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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价格没谈拢,男子被判处犯强奸罪,你怎么看?

因价格没谈拢,男子被判处犯强奸罪,你怎么看?
2022-07-25

无凭无据,价格谈不拢,男子被判处强奸罪理所应当。因为男子已经是图谋不轨,道德败坏,必须受到惩处。不管是价格谈拢谈不拢,都有伤风败俗之念。事情败露以后,最后的结局是两败俱伤。

我们村就有一个卖淫媳妇,经常五村里那些男光棍做那种事情。但是这个卖淫的媳妇每次要收钱的,根据人不同价格也不一样,有的一次100元,有的一次300元。

这个媳妇每年都把自己的丈夫支出去打工,毕竟在农村种地不赚钱,只有在外面打工才能够养活一家老小,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

丈夫在外面赚钱,自己靠卖身体在家里赚钱,而且还不特别出力。当然,这一切丈夫尽管听到一点风言风语,可是抓不着把柄,也无可奈何。

由于这个媳妇的公公婆婆早已经去世,孩子在外面参加工作,这更让她放肆。当然这样的女人在村里很受欢迎,而且更爱开那些风流玩笑,挑逗一些有内心杂念的男人。

有一次和村里一个男光棍发生关系以后,讲好了一夜要500元,可能由于晚上发生关系过多,女人最后涨到了800元一夜。当然这个光棍不愿意了,最后撂一下500元走了。

但是这个寡妇上他家里面去闹,一定要让这个光棍再给他300元,否则的话就会去告他。

男光棍认为自己付了钱,而且是这个媳妇两厢情愿,即便是告他也不会赢的。更何况这个西部不可能去告他的,因为还要注重自己的名声。

有时话赶话的确能激怒人,这个媳妇当着男光棍的面,掏出了手机报了警。

警察出警以后,这个媳妇说那个光棍强奸他,因为他家里没有丈夫在,晚上光棍到他家里串门,实施了强奸。

当然,这个卖淫的媳妇描述的更加的悲惨,恐怕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只能顺从了。而且还说男光棍如果她不顺从他,他要杀了她。

男光棍也是百口难辩,即便是死争着自己有理,而且两个人是通过谈价商议的,由于涨价自己没有钱付了。但是女方一口否认没有给钱,这个男人的确吃了也不亏。

法律是讲证据的。两个人发生关系做生意,可是却没有证据拿出来。而女方能够通过留下的液体进行鉴定,确实发生了关系。最后这个男光棍被带走了。

俗话说:狗改不了吃屎。这个媳妇依然在村里做着肉体生意,不断地与有这种需求的男人。

常在河边站,没有不湿鞋的。这个媳妇屡次用发生关系以后直接涨价,逐渐尝到了甜头,认为男人都是好面子的事情,不敢声张这种事。

村里有一个有妇之夫,由于与老婆吵架,好久没有过夫妻生活。他听说这个媳妇花钱能够发生关系,晚上就找上了门。

当然,这个媳妇知道他有老婆,于是又惯用了涨价的伎俩。这次价格涨的更高了,一晚上谈好的是500元,最后涨到了2000元。

这个媳妇认为他能给这些钱,毕竟他有老婆,多要一点钱,这个男人会给她的,因为他还担心传出去的事情。

但是这个男人的确给了他2000元,因为怕事情败露,弄得家庭不和,名声扫地。当然这个男人吃了哑巴亏,是不会忘记的。

紧接着过了一个月的时间,这个男人又去找这个卖淫的媳妇。这次这个男人长了心眼,谈妥一晚上还是500元。

这次这个男人用手机偷偷的把他们的谈话录了下来,认为她要再涨价的话,可以拿出录音来威胁这个媳妇,这样就不会再出现多要钱的现象。

这个卖淫的媳妇依旧是做完事又涨价了,这次狮子大开口要了5000元。因为上次2000元这个男人乖乖的拿出来了,这次感觉的应该更狠一些。

这个男人奸笑的看着这个卖淫的媳妇,转脸不认人。拿出手机放录音给这个卖淫的媳妇听,当时这个卖淫的媳妇也傻了。

但是这个卖淫媳妇认为,他不可能拿着这个录音宣扬出去。于是胆子更大了一些,直接说这个录音没有用,如果不给5000元直接报警。

这次要的钱太多了,这个男人当然不同意了。毕竟手里没有那么多的钱,尤其在农村5000元是非常大的一个金额。

警察来了以后,听到两个人的争论,当然也听了录音,的确这个女的是卖淫的。把这两个人全部带走了,后来也受到法律的处罚。一个被判处强奸罪,另一个被判处卖淫罪。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涉及到一个强奸罪。究竟什么是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的男女在发生关系时,违背了妇女意志或者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时重点强调了一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管是右肩还是幼女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而且是从重处罚,至少十年以上。

