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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不是同一人,怎么起诉?

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不是同一人,怎么起诉?
2022-06-25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起诉时将公司法人列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公司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参与诉讼。

因此,在对公司法人提起的诉讼中,不能把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列为当事人,只能把公司列为当事人。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题主所述的法人,其实就是指公司,不是指具体的自然人,所谓“法人不是人”,就是指法人是公司。

一般人分不清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这些法律用语的内涵和外延。比如题主的提问就比较混乱,其实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能证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人格混同,否则,是不能起诉实际控制人的。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实控人有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以恶意欠薪罪追究实控人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请咨询当地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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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可以起诉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有一个同时起诉公司并要求实际控制人和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获得支持的案件可以参考。

去年在张家港法院起诉了一个订做合同纠纷的案件,公司与我的委托人签订了订做家具的合同后没有按时交付,我代表委托人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的法人是公司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管。委托人在整个订做家具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仅跟实际控制人联系过,其他的人全部都不认识。

起诉的时候再三考虑,调取了委托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全部聊天记录,最终决定诉讼请求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是他为公司唯一股东,其实跟是法定代表人无关。

实际审理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并不认可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们最终通过两步程序说服法官认可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第一步:申请法官向公司股东做询问笔录,(公司唯一股东为实际控制人长辈,事先我们已经了解了大概情况),了解其是否参与公司管理还是代持股份,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称都是实际控制人和他儿子指示做的,公司的事情他一概不知。

第二步:订做合同上的收款账户是个人账户,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调取收款人账户基本信息和账户流水。调取后账户基本信息显示收款人与实际控制人是母女关系,并且收到的款项没有用于公司。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再向实际控制人询问,实际控制人无奈承认公司通过其母亲账户收到的款项,他本人使用了。

法院由此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并通过证据显示公司资金与其本人财产高度混同,判决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接下来我们还准备通过偷税漏税,侵占公司财产等问题,要求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仅是个案,不能说具有很强的判例效果,但是整体的逻辑和诉讼过程,可以作为参考,也许会对案件有新的启发。

2022-06-25

你首先得明白,法人是组织,不是一个人,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当法人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符合破产的,可以向股东追偿,请求其在认缴的范围内补充赔偿,法定代表人有钱或者没钱,只要没有法人混同,他的财产不是公司财产。

2022-06-25

你这个问题,需要澄清的是实际控制人,到底如何证明他是实际控制人,单从关系判断是没有用的,法律讲述的是证据,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本案才能立案和胜诉,否则在立案庭就会驳回,无法立案,那么到底怎么起诉呢?我们通过几个方面来阐述下。

1、首先你的案子是跟公司发生关系,先不考虑谁是法人,谁是实际控制人,按照现有法律进行起诉,如果胜诉后,被告没有上诉,那么在生效判决书之日内,被告还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先把公司行为进行限高,上失信人黑名单,冻结公司名下所有账户,然后,再申请执行法人,也要先从程序上,限高措施,上失信人黑名单,冻结法人的银行账户,管控微信和支付宝余额,这样先完成第一步工作。

2、其次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儿子,那也就是老子是法人,儿子是老板,这个理论程序有点乱,原则性是儿子是法人,老子是实际控制人才对,那么本文案例,儿子是实际控制人,老子名下没有财产,这个在法院执行局肯定通不过,法院会将法人也就是他的老子名下财产关系进行调查和取证,儿子的财产肯定是现有法人为了逃避债务,进行财产转移,法院会通过司法程序,对他儿子的财产进行执行甚至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被执行人的儿子财产通过继承、低价购买,都属于财产转移的事实,法院完全有权进行强制执行转移后财产,进行冻结,拍卖。

3、最后本文中的案例表现,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将自己名下的股份或者将法人由其他人代持和代替法人,其实这样做,并没有起到让自己脱离风险的设计,一旦产生风险或者法律纠纷,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连带责任关系,确定实际控制人,那么最后的责任还是实际控制人来承担。

总结下,很多公司的老板其实都犯了一个错误,就是企业在经营中为了降低风险,做了很多的比如节税设计,和法律风险规避设计,这些设计都是非常错误的,国家建国几十年,在税务和法律上,几乎没有空隙让人可乘,真正的风险控制,需要在源头上开始设计,在公司还没有成立之前和没有组建之前,做设计,是符合风险规避的有效办法。

一般是起诉公司,法人代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是一个岁数很大的老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如果公司之前给员工缴过社保的,可以由政府先垫付员工的基本工资。

2022-06-25

法人是企业,又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既然是法人就由法人财产履行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不拿出来还公司欠的账。

怎么头条总发些这常识问题让人回答,拉低下限啊

1.你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起诉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因为他的职责才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诉讼的结果是要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来承担。所以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财产和你的诉求没有太大关系。

当然,在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的,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申请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据此可牵制其履行义务。另外,如果公司有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的,还可能因此涉嫌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犯罪。

2.针对你所说的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再多说几点:

(1)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制订了大量的专门的法规政策,早期有《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近几年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今年(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及今年(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发布的并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此外,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针对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你可以自行或联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劳动监察大队请求立案,维护权益。

(3)如果公司目前账上没钱付农民工工资,可查一下公司是否足额缴纳资本金,如未足额缴纳的,可就未足额缴纳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股东(可能就是你所说的实际控制人)的资产。

(4)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就是公司的资产和实际控制人的资产混同,如果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种情形的存在,那你也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包括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随时沟通。

2022-06-25

你问的比较含糊也不太专业。按你说的你是和你问的公司有纠纷,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法定代表人。而法人在《公司法》和民法中都是指公司组织,准确的说法人不是“人”而是公司。而你所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是一个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如果是你和该公司有纠纷,只能起诉该公司,而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代表,会代表公司应诉。而实际控制人(是在审批局备案出资的股东)会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以出资额度去承担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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