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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2022-06-18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完全不同,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的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

2022-06-18

刑辩律师的阅卷神器!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

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 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 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 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师辩护完全没有效果,甚至还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在法官或客户心里,律师形象全面崩溃。

那么,刑辩律师为什么需要一套高效阅卷的神器?

答案也很简单:

有了阅卷神器,可以提升阅卷速度,节省律师宝贵的时间。

因为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一般都比较出彩,间接的也会提升辩护律师在法官心目中的形象。

最终,是获得客户满意的结果。

〇二 What

再来看看“用什么”的问题。

具体到作案工具,我们准备了一个套装组合——

1.Adobe;

2.MarginNote3(简称MN3);

3.幕布。

这三款工具侧重点各有不同,后面在讲具体“怎么做”时,会详细说明。

〇三 How

最后来重点说道说道实战演习——“怎么做”。

具体流程是这样的:

需要着重考虑三个问题——目标、现状、方法。

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目标在哪里,之后要搞清楚案件现状如何,最后,为了实现目标,必须在现状和目标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具体方案。

1.目标

刑事案件阅卷的最重要目的无外乎这几种情形:

1.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或者不利的证据;

2.找出各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

3.核实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

4.找出卷宗里的瑕疵证据或者非法证据;

5.最重要的是找出能够决定案件走向的、证据里的重大漏洞(有些漏洞会直接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不过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针对个案有一个具体目标。

2.现状

具体的一个个案,在目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回头看一下案件的现状。

刚刚拿到几卷几十卷,甚至上百卷的卷宗,大多数人的感觉应该是:一筹莫展、毫无头绪、无从下手。

其实我们拿到全部卷宗之后,并不需要从头开始,漫无目标的、一页一页的阅读。

而应该在认真审查起诉意见书之后,带着明确的目的或问题进行阅卷。

起诉意见书里一般会包括三项内容:

1.涉嫌罪名;

2.案件事实;

3.证据列举。

搞清楚这也基本事实之后,就可以针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阅卷了,认真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阅卷顺序,一般来说会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按照卷宗先后顺序阅卷;

第二种,按照控方出示证据的先后顺序阅卷;

第三种,按照人类认知规律进行阅卷。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庭审过程中,控方出示证据时,一般也是按照这个顺序出示。

但是这种方式并不符合人类的认知规律,经过几万年的进化,人类的大脑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认知模式:

先听言辞证据,了解一下事情大概情况,之后通过核实实物证据,查实二者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如疑问仍无法消除,则需要借助于其他更多的证据。

我们看一下医生诊断病人或者法官审理案件,基本上就可以搞清楚人类的认知规律。

医生诊断病人,一般程序是:

首先、先通过交谈了解病人具体哪儿不舒服;

之后、开始检查病人的身体有无疾病的征兆,以判断具体病症;

最后、如仍然判断不出,则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比如CT、X光片、核磁共振等等。

再看一下,民事法官判案的程序:

第一阶段: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被告相互发问,法官询问。

第二阶段:原告、被告举证质证。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同样都遵循了先言辞证据,再核实实物证据,最后通过其他的手段补强印证。

这,就是人类的认知规律。

遵循之,则事半功倍,

违背之,则事倍功半!

为了更方便的解释清楚这件事,我们需要先把刑事案件的证据重新归归类——

1.实物证据:物证和书证;

2.言辞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其他证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当然,如较真的话,上述分类是有一定问题的,比如其他证据类别里,其实也包含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请高手们见谅……)

这样就很简单了,阅卷的最佳姿势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步,言辞证据,了解案情;

第二步,实物证据,初步印证;

第三步,其他证据,补强印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有两点:

其一,言辞证据中,排在第一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其二,要特别关注卷宗里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立案通知书等貌似极不起眼,实则暗藏玄机的材料。

3.方案

啰嗦的那么多,现在开始实战演练。

阅卷神器套装的具体使用,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目前只需要使用两款工具就能搞定,至于幕布,等熟练使用好前两款工具后,再学习也不晚。

Adobe

Adobe是一款专注于处理PDF文本的软件,有人称之为PDF全能王。

这款工具的功能很多,但是我们目前只需要它一个功能,就是对PDF文件的增强扫描功能。

对文件增强扫描之后,原来不能被识别的PDF文件就可以识别了,换句话说就是PDF文件中的文字可以搜索出来了。

有人可能觉得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不就是文字可以搜索吗?

