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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笔录无当事人签字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被告人笔录无当事人签字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依据?
2022-06-26

被告人笔录也称口供。是否有效,要审查原因,综合判断。

基本原则

合法性审查是优先原则,讯问的主体、地点、手段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笔录要求真实自愿。原则上,笔录的每一页都要签字、按手印。刑事案件中,应当重证据、轻口供。证据充分,也可以按零口供处理。

笔录记载的相关事实,要有其它证据佐证。如案发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法等,与现场勘查相一致。



口供来源一致、稳定。提讯笔录、归案说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等相一致。多次讯问的笔录与首次供述不矛盾,前后是否翻供。

刑讯笔录无效

被告人需证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比如刑讯人员的警号、长相,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等。



讯问都要同步录像,刑讯的时间非常重要。

可以在刑讯后告诉同期羁押的人员,如能出庭作证,相关细节也吻合,则认定刑讯的可能性增大。

所以,没有签字的笔录并非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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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6

如果是庭审笔录,被告人不签字仍然有效。如果是讯问笔录,被告人不签字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的真实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的,照样可以定罪处罚。

2022-06-26

有时候有效,有时候无效,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又怎么来衡量呢?

一种是当然无效,什么时候当然无效呢?当你谈完话、录完口供,记录人会让你查看书面笔录,如果你核实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你们没有谈到的内容,这种纯属无中生有而且对你不利的,比如供认犯罪事实,你是可以拒绝签署的,即便不得不签也要把你拒绝认可的不真实内容标注出来。如果他执意要使用你没签字的笔录,就必须提供其他材料予以来佐证你认可该内容,否则就是无效的,尤其是无中生有部分。

另外一种是想当然无效。很多人在别人问话过程中反应不过来,等人家记录完了才回过来神自己不该乱说话,所以就拒绝签字,总之是认为签了字对自己不利,就会以各种理由推脱,以为不签字就无效没事,这种自以为无效就是想当然无效,实际上是有效的。如果谈话过程有录音录像,你不签字人家仍然能够证明你是在合法情况说的话,在拒绝也没用。另外,当你拒绝签字时,记录人和谈话人只要找到见证人,把拒绝签字情况说明并记录,由见证人签字后,笔录和口供就是有效的。

所以说笔录也好口供也罢,哪怕是会议记录,并不是签不签字的问题,而是在过程中就要谨言慎行,不要别人还没坑你,你就已经置自己于不利。

当事人拒签的,讯问人员写明情况也可以做证据,是否被采纳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要依法讯问,形成书面的讯问笔录,俗称“口供”。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依法签名、按指印。经签字按指印后,讯问笔录有效。

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侦查人员签名的,讯问笔录也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没有理由一味的拒绝签名并不影响讯问笔录的效力。

如果在讯问的过程中,有指供、诱供、欺骗、刑讯逼供的违法取证行为,完全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动不动就拒绝签字。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拒签的,侦查人员可以注明,只能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另一种情况是侦查人员忘记让被告人签,这种情况极少,主要还是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只有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才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2022-06-26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不能称之为被告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嫌疑人拒绝签名捺手印的,只要参与讯问的两名侦查员(正式警察)签名并注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捺手印那么这份笔录是有法律效力的,且现在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同步录音录像,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捺手印,并不影响这份笔录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2022-06-26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按常规,凡笔录须当事人签字才有效。特别是在技术手段比较低下的年代。但在现代办案中,随着侦查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询问笔录不再是定罪的不可或缺证据,侦查机关通过运用各种技术,能有效证明犯罪的证据链成立,即使无笔录(零口供)也能控罪成功。同时,在如今实施了“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机制下,询问笔录即使没有当事人签字,也不意味着这个笔录没有法律效力,只要这个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如实记录,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字,有办案人员二人以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在法庭上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印证,这份未有当事人签字的笔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题主提问中提到的“被告人”,在询问阶段应该还不成立,这一阶段通称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当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并确定公诉之后,才可称为“被告人”,因为有些案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起诉的,就不存在被告人。

2022-06-26

谢悟空邀请,简要作答!

排除讯问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本身程序不合法等影响讯问笔录的效力问题,若只是被告人自身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是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只需要讯问人在讯问笔录上进行注明即可。理由和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阅读或接受宣读讯问笔录后,如果承认笔录与其说的相符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因其自身拒绝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当然不能因此而获得非法的利益。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1第1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9条中也均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予以了细化和明确,即:若讯问笔录在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讯问人员在笔录上注明即可,并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以上简略作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也欢迎关注点评,了解更多法律常识! 

【被告人讯问笔录】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未经被讯问被告人签字认可的,只能称之为讯问记录,而不能称之为讯问笔录。其证据效力仅可以证明:发问人问了什么问题?记录者是谁?

被害人拒绝签字的笔录,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人笔录,只要是如实记录的,载明拒绝签字,并有同步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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