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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软件、公交车上曝光“失信人”名单这一做法,你支持吗?

在新闻软件、公交车上曝光“失信人”名单这一做法,你支持吗?
2023-02-18

这个可以支持。

曝光、公开失信执行人信息既符合我们国家政策,也符合我们有关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我们现在查找执行信息主要是通过最高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但对多数人来说,没事也不会到官网去查找这些信息。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公布失信人名单,这个并没有问题。如上规定所说,这样可以形成舆论压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恰恰相反,很多人认为我们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警示教育作用。网上呼吁老赖入刑的声音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信息,这对于构建诚信社会也是至关重要。民事交易活动最重要的原则便是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可以通过这些媒介获取交易方涉诉及涉执行等信息,并可以对交易方的履约能力及信用能力等等做出评判,选择是否同对方交易或相应的交易模式,降低交易风险。

2023-02-18

我支持这一做法。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要搞清楚,什么是真老赖。

解决债务纠纷的办法过于单一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和情况,也不管债务人是否真实的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现在绝大多数判决结果都会将债务人归为失信人,也就是老赖的范畴。即使债务人给法院出具了财产申报表明自己暂时并无偿还能力,但也是白费力气。法院维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认定的是欠债的事实,说得好听些就是对债务人不遵守承诺的惩罚,说得直白些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还不上钱就必须要制裁。所以在全国失信人名单里有多少真老赖?又有多少债务人被一刀切地享受了同老赖相同的待遇就不得而知了。

更多的债务人并不是真老赖

不少债权人对老赖恨得牙痒痒,甚至恨不得要生吃活剥了老赖。对此我非常理解债权人的愤怒,拿着借来的钱不光不还债,还到处逍遥自在的潇洒,这种人丧了良心,也泯灭人性。但这只是极少数的债务人,而更多的则是真的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是的,这些人也不值得同情,在借钱的时候说得比唱得好听,但是还钱的时候却三脚踹不出一个屁来。其实这些人在债权人将他告上法院的那一刻起,就必定会和老赖画上等号,或者说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老赖”。对比于真老赖来说,这些人挺冤的,没有隐匿转移财产,没有偿还能力更不要提逍遥自在的潇洒。却被限制出行,限制消费,切断了发展之路,翻身的可能,并且还背上了一世骂名。

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其实绝大多数债务纠纷的结果就是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债权人没有达到要账的目的,债务人也没有了发展挣钱还债的余地,两败俱伤。即使债权人要求拘留严惩债务人但是难道真的只是为了出一口恶气吗?现实中不少真实案例的结果表明,这样的结果只是增加债权双方的仇恨,丝毫解决不了实质问题。有的债务人开始还是真心诚意地想要还债,最后却转化为即使刻骨的仇恨。这种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讲同样也没有一点好处,在一纸判决下“还款”如泥牛入海遥遥无期。

舆论造势与不良律师的鼠目寸光

好吧,谈到这个问题总是有很多义正言辞的反击。我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有些人经常举双手要求增加对老赖的惩戒力度,甚至入刑之声不绝于耳。在媒体上,公共场所里公示老赖名单及个人资料以起到震慑老赖的作用。我想说,真的老赖不惧,而那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假老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这种舆论造势极其不负责任,他们不想着如何甄别区分债务人和老赖,却只是想着给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大搞一刀切。而一些不负责任的律师则怂恿债权人做出不明智的选择,只会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去解决问题。我想问问这些无良律师,你们明知道最后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为何还要掩耳盗铃?难道就是为了点律师费吗?你们真正的去调查过被告的资产情况吗?又真正的去为了解决问题而去开展工作吗?恐怕站在必胜的角度上,你们只是想过这种案子最好解决,钱来得最快吧。当判决到手,被告成为失信人永世不得翻身,债权人的钱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有着落。而你却得意洋洋地在生涯战绩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结语:没有能力还钱和有钱不还是两个概念。老赖不过是一小部分人,更多的则是因经营不善,事业破败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我想政策应该放宽,也应该在将来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把债务人和老赖区分开来,只有有办法甄别哪些人是老赖,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给负债人挣钱还债的机会,毕竟债权双方最开始都不是以治人为目的的。而社会舆论和律师更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咬文嚼字急功近利并不能得到好的效果。

