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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2023-01-15

看到这个答题,婚内强行的性行为,还真够不上强奸罪,于是有的人就觉得这是与法律相悖的,因为强奸罪的定义,是以违背妇女的意志为标准的,其实不然,因为婚内的夫妻生活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觉得真要出现了这种情况,只能按伤害处理,其实伤害的鉴定也是很严格的,没有重大的伤情,法律也是无可奈何的。

因此,就给一些采用暴力,与婚内的妻子强行性行为的人钻了空子,真让婚内的妻子无可奈何,而唯一的避免,只能在感情出现裂痕的时候,婚内的妻子,只能离开自己的丈夫,也就是婚内的分居生活。

当然在婚内强行性行为的问题上,也不排除一些做妻子的对性的反感,和对自己丈夫的反感,而拒绝履行做妻子的义务。

因此本人建议,为了家庭的和谐,做妻子的如果在生理上出现性的反感,需要赶快就医,如果在心理上出现反感,希望以家庭责任为重,尽自己当妻子的责任。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好聚好散。

但是,话又说回来,婚外情发生的性行为,虽然不在婚内,但却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法律也无可奈何,只能用道德谴责他们,或者他们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才能追究他们的非法行为,也就是重婚罪。

其实,一些婚内妻子拒绝性生活,也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家庭负担的过重,是身体出现了亚健康,或是在事业上受到挫折,而加重的心理负担,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对于这一点,做丈夫的应该多一些理解,或者好言相慰,或是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靠相互支持,相互理解,而增进感情。

在有感情的基础上进行性行为,那是美好的,强势于强行的性行为,就像强奸犯一样,自己的心里也有阴影。

由于丈夫的不检点,或是另一方的过错,在离婚的时候,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是要付出代价的,也就是财产分割的时候,所得财产受到损失。

这就造成了一些有心机的人,在嫌弃自己的妻子或丈之前,就已经转移了他的财产,给他们离异时财产分割造成很大的困难。

其实算

很多人会说合法夫妻在行使夫妻生活,应该是没问题的,但我们看一看法条对强奸妇女的解释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即算做强奸(因为女性在力量方面弱于男性,此规定为了保护女性)。所以题主说出的问题,其实算作强奸。

但是,一般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存在分居等感情破裂前兆的情况下,一般发生性行为是很难界定为婚内强奸的。除非有很好的视频或者身体伤害或者录音等确凿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存在分居等感情破裂前兆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发生的性行为被判定为婚内强奸就会有更大几率。


所以不论什么时候,更应该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

2023-01-15

算猥亵

合法夫妻在有性能力的情况,互相满足性要求,解决性需求是正常的。

但是在另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多半是丈夫强迫妻子。

1.妻子特殊生理期。妻子身体比较弱,心烦,担心丈夫性器官不卫生将病菌带入体内,感染疾病。妻极力反对与丈夫发生性关系。

2,妻子重病期。患癌症,心脏病,高血压以及妇科疾病,本身疼痛难忍,而有的男的,不顾妻子的身体如何,一味追求自己的性欲要求,妻子忍着病痛反抗。

3,家有人的情况下,丈夫当着众人面,强行把妻子拉入里屋,欲发生关系。妻子觉得似畜牲猪狗交配不避人。人是有脸面的,没有脸面让人当话把讲,妻子拼命反抗。

4,夫妻分居期。夫妻感情破裂准备办离婚手续,只是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暂时没达成协议。夫妻分居,妻另租房住多年。夫设计骗进妻租屋,强行与妻发生关系。妻对夫早已厌恶,拼死不让夫沾边。

以上几种情形均违背妇女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但由于发生在婚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刑法》没有婚内强奸罪。在《刑法》尚未修改前,不能按强奸罪处理。

那么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算不算犯罪呢?我说既遂就是犯罪。未遂的可不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按强奸罪,那就按猥亵罪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1-15

算,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

在界定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关系构成的要件,如果是违背女性意愿下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双方为夫妻关系,均属于侵犯。


相关问题其实早有判例

案例一:上海,1997年。

被害人钱某(女)于199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至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意思是还未签字确认),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

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而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从该关系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钱某虽然并未正式离婚,即处于婚姻存续期之内,但是而这已然发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违背了钱某的主体意愿,同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故而构成了强奸罪。

案例二,大庆,2001年。

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故而导致草率与男友吴某(男)领证,但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也未进行共同生活。而之后程某忽然决定与吴某离婚,导致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场所将其骗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吴某立即报警。

最终吴某因强奸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该事件可以发现,以暴力手段未必妇女主体意愿而强行发生关系,无论二者是否为夫妻,均视为强奸。

