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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2022-06-21

不能说没有可能,但应该是很难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中国的司制特色体制决定的。理论上讲,中国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独立,这个设置是理想化的设置。

实务中,公检法三家会协调配合,紧密联系,对中国刑法的理解与应用,警官、检察官、法官的理解不会差别太大。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刑罚量刑的建议,一般是适当的,也会得到法官的认可与尊重。

当然,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的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等,或者有新的证据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也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获得缓刑的机会。

总之,可能性是有,但不是很大,积极争取也不失是一种良好的处理方法。也是一种应有的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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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还能判缓刑吗?

这个不能确定,因为作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公诉,是依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材料,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辩护无罪或者是罪轻的理由成立,确认被告人无罪或者是罪轻,有可能全盘否定检察机关的指控。也有可能完全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被告人判实刑。所以,在法院未作出裁判之前,哪一种结果的可能性都有。作为被告一方扎扎实实的把辩护工作做好,这才是重中之重(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2022-06-21

可以的。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因此,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开庭质证,最后依法作出判决,可能判实刑,也可能判缓刑。

2022-06-21

这个问题关系到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依据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如何定罪量刑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决定。当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其当然拥有求刑权和量刑建议权,但是它不能决定人民法院的量刑结果,仅作为量刑的参考意见。

所以,题目中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实刑,是否采纳,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涉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量刑不当,可以向做出缓刑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然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最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判处缓刑是否适当。但是,这些只是检察机关的程序性权力,并不能排斥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实体性权力,因为审判权(即定罪量刑)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人民检察院只有量刑建议权,而非量刑决定权。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最终仍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裁判。

但是,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情况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了一些例外情形,人民法院等于丧失了量刑决定权。同时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权。笔者认为,也与《刑事诉讼法》第三、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相悖,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侵蚀”,所谓“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出现“危机”,人民检察院作为求刑机关,提出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当然无可厚非,问题的症结在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确实让人匪夷所思,等于说检察机关把指控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工作全部完成了,人民法院一般是必须照单全收,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否则就是违法。

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还要征求检察机关是否愿意调整量刑建议,而且只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判决。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基本上人民法院都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为道理很简单,量刑明显不当根本无法把握,只要在量刑幅度内,实际上就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判决本身除了法律效果还要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量刑才算精准适当,很多纯属认识问题或者侧重点的问题,所以作为法官也很难就量刑问题做出更多的“诠释”,故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小比率的认罪认罚案件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是人民法院的量刑判决。

笔者以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可能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去制衡人民法院的量刑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取代了人民法院的量刑权,不能不说这是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突破,可以预见认罪认罚制度仍将继续在探索中改进完善,如同社会改革一样呈现波浪式前进。

2022-06-21

你的问题涉及量刑建议被审判机关采纳的内容,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普及之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那么重视,或者说这个量刑建议不是法定的要求,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也可以不提,即使提了,审判机关也不一定会采纳。


可是,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被以法条的形式固化下来以后,量刑建议的提出就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刑诉法第十五天规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在公诉机关与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量刑建议就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来,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仅要认罪,还要认罚,就是要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如果审判机关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公诉机关需要重新评估,如果认为审判机关的建议合适,就要调整量刑建议,对不予调整的,审判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判决。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审判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就要进行抗诉了。


因此,你的问题中提到的公诉机关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理论上审判机关可以判缓刑,但公诉机关会进行抗诉,存在再次被判实刑的风险。当然,这是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及之后,抗诉的风险更大。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龙哥哥说法

2022-06-21

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判实刑,法院会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作为参考价值判断,再作深入研究方案,但对嫌疑人判罚量刑,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所有的证据,包括勘察现场拍摄的照片,犯罪地点时间视频,作案动机是什么,施暴行为是否恶劣残忍,触犯法律条例第几条,综合考虑再三确认判罚轻重。

对于犯罪团伙作案,组织者主谋犯指使手下对他人实施报复杀害,教唆拉拢人心,对被害人殴打至死,都属于重罪判罚。

对于故意杀人犯罪,蓄意谋杀残忍掠夺他人性命,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均为严重侵犯人身安全重罪量刑。

最后判决主宰权属最高法院裁定,裁决犯罪嫌疑人量刑,过程需要反复复核通过,程序办理手续齐全,层层叠叠把关,法院最后复核审核通过裁决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是公诉方,法院是判决方!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案情向法院提出判决建议,但是具体怎么判,还是法院说了算。

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乱判,法院怎么判,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条文允许范围内,法官有一定量刑权限。

我知道的就这些了。

检察机关建议判实体刑,法院判缓刑,还是有可能的,只不过可能性不是很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国家司法活动。根据职责分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但最终司法裁判权属于法院。不经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法院具有独立的裁判资格。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原则。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独立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检察院司法建议仅供参考使用。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要根据当时控辩双方的具体表现,做出是否支持公诉方意见的决定。一个好的律师的价值也就在于此,能够通过法律规则、辩护技巧等多方面技能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

2022-06-21

有!但是比例很少,也有建议缓刑最后判实刑的。看证据看律师的能力,没有最终判决前一切都有可能!多跟律师沟通,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律师十分重要,律师的辩护能力也很关键。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果能成功说服审判长或检察官,也能帮助到你[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捂脸]

看功大于过是体现法制的表现,放去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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