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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2-10-13

一般来说。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那么,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违法呢?人们常理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讲是男女双方之间一种相互义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具有违法性。当然,这个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伤害到一方身体健康时,它也具有违法性的。

那么,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不是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正准备离婚时,无论是协商离婚、调解离婚期间,还是法院诉讼离婚判决还未生效时,如果丈夫还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具有了违法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因此,当夫妻关系发生破裂或离婚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

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相敬如宾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该发生婚内强行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否则,也是对对方的一种伤害。友友们,你们觉得呢。

2022-10-13

作为一个法律人,直接说构成违法或者不构成违法都是耍流氓。

因为任何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婚内强奸这个问题。

但大致来说,一般情况下的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特殊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下面我展开说说


一、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

首先要明确,我国的《刑法》中,对强奸罪规定的主条文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并没有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被害人范围之外。

也就是理论上,丈夫与妻子之间也可以成立强奸罪。

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基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配偶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妻子与丈夫结婚之时,双方就有互相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承诺。

2、由于夫妻之间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只要妻子不同意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都认定为强奸,则实践中如何区分双方是否自愿?取证难度较大,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则基本不可能认定婚内强奸的存在,如果放松证据要求,则妻子很容易就可以把丈夫送进监狱,司法实践基本很难操作。

3、在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认婚内强奸,与社会大众的整体预期相背离。

4、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经常存在床头打架床尾和的情况,而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并不以被害人的意愿为转移。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第一天两口子闹矛盾,第二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了性关系,第三天早上,两口子和好了。那么丈夫也要被判刑的,这显然是荒唐的。警方取证和调查难度也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婚内强奸的认定。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承认婚内强奸罪的成立。

但在婚期状态不正常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承认婚内强奸罪的存在,也有不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判强奸罪成立的例子。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成立。

1、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这种情况下,说明双方的矛盾已经很激烈,婚姻关系基本处于即将崩溃阶段,可以认定妻子不存在与丈夫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意愿。

2、双方婚姻关系自始不正常的,比如说妻子是被逼与丈夫结婚的,婚后也一直分居,这种情况自然难以认定妻子在结婚之初就放弃了对丈夫的性自主权。

此外,虽然正常婚姻关系期间,强行发生关系不够成强奸罪,但如果造成女性轻伤等情况,仍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


总之,对于婚内强奸,虽然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认为婚内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不过在夫妻关系不正常状态时,丈夫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2022-10-13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首先,你问的问题是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我的了解,性生活是夫妻双方都要履行的义务,从男方角度来看,正常的夫妻感情好的情况下,男方需要性生活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对于一些性能力极强大的男性朋友来说,女方根本无法满足男方的需要,所以会出现强行的情况,但是我觉得必须尊重女性的意愿,长期强行发生性行为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从女方的角度来看,女性朋友应该是属于性冷淡方面,所以对性生活并不是那么的强烈,所以当男方要求性生活时拒绝。综上两方面原因,就是性生活不和谐,会造成什么后果,离婚也是是可能的。如果感情好的情况下,只是这方面强行的行为,一般妻子不会去告丈夫。第二种情况,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想离婚而男方又不想离婚的情况下,女方一般对男方并没有感情,甚至觉得男方有些恶心,不可能发现夫妻关系,所以男方要求过性生活的时候,遭到女方拒绝。存在争议,
婚内强奸,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但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重点: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最后,夫妻之间要和睦相处,相敬如宾,能在一起是辈子的缘分,要好好珍惜。但是如果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大家好聚好散嘛!不必要非得这样。女的退一步,男的理解一下,居然女方不情愿那就不要强迫了。

2022-10-13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记住一点就行,不管啥时候,无论婚前婚内,你想做了,得经女方同意,若女方不同意,你还硬来,那就是强奸。

既然构成强奸,那就是违法,至于法律追究不追究,那得看女方起诉不起诉,若女方不起诉,法院也不知道女方受到侵害了,无法判,也无法追究。若女方坚持起诉,那就按照法规量刑判决。

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婚内强奸是属于家庭性暴力行为。

案例:

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

但婚礼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

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2-10-13

男女结婚有一大半的原因是男女吸引,性的吸引,要不,结婚为什么呢?为过家家呢!

如果不是老天爷把人造成男女异性,怎么会有互相吸引,共同生活,繁衍人类呢!

性非常重要,和吃,拉的位置等同,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我们不要把它当成洪水猛兽,也不能任它肆意泛滥。

夫妻双方,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违法吧,又怎么能构成强奸罪呢!