两个案例均引自于作者骆琼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所发表的论文《“婚内强奸”的认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

所以各位注意,对于妻子来说,如果对方不愿意,可以劝到她原因,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那就属于强奸。

当然,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是存在一定被动性

所以,还是要看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定夺。有些情况不能够仅以“是否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主观意愿”作为主张的理由。

因为在界定强奸案的过程中,一个首要因素是关系的发生。但是,夫妻双方发生关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于夫妻关系,关系的发生并不能够界定是否“强行”。

对此则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验伤,以及盘问。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较私密的事情,这又涉及到对于细节中主体情绪的判断。

那么,往往此类问题很难定案,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是,证据要明确到什么程度?总不能带着录像去报案吧?

这也导致很多“婚内强奸”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另外,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床头打架,床位和,丈夫可以通过安抚对方情绪来解决问题,并且承诺和积极的自律。而从妻子角度来看,对方行为很多时候都处于情感压抑,亦或者是酗酒导致行为失控,其也很难通过心理障碍将丈夫送进去。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涉及“婚内强奸”的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当然,笔者也并非强调所有事情都必须要做到铢锱必较。

而是就问题帮助大家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客观定义,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应有明确的知识作为基础来保护自己。

但是,就夫妻之间的关系来说,夫妻双方都应该找到适合的度,有些事情,开不得玩笑。

谢友之邀!

答题: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为什么?此题没有例举和提示,先解释中间重要关键词,“婚内”婚内指及将完婚或以完婚所共同的认可,这种关系也是在双方共同达成共识与目标的基础之上的共同体细。假如所针对主题这种性质问题的发生,法律没有针对这种性质的规定!有缘才是爱,有爱便有情,没有这种性质的存在,是不是一种欺骗?有爱情的存在可能就有性行为的发生,是保守?还是洁操,此定义取之于文化和礼仪。

法律是建立建全人生与社会的基制和匡架,礼仪道德才是捆绑的人生。为背于法律是无识法律的底线,为背于礼仪和思想品德那不是人生,礼仪之邦当取之于文明。爱情与婚姻是基建于双方的态度和认可,而在不认可的情况之下只能保持一段距离,如果是有双方共同在民政局有共同认所领取到结婚证的两性关系属于合法夫妻!性及生理,是冲动,也是在不理性之中所犯下的过错与对文化与礼仪之不简典之举,也是在为背理性礼仪之举中所犯的过错行为。

在生活长规的例举之中这种性质很多,这两种结果男女都有共同类似的问题。法取之于礼,礼取之度,指原则问题的出现。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答:不是,指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同居的情况之下不构成强奸,取之于礼,这种性质和和行为只是跟礼仪和伦理有关,只是所用到了为背礼仪与散失伦理之举,思想品德的败坏。有人说所针对性质的法律关系之中有提到在男女不情愿的情节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构成犯罪吗?这一点是针对什么原因与在什么情况之中所发生给出的判断和结果。针对此主题的性质法律无法给出正确的解释,“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性质的问题也就是属于两者之中的家事。

论语:“选择了希望和爱情的存在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当待;礼仪与思想总不是游戏的木偶,真爱与真理与共于比此之间!表其于花,风霜雨打残折,心取之藕莲,百年末老”!谨以此文献给热恋之中的男女们。谢谢大家阅读!

2023-01-15

一般情况下是违背妇女意愿,就会被判强奸罪,如果是夫妻的话,这个是一个责任和义务,如果一方把性作为一个要挟对方的筹码,或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比如金钱,利益等而故意不履行义务。男方在没有暴力伤害她身体的情况下,可能就会批评教育协调处理。可能就不会按强奸罪去处理!如果女方长时间蓄意这么做,那这样的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另一个女方身体素质不好,或者性冷淡,而男方荷尔蒙分泌特别旺盛,再加上不懂怜香惜玉,动作粗暴,可能会让女方特别恐惧。

可能就会让女方特别反感性爱,如果男方强行做,而且对女方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可能就会按强奸罪来判,不过夫妻关系,可能不会判太重。这种情况男方大都是大老粗,没文化,不懂女人,不懂得爱护娇嫩的花朵。错把粗暴,蛮横当男人味,当成一种英雄情结。这类人要学习一下情商,多换位思考,多了解女人,才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好好的家庭搞得四分五裂!不划算!

