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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不是就是无罪的?

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不是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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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你存在且实行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至于存款的去向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刑结果。

笔者之前服务的一家公司,在笔者离开二年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板被刑事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披露的非吸数额非常大,达33亿之多,一审判决是去年八月份判的,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

这起非吸案中,最典型的就是老板(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账目非常健全,会计核算非常清楚,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也都清清楚楚。主要吸收的存款除还本付息外,其它的都用于建设两个电厂和其它项目。老板基本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所以得到了众多债权人的谅解书。

从这起案件中也看得出,并不是你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建设、用于生产经营就是无罪的,这是两回事。如果你把吸收的存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其它不正当用途,那你可能涉嫌的就是非法集资罪,那罪行比非法吸收罪要重的多。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个行为犯,吸收的款项去向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具体实务中,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2022-07-12

并非如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罪名就可以看出本罪的构成原因是非法的吸收了来自公众的存款,非法指的是违反金融法规,吸收资金除非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否则都构成非吸。

至于是否真实用于生产经营,那可以用来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差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两罪的量刑差的太大,非吸最多十年,而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无期。

当然根据司法解释,非吸用于自我经营,能够全部兑付的可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现实中,基本没有可以完全兑付的。

2022-07-12

我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就算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资金用途没有关系。

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几个标准:1.非法性,没有金融吸储牌照,私下借款。2.高息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以高额利息为诱饵。3.对象的不特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不仅仅是亲朋好友,是面向社会所有人吸收,所以危害性很大。4宣传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都对象宣传,口口相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都是用于生产经营,差东墙补西墙,资金链断了,就暴雷了。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为了赌博享乐或者直接逃跑,那么性质就变了,就是诈骗了,判刑也更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一般是20万以上,吸收五人以上借款,大家可以参考参考。

2022-07-12

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不是就是无罪的?

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种罪名,考察的是以下情节:

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比较大,个人数额20万以上,单位数额100万以上。

二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较大,个人非吸30户以上,单位非吸150户以上。

三是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较大,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中一个就构成非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个规定实际上讲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描述,其实任何犯罪,只要情节轻微,都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总的来讲,非吸案件,只要数额足够大或户数足够多,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足够大,只要达到其中一条就可以入罪。而吸收的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其实对量刑没什么实质性影响,关键的问题还是造成的损失多大,如果不大,甚至没有,有可能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这就是一个自我安慰的谬论。首先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是拿着资金去做生产经营的?其次,即使拿出部分资金做生产经营,也是一种投机性或者掩盖其违法事实的的目的。最后在我国,是以行为来去判定是否犯罪,只要存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就已经犯罪了。

我们可以来个基本逻辑判断,一般吸收非法公众存款都要采用高利率,否则其如何能够成功吸收到资金呢?那么用高利率得来的存款,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得到的是社会平均利润率。最终的结果是生产经营赚回来的钱,可能都不够利息偿付的呢。犯罪嫌疑人会冒着坐牢的风险,做这些无收益的事吗?

在实际很多案件中,确实犯罪嫌疑人也做了一些生产经营。但是他会利用这些项目夸大收益,夸大自己的投资,以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或者就是因为它本身的眼光不行,认为这些项目将来可能会赚取高额利润,但其实最终会遭到损失,甚至是被骗。所以其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性,可能就是出于违法或者是暴利投机心理。

再讲讲法律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没有经营资质就已经违法了。这是不管其吸收到存款多少,也是不论其吸收的存款用于何地。只要干了这个事儿,他就已经违反刑法了。唯一能影响的仅仅是量刑标准而已,如果造成的社会损失不大,可能判得轻一点,如果造成的损失巨大,判的重一点。现在唯一让犯罪分子庆幸的是,我国已经取消了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死刑量刑,也就是说最高刑罚就是无期徒刑。

过去的无期徒刑有可能改造良好,会变成有期徒刑,再减减刑,最多可能只做十三四年就出来了。但是现在已经有所改变,如果在判处无期徒刑时,写明不准假释,不准改判有期,那他真的是要做一辈子监狱。这也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