但是做过刑事案件的人,肯定会觉得这个功能不一般,简直是救世主啊。

因为PDF文件中的文字可以搜索之后,就意味着可以解决掉刑辩律师的一大痛点——对卷宗材料进行准确定位。不过只是有可能而已,并非必然,因为还需要一个重磅工具才能最终实现。

尽管如此,这,也是这款工具最非同凡响的功能。

MN3

MarginNote3本来是一款读书软件,是在李敖的“五马分尸”裁书法理念指导下,鼓捣出来的。

但是,后来被一群刑辩发烧友发现后,就改变了这款软件的行走轨迹,让它成为了刑辩律师的一款阅卷神器。

具体说来,它有如下几大神奇功能:

1.可以对PDF文件进行全局搜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对刑事案件卷宗中的人名、罪名或者其他你能想到的任何字词,进行全局搜索,之后直接定位到要找的页面。

2.找到具体内容后,可以直接在页面上裁剪出所需要的内容,在裁剪的图片上,可以直接备注该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

3.剪裁的内容,会自动生成思维导图,思维导图的内容可以手动调整,思维导图内容的颜色也可以调整(比如对当事人有利的,可以改成绿色;不利的证据,可以调成红色;目前无法确定的证据,可以调成黄色)。

4.如果一个案件有多本卷宗,可以在这款软件内同时打开多本卷宗以及法律条文,从多本卷宗和法条上裁剪的内容,会自动合并到同一个思维导图内。

5.上述思维导图,以及阅卷笔录内容,都可以以PDF的方式导出,打印出来,交给法官,供法官参考。

MarginNote3的具体操作,不是这一篇文章可以全部说清楚的,但其最主要的功能,已经全部说明白,恰恰这些功能正好可以解决掉刑辩律师的痛点,这就足够了。

当然,会有一部分人听说这款工具相对比较复杂,从而产生畏难情绪。

但是,恰恰相反,不是经常有人说起一句话——难走的路,恰恰是向上的路,恰恰也是成功的方便法门,所以,成功的路上,并不拥挤。

后语

《战争论》作者——克劳塞维茨曾说过:制定原则并不难,难的是始终坚持按原则去做。

可以将这句话改动一下,让我们大家一起共勉:找到工具并不难,难道是始终坚持将工具用到极致。

首先,通过阅卷,探知办案机关的指控思路是第一要务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案件,只有知道警方或者办案机关指控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立案,为什么要抓人,指控的犯罪数额为何是这么多?弄清楚这些问题,律师才能知道如何应对,如何针对性的制定辩护方案。

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中,警方指控的重点,到底是在募资端行为公开宣传还是保本承诺?如果是公开宣传,他们取证的重点是什么?比如使用微信公号公开宣传?网站或者线下宣讲会公开宣传?路边发传单或者电话随机拨打方式?如果是微信公号公开宣传,微信公号宣传的内容是什么?比如针对私募基金,其本身是可以开设微信公号或者自媒体账号,但是宣传内容仅限于企业文化、理念,不能有相关产品的具体预期回报、项目信息、募资规模等等,但是如果警方仅仅取证到了其使用微信公号宣传公司领导人个人活动、视察的新闻,是否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宣传?

如果警方是指控该私募基金或者P2P承诺保本付息为利诱条件吸收资金,那么该平台承诺保本付息的形式是什么?是通过回购协议?还是直接的承诺收益?还是通过关联方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提示了风险?是否强调了是预期收益或者历史收益展示?这些问题,都只有在了解办案机关的指控依据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辩护。

另外,比如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中,警方指控的依据到底是单凭被告人的供述,还是有相关交易对手的笔录以及银行流水?如果是以交易对手的流水和供述为指控的数额依据,这些交易对手是否是直接的收款方,其口供是否能直接、有效的证明被告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当然,这个话题如果要聊,还有很多,聊一天都聊不完,现在只说说这个问题吧。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

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侦查阶段只是听自己的当事人叙述案情和当事人及家属提供的材料,还无法看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移送起诉后律师有权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决定下一步办案思路。

概括成一句话,分析案情,找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和证据,力求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被告人不被冤枉。

2022-06-18

当然是为了熟悉案情,寻找真相;简化案卷,方便办案;从控方角度发现指控依托;从辩方角度发现辩点;固定证据,核实案情,趋利避害,启发思维。首先考虑的是证据资格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包括收集程序、主体、客体、过程、保存和使用是否合符规范;其次是证据内容的审查,即证明内容、关联性、合理性。另外,可以适当留意“情况说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就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的书面材料,办案人员就证据本身的说明性材料,往往是程序性说明,但也会影响到实体的认定。此类“情况说明”也是刑事案件阅卷的审查重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举报说明”、“立功说明”等,这一类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影响当事人自首、立功的认定。


2022-06-18

刑事案件在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有权阅卷,阅卷的目的就是了解案件的案情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在实践中,律师阅卷后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情,帮助翻供串供的情况大量存在,部分律师涉嫌犯罪。

主要是了解一下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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