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待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态度?
今天是3·15,又到了一年一度关注消费者权益的日子,广州中院发布了一组数字。2014至2017年,该院民事庭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态势,其中,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参与诉讼的约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但真正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占比很小。法院透露,目前“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产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他们往往偏离产品质量本身问题,打假方向多为标签瑕疵,更有甚者,有人以非法行为构陷事实(如将过期食品带入卖场与合格商品予以调包)达到索赔目的。
看到97%这个数字,说实话我有点吃惊。这是因为,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公布之后,“职业打假人”不再受工商行政部门的保护,这一政策倾向越来越明确。2017年最高院首次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也可视为司法态度的一次重大转变。自从20多年前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出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态度,经过了一个由欢迎到不欢迎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广州竟然还有高达97%的诉讼案件是由职业打假人提出,的确能说明一些问题。
第一,97%的高比例,可能并不代表职业打假人太多了,反而是普通人遇到假货等问题,举报投诉的还太少。为什么呢?因为打官司和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一般人觉得时间精力有限,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诉讼官司才有了低至3%的比例。第二,只能说明我们目前假冒伪劣商品太多、市场监管还不到位,才给了职业打假人发财的机会。假如假冒伪劣商品一开始就被堵在流通渠道之外,打假也不可能成为一种职业。
当然,所谓“职业打假人”也分很多种,是善意还是恶意,守法还是违法,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像构陷商家这一类“打假”,当然要严惩。因为这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知假买假打官司获利,近年来之所以得不到官方支持,甚至要出台措施加以遏制,据说有几点理由:一是这类“打假”明知故犯,不属于消法中规定“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二是打假者只针对管理规范、质量相对有保障的大型超市和企业,对于真正具有市场危害的假冒伪劣小规模商家打击效果不明显;三是有些打假者在胜诉的情况下,反复购买打官司牟利,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应该说,对于这类“打假”予以限制甚至打击,合情合理。
但是,如果是像王海这种,完全依法依规举报,难道就完全错了吗?我看不一定。关键还是要依法依规,而不是单纯看打假者动机如何。如果法律对商品质量、标识等都有明确规定,却被商家和监管部门视同一纸空文没人来落实,你要单纯指责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空子”,那也说不过去。规范市场秩序,归根结底还是大家都要依法办事,同时严格执法,让制假贩假者倾家荡产,让假货无藏身之地。只有天下无假,才能终结“职业打假”这个行业。
作者:麦嘈(时评人)
提起职业打假人,好多人对他们的作为感到羞耻。按照中国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的道德标准,知假买假,利用商家的不合格的产品,通过到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去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赔偿,显然不是一种光明磊落的行为,为一些正人君子所不齿。
甚至还有些打假人,以曝光和举报相威胁,私下里与商家达成和解协议,借此“敲诈”一笔不小的“封口费”。他们的这种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的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很是相近,有些打假人甚至被商家报案,当做敲诈勒索犯被警察抓获。
然而,他们的作为,真的就那么恶劣吗?他们到底是在做好事还是做坏事?
把“打假”当成一种职业,估计很多一般人都不会这么干,因为这个职业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足够的勇气和胆量。毕竟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去对付一个有权有势的商家,甚至是一些在地方上影响很大的上市企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候会担负着一些人身危险。
所以,现在市场上假货泛滥,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就是因为我们的不较真,就是因为这样的打假人太少了。
首先职业打假是好事,但是能不能做到遵守职业道德很重要。现在在淘宝上,还有很多时候在315投诉的很多专业打假人,是以敲诈勒索,利用打假或者法律漏洞赚取不法收入。这样是不可取的。
有水平的职业打假人还是值得肯定的,但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弄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来赚钱,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实在是令人讨厌,最新的司法解释也为职业打假人提高了诉讼成本,值得叫好!
应该支持,毕竟他们没有拿一分钱的工资,为了平民百姓的食品安全做了贡献,让假货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少,为什么不支持呢?人有好有坏,职业打假人中也会有不守法者,但是不能一棒子掀翻所有的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都是小人,不是正人君子,是以不正当手段讹诈小企业小作坊利益的小人!别说他的职业多正当,他根本不知道小企业小作坊生存有多难!
其实绝大部分所谓的职责打假人都是由社会上的混混构成,钻法律空子,要挟商家牟私利,商家给钱就算了,不愿意给就投诉到药监局,比如同一个过期商品在多家超市购买,多次索赔,基本上算属于敲诈勒索的性质!其起到的监管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占用大量行政资源,不值得提倡,可以理解正常顾客消费索赔,但目前的现状却是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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