在前几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中,多少犯罪分子举着创新的伪大旗,干着吸收非法公众存款的事情啊!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巨大。有多少普通民众一辈子积蓄都被他们挥霍了,买飞机,买游艇,买别墅,有几个是将钱做到生产经营中吗?所以应该对这些犯罪分子处以严重的惩罚。

记住:没有正规的金融牌照,不要去做金融的事情。吸收存款只有银行才能干,别的谁干都是违法。#理财大赛第三季#

2022-07-12

非法集资得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影响集资犯罪定性。但是如果用于经营之外的其他情况,用于其他用途的这部分资金要考虑集资诈骗问题了。

问题中,如果集资钱全部用于了集资时约定的生产经营,那么,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行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10年。

如果积极配合政府清查退出赃款,主动消除社会危害,依据宽严相济的政策,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期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侵害了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性巨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处理时,一般有政府牵头公安进行具体处置,各地政府也会以减少危害的角度出发,制定出台一些政策,引导集资人积极退款。

2022-07-12

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货币、资本以外的正当生产经营,是否构成本罪?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中央集权式的金融体制,金融资源高度垄断,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一直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在通过正规途径如法取得金融支持后,转而寻求民间融资。因此,如果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并非从事货币、资本经营业务,而是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是否仍构成本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才应以本罪论处。

理由是:

第一,从法条关系上看,刑法第174条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旨在禁止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第175条所禁止是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从事金融业务;刑法第176条所禁止的应是从民间获得资金从事金融业务。

第二,刑法第176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直接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依靠民间借贷。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利于经济发展。

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的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司法实务部门将该罪入罪的门槛降低至以经营商业、生产为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则完全是受严惩非法集资观念之影响。

因此,建议从集资的用途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进行限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在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货币、资本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经营。

这两种集资用途的差异体现了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前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毫无疑问的,而后者则不然。

一般而言,国家制定法律禁止非商业银行组织、个人从事只有商业银才能从事的贷款业务就是为了维护现存的金融管理秩序。

只有当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资本和货币经营时,才可能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当其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的商业、生产经营时,则不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损害。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严格从机智用途是区分间接融资行为与直接融资行为,不应将以合法的商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07-12

这种想法肯定是错误的!

我们这里有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

崔某最初经营一家畜牧养殖场,后期为扩大生产,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互利共赢,向自己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甚至许多陌生人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也就是让大家看到他有这个实力,而且大家投资要比银行利率高的多。

于是乎,你三万我五万他十万竞相投入,甚至有的投入几百万元。恰好那一年,猪肉下跌幅度较大,这就直接打击了老崔的畜牧事业。最后,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关门歇业。

这就导致了投资人的血本无归!几千万呢,怎么办?钱是没了,就这破场子,砸锅卖铁也换不了几个钱。还谁?给谁?别说高息,本金也不见踪影!

最后只有监狱一途!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吸收或变相吸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无论你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吃喝嫖赌,还是用于正当经营,都不能改变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而且其风险性是无法预估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大小范围的吸收,人员众多,一旦收不回来,直接影响的是基层的稳定发展!

所以,无论你吸收的钱用于干什么,只要不特定多人多次多钱,等待你的只有八大两……

2022-07-12

非法吸收行为单独成罪。哪怕他把吸收来的钱全部捐出去,也会构成犯罪,资金合法使用,无非是一个量刑情节罢了。

2022-07-12

不行,这个是两码事情。至于资金使用去向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但是在未来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使用去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是有相关金融牌照的专业机构才可以做,而非任何人都可以做。

如果一家企业想从社会公众拿到资金那也必须通过发行企业债的方式进行操作,而非直接从公众吸纳存款,用于企业经营。

现实在民间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部分企业融资难,就在融资的方式上动了歪脑筋,通过高息的方式从公众手里面吸收存款,用于自己的企业经营。这其实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现在的量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5-50万元的罚款。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人能够及时全部清退吸收资金。

所以,用于生产经营并不能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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