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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一旦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你认为一旦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2022-11-16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 的约定是否有法律的效力。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婚内的特殊约定,只要签了字,就可以把这一纸约定看成是自愿签订的法律合同。一方违反了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应该担负的责任,是合法的。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就存在有过错方,因为离婚而给无过错方带来损失,只要证据确凿,别说有婚内的约定,就算没有这一纸合同约定。无过错方要求经济赔偿,也有法律的依据。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只要有过错方犯有以下条例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一,犯有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为的。

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说双方已经在婚内签订了 “ 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 的约定,有一方违反了约定,不履行责任的话,闹到法庭,只能自取其辱。法就是法,绝不会怜悯任何人。

2022-11-16

两人订立的协议应该视作民间协议,我认为是有效的。而且出轨方是过错方,应该兑现当时的承诺。此亊应由相关部门说了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瞎说说而已。

只是结婚也非易亊,倘属偶尔初犯,又有悔改之意,其他並無大错。我认为是否能给他(她)个改过自省的机会。当然这全凭你们自己决定。

2022-11-16

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还是只能起到心理安慰?

看下面两个案例,具体的判决书可以通过案号检索。判决书内容较长,便只简单的归纳。

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辽01民终714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忠诚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且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从上面的判例来看,就是同样的问题,作为法院,作为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仍然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判决不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法院对于“忠诚协议”问题应当不予处理,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最高院认为法院若受理这类案件,主张方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不过,即便对于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争议,判决也不一,但作为保护自身权益来说,仍然可以订立这样的协议。作为具有独立思考的行为能力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所订立的协议,应当予以支持。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至少可以作为主张对方净身出户的依据,否则对方基本是不可能净身出户。正如吴晓芳法官说的,夫妻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有保障!

2022-11-16

谢邀请:

夫妻之间约定出轨有关的分割财产保证书,是受法律效力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有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保证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没有违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婚内出轨,签订的保证书,只能看你双方签订的内容受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一方出轨,净身出户”的约定,大多都被认定是“忠诚协议”的一种。这种关于财产分割的文字表示,很多法院都是不予认可的。

比如说,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这样的条款,很有可能会导致一方想要离婚,但又不敢离或不能离,进而影响了一方的离婚自由,我们又知道,婚姻法里明确规定,公民的婚姻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理所当然的包括离婚自由。因此法院认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再比如说,在离婚协议中,签订这样的条款。虽然离婚协议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置婚后财产,法院不干涉。但是,离婚协议是一份附条件才生效的合同;婚司解释三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净身出户”,但在办离婚手续前一方随时可以反悔。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方因为临时冲动订下离婚协议但事后又反悔的情形。

2022-11-16

废纸一张也。有一故事挺有味,你就听一下吧。

从前,一男人,娶了妻,常出轨,男人戴了绿帽子。老公劝,妻子就是不听他。

妻子说,生了儿,叫你爸,得了钱,赠你家。那男人,无所得,吃亏的是他。

男人就是不甘心戴绿帽子,妻外出,老公也跟着她,简直寸步也不离,看你如何与他人奸?

有一次,妻子外出,老公跟随着。村前一厕所,女人说要上厕所。女人上厕所,老公怎能也跟着?

老婆上厕所,老公外面等,久等老婆不出厕,那么长的时间,妇人生孩子也生出来了。是否掉进厕所?

老公走到厕所前,老婆与一个男人提着裤子出了厕所。

老婆出了厕所,对夫说,我要做此事,你跟着,我仍照样做。

人自己做,贞节自己守,道德自己遵,凡事皆由己。凭一纸文字能起啥作用,就是寸步不离,要为的仍为之。

2022-11-16

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大多出现在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里,而这样的协议以及这样的条款到底是否有效?其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争议的。但是从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大部分法院可能都不会太完全支持这种条款,也就是说,被判净身出户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因为我们所说的净身出户,其实是指一方如果出轨,在离婚的时候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财产的组成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这里面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婚前财产,一个是婚后财产。一般情况下,婚前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要进行分割。而如果你写一方净身出户,其实是非常笼统的一种描述。无法判断你指的对方不能分割哪些财产。假如这些财产里面还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你也也不能要求对方在离婚的时候带走的话,显然对一方的惩罚是过于严厉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条款不被支持。

但是换句话说,假如你只是约定了一方如果存在出轨等过错,可以要求对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少分或者不分,这样的描述或许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包括忠诚协议的起草,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只是用普通的大白话表述,恐怕最后并不能够得到你预期的效果,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处理。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2022-11-16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禁不住诱惑,即使结婚了也不安分,沾花惹草,接二连三的出轨,等到妻子忍不了的那天,那么离婚就是必要结果。

有的人认为,你出轨了,你有过错在先,所以要求你“净身出户”合情合理?是这样的吗?法律对此类“出轨惩罚”有什么规定?

“净身出户”也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带自己的身体走。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过错包括四类,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不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况且,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也并不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不会必然导致不分或者少分。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过错的赔偿,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不可能“漫天要价”,使有过错的一方由“富可敌国”瞬间变为“一无所有”。

法官一般都会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赔偿的数额一般也不会太高,有钱的可能会判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可能只有几千或几万元。

所以,“出轨”不会导致“净身出户”。法院基本上也不会“不分”,而只是会“少分”。除了在个别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追求离婚放弃财产会出现净身出户的情形。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出轨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甚至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作为补偿,法律也是允许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无偿赠予的约定必须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胁迫或被诱骗,比如因被捉奸在床不得不写下保证书才能脱身之类,则是无效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2022-11-16

据我所知: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没有真实的法律依据我不清楚,只能说个几年前真实的事件来佐证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银行分理处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压力大,每天游走于各类富豪的酒局中间。这让刘先生总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爆发终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来的人在车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开始了。

剧情跟所有遭遇过妻子出轨的男人一样,阿洪打了她一顿泄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亲属,他们的孩子出现了背叛婚姻的行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亲属面前写下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来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但是,女人出轨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来了!他们最终还是以对簿公堂来宣告了他们婚姻的终结!而在法庭上,他们的“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法官认为:那只是个人行为,不受法律限制。财产还是以均分而结束。

个人觉得:如果因为背叛而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也许去公证处公证后,可能才会在财产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的约定,那可能连一纸合同都不如。所以,这个“夫妻忠诚协议”只是出轨一方给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种手段而已,实际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经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会在乎这一张“废纸”!所有的亲情爱意都无法阻止的背叛,一张纸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让背叛者受到约束吗?

请你记住:敢跨出再次背叛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对于背叛者来说都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了,与其研究这张废纸的作用,还不如早点让背叛者滚蛋来的还直接一些!

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婚姻法是没有规定的,本人上网查阅相关资料,有些人认为有效,有些人认为无效,认为“忠诚协议”有效的观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期间“忠诚协议”其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该“忠诚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基于以上理由认定“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但本人认为,以上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是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若“忠诚协议”有效,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或得财产的一方承担,债务由个人承担的情形必须要有书面的协议约定,那么“忠诚协议”只约定了获得财产一方,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的问题。因此,本人认为“忠诚协议”的效力是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若要强加适用,那就是错误理解该条的立法原意了。

结合相关法理及实践,本人认为婚姻期间“忠诚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忠诚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婚姻期间“忠诚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此,“忠诚协议”没有合同 债权发生的根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

二、“忠诚协议”的内容一般属于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属于道德调整而非法律,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本人认为“忠诚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婚姻不是靠约定来约束的,如果以“忠诚协议”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这样的婚姻还算是婚姻吗?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忠诚协议”虽然无效,但可以作为你起诉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主张损害赔偿一项很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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