写在最后: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一个50多岁的女人欠了债主130万,但是这个女人真实情况是家破人亡,没有偿还能力。债主将她告上法庭,这个女人讲述了自己的实际情况后,债主的律师请求法院将女人登入失信人名单,并获准。然后,冻结了女人的工资卡,女人每个月4000块钱的退休费都被债主拿走,但是债主承诺每年给女人10000块钱的最低生活费。女人没有收入每年只有这10000块钱,我想问问,这女人是不是老赖?应不应该公示?把唯一收入给债主后,女人是不是应该移出失信人名单?我先说一下这个真实案例的结果,女人非但没有被移出失信人名单,并且被拘留了两次,而我们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是1400元。对于这样的案例大家又有什么看法呢?这件事里又谁对谁错呢?

对所问我有以下观点:


对特定人,特定事,在一定范围披露其所为,所不为,要依民法典精神,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些年受经济发展,市场活跃,现实中确实生产了不少老赖,恶赖,他们的不当行为,无法所为给社会造成许多负面辐射。


对老赖,恶赖,依法,按律当问责,查处。

现在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切,所有必须守法,依法。


公众场合,以文字,视频等形式公开老赖行为,判明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还是触犯社会治安,这是一,二是发布,公开他人信息,你是否有资格,权力,这是二。


法治国家,做出对公民,个人,包括法人,社团组织处罚等等,他们受罚要有专门的机关,即法律授权的机关拍扳。

无规矩,不方圆。


法是规矩,守则,任何人在法规面前无特权。


对老赖,恶赖的认定,必须有法务部门确认,认定。


社会对老赖的说法,也要理性,客观,务是,不能情绪化,说张三是猫,李四是狗。


由上:凡事要依法,依规。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依法处罚,一是一,二是二,就事言事,教育,惩戒,处刑,手段要合法,“罪刑”有法定。

至今,我在民法典还没见这方面的具体操做规定。


――

欢迎有法务经验的朋友发表您得高见。







2023-02-18

我觉得越宣传,路越窄,就业的机会减少,还款的难度增大,老赖会越来越多,很不利于国家安宁。若不是真正老赖,这种作法合法不合情,作用不大。

2023-02-18

凡事适可而止,适当惩戒不为过,把人逼急了要出事的。和谐社会,不要再出现黄世仁逼杨白劳的现象。

首先支持制裁真正的“失信人”。

所谓失信人是指有钱有财产不还钱的人。但是现实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都是有钱不还的人?有的已经倾其所有的还债了,剩下的只有人了,如果还要制裁打成失信被执行人的话,估计债务永远还不了。

我们可以想想一下,债务关系是相互关系,一个为用钱,一个为了利,双方各有所图,如果放款时债权人能做到足够抵押(房产工资或者其他),那么债务人到时候还不起可以按照合同来,如果债权人当时为了高利不抵押给放款,这就肯定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该谁承担?其实债权人也应该承担这种风险的,发生债务纠纷应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你把债务人逼到死角是两败俱伤的结果,这个结果其实也是双方不愿意要的结果。

所以,无论政策或者法制还是债权人,讲诚信可能是人人都想的事,但出现这种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应该从正面根本上给债务人更多机会,让这个群体的人能看到希望有事做早日上岸,只有债务人能赚到钱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各方制裁打击真正无能为力还债的“失信人”,这是不是雪上加霜呢?债务人被压制的挣不到钱是不是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呢?

这些人在贷款之前是不是就都不讲诚信呢?为什么欠债了变成不诚信呢?恰恰是这些人在贷款之前都是诚信之人,才能贷到款,所以他们本来也是诚信之人,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负债了,难道不能给他们机会吗?打压制裁打击的目的是为了还债,部分人一无所有了你还制裁他什么呢?

以上个人看法,不喜勿喷!

2023-02-18

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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