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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后还手,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被人殴打后还手,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22-06-20

就拿唐雪的案例来看吧,对方拿着刀去唐雪的家里行凶,如果唐雪不出手,死者一定是唐雪,假如对方没有拿刀,而唐雪则用刀把对方捅死了,那也有一点防卫过当,但是还不能看成是防卫过当,因为对方是一个体育专科人员,个子又那么高大,对于唐雪来说则没有一点胜算的把握,在自己受到人身安全的极点时,唐雪当时要是一时头脑空白,扎了对方一刀(仅是一刀)!要是多刀也可以说成故意伤害罪。

2022-06-20

按照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来修改法律,不应该约束好人,我们的法律应该鼓励正当防卫,凡他人有首先动手的侵害行为,被打者的任何反应都应界定为自为还击,全部免除刑责。如有特别突出的防卫过当,可责令经济赔偿,但不负刑事责任。这样可避免很多的纠纷,使一些恶人渣人有恐惧感!

据相关新闻分析:此案应为死者挣脱同伴约束,猛烈攻击唐雪时右胸撞上水果刀尖意外受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若唐雪故意伤害,刀口应在左胸才合理!永胜县公安局法医可以补充进行力学验证实验,永胜县检察院起诉书措辞不当,不合逻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怎么可能将水果刀捅进大男人右胸?!唐雪完全是在正当防卫,保卫全家人生命安全,避免了一次群死群伤的灭门惨案。李某之死纯属意外、天意难违!

除了死了的动物不会防卫之外,会动的基本会防卫,那有正当或过当。

谢邀。要回答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法律界定的什么叫正当防卫这个概念的内涵。正当防卫:指的是当国家.集体.他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力。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行使正防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受到侵害的必须是国家集体他人以及自已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其三是法律还对正当防卫另加了规定,即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那就叫防卫过当,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由此可见,被人殴打后,人家已经停止侵害,如果再去殴打他人,那就不能算正当防卫了,那就是算报复。报复行为,虽事出有因,但确属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处罚。以上发言,仅属个人体会,如有不妥,请网友们指正。

2022-06-20

欧打后是多长时间呢?法律规定在欧打正在进行时,进行反击,才算自卫,也就是说当被人刀扎到肉里时,还没有拔出刀子的时候才能反击,如果刀子拔出了,就不能反击了,这时损害已经结束了。必须等第二刀扎入肉时,再反击。

2022-06-20

被人殴打后还手,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要分多种情况,简单的说,不是所有的被人殴打后还手,都属于正当防卫。

说到这个话题,相信很多人马上想到最近的退伍女兵唐雪反杀案,单就这个个案,我认为唐雪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意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

本人前天就此写过一篇文章,现在把这个文章在此转述。先说好啊,我的看法不符合大多数的口味,欢迎您的理性讨论,不带骂人的啊。

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退伍女兵唐雪将前来她家砍砸院门滋扰的李某湘一刀捅死。此前的2月8日夜,二人有过几次纠纷。

案发后的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8月7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唐雪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部分内容

“反杀”主角退伍女兵唐雪的退伍军人证(下图)

被刺男子李某湘的大学毕业证(下图)

8月25日,退伍女兵唐雪聘请了律师。受雇律师殷清利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7条20点意见,论证了退伍女兵唐雪刺死持刀砸门男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并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书。

受雇律师殷清利的撤诉申请书第一页

受雇律师殷清利的撤诉申请书中列举了大量自认为有利于退伍女兵唐雪的事实,不幸的是,这些看似有利的事实仍能得出不利于退伍女兵唐雪的结论:

退伍女兵刺死持刀砸门男,伤害故意明显,属防卫过当。

一 被害人(即醉酒男子李某,以下改称被害人)的行为举止不同于昆山反杀案中的宝马纹身男。被害人对用刀砍砸唐雪家院门前的行为进行过道歉,并在一系列行为中听从同行者的劝阻。携带人菜刀也被扔掉,说明他不是一个横行乡里的恶霸。试想,一个人人都怕的恶霸,还有人敢伴行、劝阻、看管吗?他同退伍女兵唐雪一样,也是一个春节短暂回家过年、在外务工人员。

二 以被害人给唐雪家道歉为分界点,道歉以前的事双方应该达成了谅解。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连续性。退伍女兵是否防卫过当只要看被害人从持刀砍砸唐雪家院门以后的双方的行为就可以了。道歉以前的更具有民事纠纷的特点。

三 从被害人的刀口的尺寸看,退伍女兵唐雪不是胡乱挥舞无意识划到被害人身上的,而是有目的的捅刺。

四 从被害人的刀口的位置看,一个1.7米的人要捅刺到一个1.9米人的胸口,说明退伍女兵唐雪基本是直立、肢体未受限状态。也就是说,唐雪在用刀捅刺时没有受到殴打。

五 唐雪从自家院门出来到被害人在小巷倒地,这一过程不到一分钟。说明唐雪的目的性很强,就是想用刀捅刺被害人。

六 从被害人被刺刀口的数量看,一刀击中要害,说明动作精准,目的性强。

七 退伍女兵唐雪在军中受过使用刀具的训练,对使用刀具危害性、捅刺部位较之常人有更准确、专业的认知,但她仍用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说明她伤害目的明显。

