家庭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的挑战。所以这类包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是属于无效性协议。

包养协议一旦在法律上无效,那女方就没有获得包养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直接的后果是,男方一旦起诉要求返还包养费,那法院是有可能会支持。这样一来,女方是典型的赔了人,钱也没捞到。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毕竟女方已经付出了,承担了,那不是给男方占尽了便宜。其实不能这么讲。毕竟这种包养行为本身就不是我们所提倡,是我们所允许的行为。如果我们今天一旦在法律上支持女性获得费用,那就是支持了这种包养行为。法院裁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一旦我们支持女方,那必然会有人效仿。我们不予支持,也就是希望女方也不能因为钱而选择被包养。

违反公序良序的协议无效。

问题是,老板为何报警?

肯定是已付了保养费,想要回来。

但根据法律,

对于女子的非法所得,国家可以收缴,归入国库,而不是退还给老板。

所以,老板报警,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没有任何公证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应,所以根本不存在违法犯法行为,不过如果男方有给女方付费的证明,那么可以作诈骗或者处理,然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3-02-26

包养协议本身就违法,老板报警就好,自已编的笼子自已钻。有钱就任性,有钱就奴役人,有钱就包养小三。首先警察应该将这破坏公序良俗的男女人,先拘留半月,罚款五千。然后,再交法院民事庭,看看是谁勾引谁?谁该担责,再依法处理!

大家好,我是#活出不凡的自己#,很荣幸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呢?

我从裁判文书网查到了一个相关案例,案例如下:2008年5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借给张某100万元,张某给王某做情人。如果张某反悔,应当返还全部借款。如果王某解除情人关系,则100万元作为张某的精神赔偿和生活补助等。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已出资70元以张某名义购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余款由王某支付。张某做王某的情人,如果张某反悔,退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按揭款。如果王某解除情人关系,则张某不需退还上述款项。

后来,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某退还70万购房款。

一、一审判决:张某退还70万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表面上签订的是借款协议,实际上是“包养协议”,违背了公序良序,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张某得到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随判决张某返还70万购房款。

二、二审判决:驳回王某起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然后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无视现行婚姻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维护双方不正当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德。但该协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范围,固一审法院审判有误,随后改判,驳回王某起诉。

三、法律评判。

一审法院的判决从社会舆论上会造成给包养人撤销权的后果,从而是包养人客观上“人财两得”的结果。二审判决也会给一种感觉,有种支持“二奶”的倾向。

所以当时还有一种观点就是那70万购房款应当收缴为国家所有,其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相从事非法活动和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不过这样的观点也有问题就是收缴不是民事责任,而且收缴是针对重大违法行为,而包养情妇并非重大违法行为。

四、我的观点。

我还是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包养协议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应当具有谦抑性,道德层面的问题更多的由道德进行约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王某张某的财产纠纷不是依附于正常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固不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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