对于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强奸犯,主要包括哪几种犯罪事实?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尤其对强奸10周岁以下的幼女,更是受到严惩。

2、多次强奸妇女,或者幼女的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多人实行轮奸的行为。

3、强奸妇女或者幼女,在公众场合实施这种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非常严重。

4、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回到主题。不管价格谈拢没谈拢,如果这个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女人是卖淫的,必须按照强奸罪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比如用手机提前录音。在发生关系之后,出现涨价的现象,这样能够减轻自己的处罚。主要是因为两厢情愿,然后才发生关系,按照通奸论处。

如果说在发生关系之前,价格没有谈拢,但是这个男人用强制的手段发生关系,或者威胁强行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必须以强奸罪论处。

最后我想说: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一定要把持住自己的生理欲望。不应该违背道德的这种事情,毕竟我国禁止卖淫行为也不能通过这种交易,谋取私利。这是一种败坏社会道德的一个行为。

不要拿着男女关系去卖钱,尽管有笑贫不笑娼的说法,可现在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了,不应该再做这种肉体生意。这不仅败坏了自己的名声,也败坏了整个家庭的名声,让子女情何以堪?让自己的父母情何以堪?让自己的亲戚情何以堪?

当然,也奉劝那些男人,如果有这种邪念最好放弃。一方面花了钱,另一方面惹得女人不高兴,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想自己安安稳稳的去做那事,那就花钱消灾吧,别闹得沸沸扬扬。因为男女之事是你情我愿,最好还是要隐蔽一些,顾及他人的一些脸面。赞同观点者请点赞。

有些男人,认为一个卖淫女,是专门做这生意的,在价格还没谈妥,就强行硬上,同样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个人意愿,既不愿意,不论用什么方式,有无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了关系,都不影响强奸罪名的成立,构成了强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我的一个老师,后来回到生产队里当了队长,那时的农村人,生产队长权力大,一家人老少都在队里,也都希望和队长关系处理好,能得到些照顾,照顾也只是些轻活路,或者是长期看庄稼,抽水喂牛的活。

有些队长就动着歪脑筋,盯着漂亮妇女媳妇儿们。

那天安排一个妇女,后半(下午)到坡下给红薯翻秧,下午上工时妇女就往地里赶,她心里正泛滴沽,咋没人去,才我一个人去干这个活,以前都是男女成群结伴儿而行,今天是咋回事儿,正疑惑纳闷的,从包谷地里猛的窜出一个男人,惊魂未定的看到是熟悉的队长,她立马明白了。

她听说过队长好撩骚,但又想一个队里的,大多是同性,最多是落个嘴上快活,看来他今里要来真的了,她不想得罪队长,还讽趣的:你个鬼娃子来正早。

队长接着回她话:我早在这儿等你的。说着队长上手,把她拉扯进包谷地里。

在农村一旦发生男女之事,都不光针对男人,首先说成是女人勾引,还用:母狗子不撅尾巴,公狗子不敢上,来形容男女之事。想到这儿,也不敢叫喊,既是叫喊也无用,村子在坡上,对离很远,没人能听到,再说了,就是有人听到,也说不清,还搭上自己的名声。

队长等不及了,动手动脚,她推脱:不行,不行。好一阵子,她不从,队长也没得逞。想必队长也累了,看来今里没有戏了。

队长问她:你到底行,还是不行?她坚定回绝:不行!队长也改口:不行算了,不行算了……她整理好衣服,抹了脸上的汗,回到家里,洗洗,换个衣裳。这事儿本来风平浪静的,也就过去了,就两个人知道。


农村婆婆特别好事儿,把媳妇儿回家换衣服的事儿,给儿子说了。男人嘛,对这很敏感的,一般都是早上换衣裳,老婆后半出去一阵子,突然回来又是洗,又是换的。在丈夫逼问下,她和盘托出。丈夫不信没有弄完事儿,当晚就找到大队,第二治保主任,也请来了民警,经调查,不构成强奸罪,说队长'道德品质败坏,调戏妇女'……


强奸罪不论侵害对象,与自己身份关系何等,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不影响强奸定罪。

卖淫女身分特别,虽然也从事违法活动,但是她的公民权利还是受保护的。她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处理,但是正当的人身安全,任何个人是不得损害的。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2022-07-25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有卖淫违法不当行为,应当受到拘留罚款处罚。