八 综合受雇律师殷清利的,那一分钟经过是这样的:唐雪开门,被害人挣脱同行人的拉拽,上前踹了唐雪一脚,被同行人拉回原处,唐雪趁同行人拉拽被害人,实达人动作不便时,冲到被害人面前,对被害人胸部捅刺一刀,同行人隔开唐雪和被害人。被害人向巷子里跑,唐雪向家里面走。这一分钟里,不可能发生被害人持续殴打唐雪、唐雪换刀等太多的动作。

九 按受雇律师殷清利说的是唐雪 以柔弱对健壮,不占优势。但结果却是唐雪一刀捅刺了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死亡呢?一个是被害人酒后,动作灵活性降低,避让不及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同行人劝阻被害人。这种劝阻不仅是言语上的,更有拉拽等动作,使被害人行动受限。这也说明被害人对唐雪的侵害是可控的,唐雪的防卫不是紧迫的、必须马上实施的。

十 唐雪在那一分钟,可能没有想什么,但在她拿刀开门前,就思想好了,她穿睡衣睡裤出门也不是匆忙应对,而是有自信,自信能打败被害人。

十一 唐雪为什么要拿两把刀,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另外,人们的一些疑问也是有道理的:

一 唐雪应该报警,但她却选择了开门迎战被害人。一般有心理优势的和没吃亏的一方是不会报警的。从唐雪和被害人的几次交峰看,双方互有受伤,被害人一方并没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唐雪没有选择报警,这同时也说明被害人对唐雪的侵害程没有达到非得捅死才能制止的程度。

二 唐雪对自家院墙能够防止外来侵害的坚固程度应该早有认知。不用侵害发生时才去判断能不能防止外来侵害,事实也证明了被害人攀爬没有成功,所以唐雪没有必要非得开门出去。

三 唐雪家院门虽然是铁材质的,但要用菜 刀砍到能钻进一个人的程度 ,没有干扰的正常操作也得几个小时,何况当时还有人在劝阻被害人呢。以唐家人的认知程度,应该能判断出被害人钻不进来 。所以唐雪没有必要非得开门出去。

唐雪家的院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

这是一起与黑恶现象无关的、由普通民事纠纷转化的一起刑事案件。

退伍女兵唐雪的防卫不是现实紧迫的,伤害他人的犯意十分明显,防卫严重超过必要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我知道,本人的看法很不得人心,但却是群情激愤下的理性思考。

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不能矫枉过正,把所有“反杀”案都往正当防卫上靠。

2019年12月30日补充:

退伍女兵唐雪反杀案终于有了结果:唐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2-06-20

不确定!表面上似乎是“被人殴打后还手”有正当防卫的因果关联性,但实质上它的前提条件是对方为什么要殴打你?是因为你们互相发生了矛值了吗?是你招惹到对方了吗?

如存在了矛盾,又是你招惹了对方,对方被惹毛了,脾气不好的就采取动粗的殴打你,所有这些情况下的、你“被殴打”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本成立不了“正当”一说。以法律的角度定你个寻衅滋事的在互殴,再根据双方伤害情况,不对你从重刑事惩罚已是对你莫大客气。

所以,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首先要确定其性质中是否存在自己和对方有无互相的矛盾寃积?是否是自己首先侵害了对方的利益而导致对方“反击”的侵害结果?这两点肯定了“没有”,那你在无原无辜之下遭受了别人侵害性的殴打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但要注意的,任何时候是切不可借正当防卫的理由,滥用“正当”去实施着“无限制”的防卫手段而又造成了“防卫过当”!

被人打不还手往往会被打死,还手打倒对方又往往成过失杀人,如果自已有的是钱就还手,如果没钱赶快走,社会好现实。

被打还手是否属自卫的问题:依据“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原则,被打还手在适当的情况中是属自卫性质,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不是正当自卫。

一个成年男人跟一个未成年的少女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为什么判男人强奸罪,因为少女单纯,弱势,文中所说的唐雪反杀李某湘一案,李某是一壮男,身高一米八几了,而唐雪只是一个1米7的女子,虽然当个兵,但只是普通女兵,不是什么特种兵,只是接受过普通的军训而已,跟一般女人也差不多的,所以唐雪也应该算是弱势的一方,一个一米八几的大男人跟一个比他矮十几公分高的女人打架,并且还先踢了唐雪一脚,虽然旁边也有人劝架,又有谁知道劝架的人劝得住李某不,劝得住为什么还踢到唐雪一脚,是不是非要等劝的劝不住,等李某失控把唐雪打个半死了,唐雪才能自卫出手了。所以唐雪算是正当防卫,最多算是防卫过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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