2023-01-15

婚内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强奸罪的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既然已经结婚,事实上妇女在意志上已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而这种性关系上的同意是自结婚之日起,到婚姻结束,一真是有效地,既便是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也是建立在妇女意志同意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如果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关系,采取暴力行为昨办,我认为,这因认定家庭虐待罪或伤害罪,而不是强奸罪。

2023-01-15

合法夫妻,进行性行为,是人之常情,但双方不能违背对方意志强求,如果强力完成性行为,就构成的事实上的婚内强奸,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内强奸,但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论处。

 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这是婚姻存续的根本,也是婚姻法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根本。任何一方,有提出要求的权力,也有拒绝一方的权力,这是设计婚姻制度,从文明人的角度来看。

 另外讲一下,如果一方迟迟不履行婚姻义务,另一方是否要督促,这其中就发生了矛盾,违背意志完成,并没有伤害,这个就构成不尊重一方,属于道德问题了。

 夫妻关系已经死亡,在未从程序上完成手续,男女双方发生了婚内强奸,这个就属于真正的强奸了,但法律上不认可。

 如果认可合法夫妻的强奸,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那么多少背心离德的人,会把自己要抛弃的人置于死地。

 笔者建议:情感是维持婚姻最核心的要素,爱是根本,一个因为利益、权力、财富交织的婚姻,人就会在忍耐和报复中进行,正常人,尤其女人这样的弱势群体一定要远离。如果正常的夫妻如果发现有些矛盾不能调和,建议尽早接受心理治疗,避免暴力事件发生。女人要寻找能托付的人,男人应该多体谅女人,爱她的柔美,切记才用强力,造成终生遗憾。


2023-01-15

男女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关系除双方有生儿育女的义务外,还有相互之间履行夫妻的义务,比如法院认定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往往把相互之间不履行夫妻义务作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依据。

可见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既然是义务,这就排除了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

在家庭生活中,妻子不愿履行夫妻义务,往往导致家庭暴力,比如丈夫对妻子采取殴打、遗弃、虐待等方式报复,报复的目的是要求妻子履行夫妻义务,妻子慑于丈夫的淫威,只得与丈夫发生性行为,虽然这个性行为是丈夫强行得到的,但并不是犯罪。

尽管不是犯罪,但丈夫对妻子殴打、遗弃、虐待等行为却是犯罪行为,当然这个犯罪行为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不把夫妻强行发生性行为列为犯罪是有一定道理的。

2023-01-15

有人说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超过其他人,因为人生短短几十年 ,夫妻俩在一起的时间才是最长的。可是也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反目,多半成了仇人。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特定情况下算。

夫妻之间的性权利是平等的,是法律赋予的。只是由于女方在生理上处于弱势,而且在家庭暴力中,通常情况下女性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出于保护女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女方能够举证,强奸罪还是极有可能成立的。

我们先看看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也就是说 ,只要女方不愿意,且男方使用了暴力手段,就构成了该罪的要件。即便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如果违背妻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关系,同样也构成强奸罪。

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罪的判决发生在1989年的河南信阳,妻子和丈夫感情不和要离婚,结果被丈夫和家人捆绑回家,在此期间,丈夫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丈夫被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么新的问题出现了,如果女方骗婚或者故意制造矛盾想离婚,但男方已经与其举办了婚礼,强行发生关系还算强奸吗?

答案也是肯定的,算。

我们先看一个特殊的案例。

2011年,江苏宿迁。一个小伙因为自身条件原因迟迟找不上对象,结果小伙的母亲竟然托人花钱给儿子买了一个媳妇。令人意外的是,这位新娘是个职业婚骗,是某骗婚集团的成员之一。小伙的母亲为了早点抱孙子 ,竟然帮助儿子对儿媳实施了强奸。最终,这位母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2年,随后投案自首的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这还是因为他们母子二人在此案中也属于受害者,所以减轻了处罚。令人遗憾的是,骗婚女子最终逃脱。

这样看起来,似乎男方反而成了弱势群体,在那方面愿不愿意全得看女方的意愿了。遇到那些骗婚的,或者收了高额彩礼,不久就找借口要去离婚的女方,男方又该怎么办呢?

现实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类似的事情其实很难认定为婚内强奸。

其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指夫妻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证。而以往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案例,几乎都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例如办离婚手续或打官司分居期间,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会被判强奸罪。对待这种行为,现实中一般都会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真正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案件还是屈指可数的。

鉴于家庭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床头打架床尾和的事情其实更常见,不可能动不动就认定为犯罪。而且,假如女方有意陷害男方,特意保留证据,并宣称男方强奸了她,恐怕会造成谬误。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两人闹别扭,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不会被认为是强奸。当然,这也得有个大前提,丈夫不能采取强制的暴力行为。

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冷暴力不只是男人会,女人也会。夫妻之间还是应该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彼此尊重,彼此体谅。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成为夫妻已属不易,互相珍惜才是正途。

PS: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发表最真实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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