男子嫖娼同样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但是,在价格没谈拢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因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已构成强奸罪。

任何情况下,也不论对方是什么身份,即便是夫妻也不能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否则就触犯了强奸罪。在这个案件中不会因为对方是卖淫女就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个案件里,男子和女子都要个受到法律的惩罚。男子嫖娼加强奸属情形比较恶劣,应当受到法律的重罚。

2022-07-25

问题描述不太清晰,大概分析了一下,应该是源于一起性交易引发的案件。

既然人民法院判定男子犯强奸罪,那就可以认定男子违反了受害者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点毋庸置疑。

下边通过一个类似案例来加以佐证。

有性交易前的聊天记录,却因价格没谈拢,男子被判强奸罪

30多岁的王某,因为偶然的机遇快速积累了不少财富,堪称钻石王老五,因为他喜欢物色美女,对于结婚之事从未考虑。

某天王某在一个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个大四女生,该女生虽然身为一个大学生,可是沉迷于奢侈品,然而高昂的支出让她苦不堪言。

在她大二那年,她走上了一条“生财之道”,借助于自己姣好的面容,性感火辣的身材,以及特殊的身份,让她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

两人相互加了微信,并且在微信上商定了交易价格3000元,两人先后到达约定的酒店房间。

谁知两人见面后,女生反悔,要求加价到4000元,王某拒绝。因为王某本身是一个生意人,非常看重“合同”。

在两人僵持过程中,王某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由于女生反抗,导致手臂、腿部等部位磕碰受伤。

完事之后,女生坚持要价4000元,王某依然拒绝,并按照约定支付3000元。

随后女生报警称被王某强奸。


庭审焦点

王某认为,自己和女学生是卖淫嫖娼关系,两人微信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两人洽谈钱色交易的过程。

两人相约开房,就是为了发生性关系。

在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也如约将3000块钱转给了女青年,因此,这是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是强奸犯罪。

至于女青年的受伤,是因为自己比较冲动,导致女青年磕碰受伤。

女青年的伤并不是自己暴力殴打导致的,不能作为认定强奸的依据。

女生的说法却不同,她说最初和王某商定好价格,的确是想通过卖淫的方式获得钱财。

但是到达酒店后,自己临时改变主意,想要终止交易,并想离开酒店。而此时王某使用暴力手段(身上伤痕为证)强行和自己发生性关系。

虽然事后王某转给自己3000元,但是整个过程是违背自己意愿的,王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被害女青年的陈述得到控方的支持,控方认为就算有卖淫的想法,只要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反悔,不同意再发生性关系,王某就不能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强奸!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强奸罪成立。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之关键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很多,而最关键就是需要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最基本的。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更具有主观性,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不能以自己的判断作为对方是否反抗的依据。

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能以对方的职业,身份,作风等因素当成自己判断对方是否愿意的依据。

像上述案件中,王某认为他和女生之间仅仅只是一场交易行为,充其量只是卖淫嫖娼,他错误地以对方是一个卖淫女来衡量对方顺从意志和自己发生性关系。

还有一个真实发生且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

某女子的丈夫是跑出租车的,经常晚归,女子早已习惯。

某晚一个小偷撬门进入他们的房间,把房间抽屉内的现金和首饰偷走之后,在他即将离开房屋的时候,听到床上女子说了句“老公,你回来了?”

小偷临时起意,冒充了女子老公,和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离开。

一直到早上女子醒来,才发现身边没有人,给老公打电话才知道老公昨晚送了个长途,一夜未归。

女子看了屋内情况,才知道被盗了,就赶紧报警。

后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女子同时指出小偷有强奸自己的行为。

不过法院最终认定小偷只是犯了盗窃罪,强奸罪的指控不予认定,根本原因就是小偷虽然和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并没有违反女子的意志。

小王是一个沉迷于风花雪月的小伙子,30多岁不想结婚,只想到处发生钱色交易,风流一时。  某日,王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大学生的卖淫女娜娜,小王看见娜娜社交圈的照片很好看,身材也很好。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小王也知道了娜娜的职业是卖淫女,于是两人以3000元的价格相约酒店开房。

价格谈拢之后,两人约定到学校附近的一个酒店开房。在房间内,小王看到娜娜的颜值不如社交圈的图片好看,提出来只能2000元的嫖资。娜娜觉得小王出尔反尔,不同意临时修改价格,必须要按约定的3000元支付。小王淫虫上脑,直接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最后支付2000元嫖资。娜娜事后直接给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遭到强奸。


