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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目的是减刑,有没有加刑的可能?

上诉的目的是减刑,有没有加刑的可能?
2023-02-12

当庭宣判后审判长会问:(上不上诉)很多人会说要想一下,因为有十天上诉期,很多人会在第九天递上上诉状,当检院得知上诉消息时也会及时提出抗诉,此时加刑合理合法《这主要针对签了认罪认罚的》,还有一种,法院为了减少上诉率,一般判完后才剩几天或一个多月刑期了,大概率也认罪不上诉了

2023-02-12

上诉不加刑。

除非当事人事先签署了 认罪认罚 具结书之后 反悔 再上诉,而公诉机关依法取消签署认罪认罚时给的优惠措施实行抗诉。这样被收回的优惠的刑期会重新加入有期徒刑的时间上,刑期就变长了。

不服一审的判决而向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够改判或者减刑。这是刑事案件里常见的情形。

那么二审的法院会怎么做呢?会不会就一定开庭?很多疑问都要看案子的性质而区别对待。

二审时公诉机关也是高一级的检察院,有时候检方会针对某个证据疑点而提审嫌疑人做补充笔录。如果是事实简单清晰明了的案子,二审法院通过合议以后直接维持原判甚至都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过程。直接下发刑事裁定书。

简单的说二审的结果有三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维持原判就不累述了,我们来说说后两种情况。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之后,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与事实不符时,会依法按照正确的刑法条文进行改判,同时在内部系统里通告给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

如果经过合议并比照刑法条文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依法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这时候一审法院会重新安排新的主审法官进行审理。有时候还会通知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律师补充证据。

2023-02-12

正巧手边有个典型案例,可以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一起来看一下:

青海人侯某某,因为强奸罪,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他对自己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定罪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侯某某予以从轻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谁也没想到,之前认罪认罚的侯某某,竟然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侯某某想的是什么心思呢?


这里要先介绍一下我国法律“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像候某某这样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估计侯某某是这么想的:反正上诉不加刑,怎么说也不会被判得更重,那就上诉一下试试吧。


岂料,聪明反被聪明误。在他提出上诉后,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那么之前对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已经不再具备,于是依法提出抗诉。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对原判予以纠正,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加重了刑罚四个月


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为什么侯某某被加重判决了呢?这里还要解释一下,刑诉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但也规定了例外条件,其中就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就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增强罪犯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适时提出抗诉,维护法律尊严!

再来看看刑诉法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读一下:“上诉不加刑”只是一般原则,但有三种例外情况:一、有新的犯罪事实被发现,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比如之前检察机关没有发现一个盗窃犯还有诈骗罪行,上诉发回重审正好两个罪名一起审,当然会加重判决。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就像前面讲述的强奸犯侯某的情况。三、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比如故意伤害轻微伤的案子、侮辱毁谤的案子,受害提起自诉,判决后,如果被告人觉得判得重了提出上诉,而自诉人没有上诉,那么最起码不会加刑;如果自诉人觉得判得轻了,也同时提起上诉,那么对被告人还是可能会加刑的。

抛开法律刑诉法的这些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二审案件改判的比例很小,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理由,一般也就不要折腾了吧。

2023-02-12

你好,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上诉不加刑”,但要全面准确理解。

上诉不加刑原则

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据此,如果只有被告人这一方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律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规定?我们知道,刑事法律既又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q,这一个规定就是保障人q的具体体现。

如果上诉加刑,有可能会遇有人可能会以被告人不老实为由,人为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会让被告人产生顾虑,担心被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

并不是所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都不加刑

刑事诉讼控辩双方不服一审判决,都可以在法定期间启动二审程序。其中,控方即检察院启动二审称为抗诉,被控方即被告人启动二审称为上诉。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控方抗诉的原由正常就是认为一审定罪量刑过轻了才提出,因此,在法律上当然是可能加重刑罚的。

因此,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检察院不抗诉的,依法不会加重一审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只有检察院抗诉,或者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院抗诉时,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在一审基础上加重刑罚的。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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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上诉不加刑”。

顾名思义,就是被告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当然只适用于被告人自己上诉这种情况。

刑事案件中,能够引起二审的,还有检察院的抗诉。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作为公诉人 ,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不试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二审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不会加重刑罚。如果只有抗诉,则有可能加重刑罚。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23-02-12

上诉的目的是减刑,有没有加刑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诉之目的是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证明被告人自己无罪。“上诉不加刑”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

“上诉不加刑”亦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之原则。假若被告人上诉“加刑“即加重处罚,被告人大概率不敢上诉!即违背了“两审终审制“之初衷,亦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原审与终审人民法院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个体”。它们之间只是监督和指导关系;并非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是相对独立之存在。如此即是为了保证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亦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需要!

2023-02-1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就是“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所以被告人上诉,一般是不会加重刑罚。但是,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那就不受这个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上诉不加刑,这样的理念和规定肯定是合理的。如果被告人上诉,法院还能加刑,那最后这个二审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

另外,我们现在认罪认罚适用比较普遍,适用率也较高。不少被告人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一审判罚结果是在认罪认罚的刑期范围内,被告人在判罚后仍然提起上诉。这个时候有的检察院就会以此提出抗诉,要求增加刑期。现实中已有这种情况,检察院抗诉并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法院最后予以加刑。所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是否上诉也是要认真考虑。

2023-02-12

一般来说是不可能加刑的。

2021年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新调整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二审法院在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依法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改判的规定。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并且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该原则进行了调整,对诸多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的重要原则,其中“上诉”仅适用由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即上诉人限定为被告人及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拥有上诉权,如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则不适用该原则。

“不加刑”则指: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8)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9)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原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其中,该原则适用的第二审程序既包括从一审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案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只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也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经过对案件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包括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而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审判的案件,为防止先入为主,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确定合议庭人员、由原审合议庭之外的人依照第一审程序的所有规定重新进行审理、重新查明犯罪事实和收集犯罪证据。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被告人除一审已被起诉的犯罪之外其他的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新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起诉的情况。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

为了鼓励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放心大胆的去上诉,以保证公平公正,刑诉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只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一审判了缓刑,二审也不可以撤销改为实刑。


二、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如果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院的抗诉,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即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检察院仅仅对部分被告人提起抗诉,则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检察院未抗诉的那部分被告人的刑罚。未被抗诉的那部分被告人也是“安全的”!

另外,一审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了法院从宽的量刑,判决之后被告人上诉,这时检察院也会抗诉,让二审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

三、上诉不加刑的延伸

上诉后,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判决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非检察院增加了指控事实,在检察院没有增加指控事实的情况下,重审判决的刑罚不得超过第一次判决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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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目的是减刑,有没有加刑的可能?

按照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上诉是不可能加刑的,即使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刑罚不适,也不能对上诉人加刑,这就是原则所要求的。假如有上诉加刑的案例,那有可能是抗诉在先,上诉在后的原因。再就是有的检察机关知道当事人上诉,有可能会抗诉,这个问题必须予以重视,防止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再就是纠正题主的说法,上诉不只是为了减刑,无罪也是上诉的目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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