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寻衅滋事致一人轻微受伤,构成犯罪吗?
持刀寻衅滋事致一人轻微受伤,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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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话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进行赔偿罚款和短期拘留,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而根据题主的所述,只是造成了一个人轻微伤,打不到寻衅滋事罪的要求,所以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故意伤害罪的起点是轻伤二级,而一人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构成刑事犯罪。
刑诉法15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轻微受伤不是轻伤,轻伤才是受伤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但是,有人受伤的话,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民事赔偿以及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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