夫妻是经过法律的允许才结婚住在一起的,作为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也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女方不愿意同男方发生关系,男方霸王硬上弓强迫与女子发生关系,这显然是男方的不对了,不管怎么说也得征求女方的同意才行。

但说到犯了强奸罪,就有点过分了。顶多就是犯了大男子主义,对老婆态度有点强硬了。

有些人只关心女方的不配合不愿意,却没有考虑到男方的感受,食色性也,你这样的不配合不愿意,使小性子子,是想把男人逼到小三的怀抱里吗?

但男人也应该体谅老婆,有时候老婆累了或者生理期,你也应该控制自己不与老婆发生性关系才好。

总之

清官难断家务事,夫说夫有理,妻说妻有理。

这点儿被子里的事儿,就不要拿到大庭广众之下来说了吧!

只要感情好,这点事儿算个P事儿,还告老公犯了强奸罪!一条金链子送到老婆手里,立马眉开眼笑,夜来便春风放胆来梳柳,夜雨瞒人去润花了。

呵呵,请对法律不了解的不要误导群众。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目前实务里面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一般婚内强行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白俊峰强奸案,案发过程:

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某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  
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某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某不允,与白厮掳。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某某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
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来看,一般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在不正常婚姻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

案例:王卫明强奸案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
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
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
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结论:

目前按照司法处理实务,是把正常婚姻关系和非正常婚姻关系分开处理的,夫妻双方的同居和性生活是特定的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女方既然已经结婚,并且不肯离婚,推定为女方对于性生活的承诺,此时女方去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一般婚内双方不够成强奸罪。

在婚姻非正常存续阶段,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解体程序,即便是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推定女方对于性生活是一种承诺,因此应该判定为强奸罪。

2022-10-13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其实涉及夫妻义务及性权利问题。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我们这里特别强调被害人的意愿。一般的两性关系,如果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必然是要涉嫌强奸犯罪。但如果介入一个夫妻关系,那不少人对这个问题则有异议。所以,夫妻关系能否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从《婚姻法》来看,我们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夫妻具有性义务。但从其他条文及内容来看,例如我们规定了夫妻忠诚义务。所以从法条的理解,以及社会道德伦理来看,这个“性义务”确实应当成为一个法律义务,成为夫妻之间的义务。但如果一律按照违背妇女意志,严格按照理论进行界定,一律将相应行为定位强奸罪,将可能严重影响日常的社会伦理秩序,破坏家庭稳定。但是如果不对这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则将损害到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我们现在越来越强调男女平等,越来越看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我们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修改,其实就是妇女争取权益的一个重要表现。

故对此问题,我国法院的裁判观点上,现阶段不承认婚内强奸(因为婚姻双方对性生活有承诺及义务),但是当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这算是一个比较折中的做法。这样既能考虑到夫妻的特殊关系及义务,也能照顾到我们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但对于想要离婚的妇女权益,我们也应当予以保障。如果男方在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强迫对方发生关系,那是有可能涉嫌强奸犯罪。但总体来说,我们还是在这个问题上倾向尊重和保护女方的意愿和权利。

2022-10-13

有人认为,婚内发生性关系是履行夫妻义务,所以强行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强行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罪”的,一般是夫妻关系处于异常状态,比如离婚协议阶段、离婚判决书送达阶段等等。

单从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不应与“是否存在夫妻关系”而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其实是有缺漏的。就目前来看,“婚内强奸”被同化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但造成妇女严重受伤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之“虐待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故意伤害罪”。

妇女遭遇“婚内强奸”,可以报警处理,并保存相关证据,待起诉离婚时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向法院提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仅供参考,图源网络,侵删)

对于强奸,大家伙都熟悉,也都憎恨。但是假如在强奸前面加一个限定词“婚内”呢?婚内强奸呢?可能答案就要打上一个问号了。

网络上有一些评论就众说纷纭了,并且带有一定的偏向性——这应该不属于强奸。有一些人回复:两口子的事也算强奸?也有一些人回复:同情女性,但这就是婚姻之类的。



建议大家搜索观看一部短剧<她说:女性人生瞬间>。女主说;感觉嫁给了男主,就是把自己身体甚至于灵魂所有权都给了男主!



1991年前的英格兰,强奸妻子是合法的。意思就是你娶了一个老婆回家,在性这方面,是自由自在的。在家里,把窗帘拉上,丈夫可以变成动物!

我是男人,略知一点法律。强奸罪只有一个,强奸罪前没有定义词,更没有修饰词!