辩方观点:两人是因为嫖资纠纷,微信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是卖淫嫖娼行为,不是强奸罪。

控方观点:起初两人是嫖娼行为,后续小王在娜娜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小王以暴力手段强迫娜娜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案例二分析:

小李出差住在某一宾馆,发现门缝里的小卡片,于是按照上面的电话,拨打了电话。约了一名名为丽丽的失足女进行性交易。丽丽来到小李的房间进行性交易,两人性交易过程中,进行得很顺利。小李给了1000元现金作为嫖资,丽丽接受了嫖资,两人发生了性行为。

事后,丽丽回到住所,发现小李给的现金都是假币。于是心有不甘,找小李理论,要求支付嫖资。小李以嫖娼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有本事你报警,威胁丽丽。丽丽愤怒之下,直接拨打了公安机关的电话,说小李强奸了自己。那么小李应该以强奸罪论处吗?


辩方观点:两人虽然发生了性行为,但是小李没有支付嫖资,属于强奸罪

控方观点:虽然是假币,但是两人性交易时间完整,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小王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

定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刑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分析

强奸罪的判断依据是: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性性行为。价格没谈拢,强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先决条件,所以判决是正常的。

ps: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2022-07-25

很正常啊,不是这种特殊行业,就是去菜市场买东西,你和菜贩子价格没谈拢强行把菜拿走,这就是抢劫吗?

同样,即使是特殊行业,即使这种交易非法,那么我们可以谴责特殊行业工作女性为什么要从事这种非法行业,为什么要和男性达成非法交易;我们也可以处罚这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女性,处罚他们达成的非法交易。

但是这不代表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不违法,这就是强奸。

说完这个我多说一句,事实上即使两人是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丈夫强行违背妻子的意愿发生关系,那么这也是100%涉嫌强奸。

其实在这一块,我们国内目前还是比较落后的,许多明明是涉嫌婚内强奸结果变成了夫妻矛盾,事实上这不是矛盾,是丈夫涉嫌强奸犯罪。

希望大家都可以重视这个问题,其实婚内强行与女方/南方发生关系都涉嫌强奸,其实严格来说,婚内强奸与强奸没有区别。

诗画人生,相约篁岭。专注文旅,净化心灵!这个男子真的被“判处”犯了强奸罪?那也太憋屈了吧!

这倒让我想起古时的那句“婊子无情,戏子无义”了!这女的怎么就能这样呢?你不能为了区区几十,异或是几百块钱,就把人家一辈子给毀了啊!

要知道在我国强奸罪可是属于重罪的呦,最高可判死刑的!这女的怎么就那么心狠呢!

这男子也是太没经验了,估计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吧!他怎么就没想到先要学会保护自己呢?但凡他留下了一丁点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谈价还价的录音等,也不至于被这黑心的女子给告了!

此外,我还想说点题外话!我国新《民法典》对男女之间约会开房行为做出了新的修改,只要不涉及金钱交易,一般都不做处罚了!我觉得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因为我认为像男女之间的这种事情其实真没必要管控得那么严的,两千多年前的孔老夫子都不是说过:“食色性也”吗?

好了,就说这么多,不喜勿喷呦!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价钱谈不拢强行发生关系,女方肯定不愿意,自然就符合犯罪条件了。卖淫不触犯刑法,刑法级别高于治安条例。再者强奸不是制止卖淫的合法手段。

2022-07-25

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而因价格没谈拢,说明是妇女靠出卖肉体挣钱,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男子并没犯强奸罪。

这就说明,男人一定要洁身自爱,不要嫖娼,以保护自己。

2022-07-25

我怎么看?坐着看呗!就是感觉有点毁三观!因价格没有谈拢?我甚至错觉,就是说这女的本身就是卖的吗?

还是说,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但是想尝试要点赔偿,但结果却不如愿,所以才把男的告了?

搞不懂这里面什么内情,但有一点我看懂了,男的违法了。他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就被判定为违法。不管他是否有赔偿的愿望,还是已经赔偿到女方所说的数额,他就是存在违法行为。

只是说,如果他在赔偿金额上满足了女方,女方不公开不告他,那他就可能钻了个空子,不用承担责任了而己。但是如果有一天被公开,他还是得受到法律治安拘留。所以这是何必呢,劝这位男士还是尽早自守,争取坦白从宽处理。

在这里也给女同志们提个醒,女方单独与男士出去,关系没有到亲密的份上,就尽量到公众场所见面约会。以勉给别有用心的人创造犯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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