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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撤案行为吗?

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撤案行为吗?
2022-07-15

【每日讲法观点】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通常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其效果等同于撤案,但本质意义是因为所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法院为什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原则上都需要案件符合相应的立案标准。就拿大家普遍接触的民事案件来说,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主要如下:

  • 原告是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具体、唯一;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不管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还是之后,只要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比如原告并不是这个案子的利害关系人、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具体、原告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等,都可以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上一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是否正确作出审查,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可以直接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受理。

不过,建议当事人仔细考虑为什么人民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案件确实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应当及时作出修改、更正,待修改更正完毕之后,重新向人民法院立案。

总结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其效果与撤案类似,结果都导致人民法院对案件不做出实体的审查,不会进入正式的审理阶段。

但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原因,比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这种情形如果人民法院还依然受理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了。

2022-07-15

不予受理与撤案是两回事!

不予受理一般不采用决定书形式。

不予受理一般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如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某些税收征收案件,都存在一个前置程序。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使用民事裁定书而不是决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并在释明部分告诉你有管辖的机构。

使用决定书的情况较少,一般只在一审案件向原审理法院申请再审时,原审法院以院长的名义决定是否再审时使用。

撤案是案件已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撤销案件的情况。

撤案发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申请撤案,即法律上所谓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未审理前进行撤诉,法院一般会准许;如果已经过审理,则撤诉需人民法院批准。

撤案发生的原因之二是法院决定或裁定撤销案件,如重复诉讼引发的案件,则裁定撤销案件;如果以审委会名义撤销案件,则使用决定书。

2022-07-15

受理等同立案,不受理就是不够立案标准。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是撤案,撤案是撤消已受理的案件。如果你觉得应立案而法院不受理,你可向检察院或政法委实名投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

2022-07-15

题主说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应该是“不予受理裁定书”吧?“撤案”应该是“撤诉”吧?严格来说,不予受理与撤诉是两码事。

不予受理是因为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这个裁定,当事人是可以上诉的。而撤诉是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对于准予撤诉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上诉的。撤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诉权并不丧失。

当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造成民事案件的结案。只是不予受理是被动的,撤诉是主动的。另外,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在庭外得到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这种方式的撤诉是皆大欢喜的,正所谓“案结事了”。而不予受理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没有实现,可能会继续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2022-07-15

不予受理用裁定,不是决定。法院受理案件有严格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求当然是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若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裁定,由上级法院责令下级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我是窦律师,若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关注留言讨论!

2022-07-15

您好,法院不予受理决定并不是撤案,因为该案件都没有受理就表示未立案成功,你可以再收到该决定书后提出复议。

2022-07-15

不是撤案行为!

2022-07-15

审结

2022-07-15

法院的不予受理应该是裁定书,是法院立案庭对你的起诉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你认为你的事情法院应该立案,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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