个人认为,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是比较普通也还算比较和谐的。但是大千世界,啥人都有。就有那么一小部分人。在婚姻的保护罩内,肆意践踏人权。

婚姻是很多霸权男权主义者的金刚不坏保护罩。在这层保护罩下,是人性的丑陋!

据可靠数据统计,在所有的强奸案件中,女性遭到伴侣的强奸概率是遭到陌生人强奸的4倍!已婚女性中,大概有10-14%的女性遭受过至少一次来自伴侣的强奸或者强奸企图!这是一个量化数字中非常高的数字了。

刘女士是一起婚内强奸案件的典型代表。10年前,刘女士与丈夫结婚。两年前,刘女士与丈夫的感情破裂。丈夫一喝酒就多,天天喝。喝完就耍酒疯伴随家暴。双方均认为彼此不再适合一起生活。于是双方共同商量后分居。但并未离婚。各自给各自一点冷静的时间。调整自己。给彼此留一个复合的机会。

分居一年后,丈夫依旧过着天天醉的生活,丝毫没有改过从新的思想认识与觉悟。在某一天的又一次醉酒后,倍感寂寞无聊的丈夫脑袋里产生一个疯狂的想法。他要去找刘女士,强行发生性关系。

顺手抓起家里的绳子等工具。敲开刘女士门后直接冲上去欲行不轨。遭到刘女士反抗后,他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刘女士捆了起来。又将袜子塞住刘女士的嘴巴......



我们不可能理解那一刻刘女士内心的绝望与伤心。曾经的知心人、同床共眠的枕边人却成了刘女士痛苦的来源。

最后,在法庭上,假惺惺留下几滴眼泪的丈夫,轻易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宽恕。最终认定该案件区别于一般强奸案。丈夫获得了从轻处罚。

因为丈夫的身份,一定程度上,他得到了豁免。这恰好是对刘女士最不公平的地方!可悲可叹。

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中有一个强字。字面意思就很清楚了----强行、用强。所有的强奸案中,一定是伴随着暴力。有的是肢体上的直接暴力,有些是语言上的胁迫暴力。违背他人做一件不愿意做的事情。只能是暴力或者胁迫。



一些婚内强奸的犯罪行为被婚姻遮挡了起来。被冠以家暴的名称。家暴与强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行为。但很多时候,婚内强奸的过程中掺杂着家暴行为。

当今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在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这是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同时又有很多人在这基本的权力面前就是一个笑话。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最小单元。是两个人相亲相爱走到一起才能够组建的单元。家庭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不是掩盖遮挡犯罪的保护罩。

婚内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否认,性是合法夫妻之间的相互的权利义务。但是性是建立在感情之上的。双方自愿且享受的性才是互相的权利义务。

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但是我认为是片面的。

我们国家明确规定了以下婚内强奸属于犯罪;

1、如果是在离婚诉讼阶段,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

2、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处于分居期,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

3、双方为假结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结论:毫无疑问,婚内强奸属于强奸。因为强奸就只有一种。没有类别,没有区别。



法律保护我么每一个人。只要我们被侵害了。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除非是你愿意忍气吞声。那只会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狂。纵容犯罪的发生。

婚内的夫妻生活是两个人感情的润滑剂。两个人互相尊重,携手把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才是家这个最小单元发展的终极目标。

您怎们认为呢?个人观点谨代表个人。欢迎大家留言谈论交流。谢谢阅读评论。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2022-10-13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妻子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如果妻子拒绝发生性关系,丈夫在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正常来说不会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按照强奸罪处理。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是在下列特定的期间,是否构成强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

1、双方签订有分居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享有性权利、不履行性义务。

2、在离婚诉讼期间。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的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举个案例:林某是适婚女性,经父母张罗,为她挑选了同村的刘某作为结婚对象,虽林某不同意但在父母的高压下最终与刘某登记结婚。结婚当晚,因林某的拒绝双方未发生性关系,结婚第二日林某便去了城中打工,之后二人一直是两地分居状态,所赚的钱也归各自所有。半年后林某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判决书生效后的第3日,刘某到林某城中的暂住处,强行进入屋内,采用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中林某与刘某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也未共同生活在一起,财产也归各自所有,婚后半年林某便起诉离婚,也表明了林某不愿意与刘某成为夫妻并共同生活的意志,此时二人的夫妻关系只是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虽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不能依据婚姻关系推定林某愿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然而刘某却采用了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我觉得构成强奸罪。

很多案件当中婚内强奸都不好定论,到底是怎么判婚内强奸的,现在婚姻法新规出来了,对于婚内强奸,家暴有了明文的规定。明确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婚内发生强行发生“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吗?是否构成强奸罪?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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