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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辩护律师明明知道委托人有犯罪事实,还为其辩护,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辩护律师明明知道委托人有犯罪事实,还为其辩护,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22-04-12

律师依法辩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依我之见:受托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己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该委托律师依法有权仍然为其辩护,“该律师有责任认真而负责任地进行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而不得只收诉讼费而敷衍塞责丶或不办理辩护事宜。

为什么?

因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规定:委托的律师有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理辩护或有关诉讼事宜。

那么,什么又叫做认真做好诉讼事宜呢?

依我之见:受委托律师依法从当事人处了解全案的真实案情,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线索积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在检察机关阅卷中所获证据进行庭前质证分析,对案卷中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从程序到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并依法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丶补充鉴定的建议;在法庭开庭时,受委律师积极依法交叉询问被告人丶证人丶鉴定人和质疑控方所示的所有当庭出示的各种证据,并积极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诉讼证据卷中有利于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各类证据;法庭辩护时,一方面当事人的行为确己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应教育当事人认罪服罚,另一方面应驳斥控方的刑事指控,并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

如果委托律师只收钱,不为办理当事人上述诉讼事宜,比如应该不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而不询问了解丶该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该质证而不质证丶收集了证据或卷内己有有利当事人证据的不示证丶不发表辩护意见……等”不作为”等严重不负责任丶不履行律师职责的行为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当事人及家属有权向该律师所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或当地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注册地的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处理该“不作为”的律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2-04-12

律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其当事人的立场上为当事人的利益说话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但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在头条上看到一些律师,听他们的语言我就不敢恭维。如,说对方身体轻微伤,心理不受影响时,列举:正常吃饭,正常睡觉,正常锻炼。不顾他的主人也是在此列。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身体轻微伤就不影响心理?更笑话。妇女被奸,身体重伤吗?所以这样的律师居然敢出庭,思维缜密应是律师不可缺的。

2022-04-12

常某殴打老人一案被判一年半,常母洪欢号称起诉二十年前殴打常某的过错,这一家人我不敢想象当年如果真像他们所说张老师殴打了常某,那张老师能活到今天算是奇迹,第一常父那身高马大机智灵活的社会关系,能一夜之间号召数百人签字为儿子解脱,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其二,就算当年张老师殴打常某那他万万活不到今天,以常父的做人风格我觉得张老师早就在本地活不下去了被折磨死了,其三,常母为人刁钻,张老师如果殴打常某那他今天早就不在教育机构了,早就身败名裂被赶出本地了,我的分析不知道大家认不认同,所以说张老师殴打常某只是一面之诗,完全是常某意淫出来的谎话,仅供法院参考。

2022-04-12

某种意义上讲,是这两个辩护律师进一步把常某仁推进了漩涡的坑里,受辩护律师的鼓噪,常某妻,常某父,也怒怼公众绝大多数正义的质疑,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件事儿带来的恶劣影响。

其实,有点正义感的人们,现在关注的重点已经不是在乎被打的人是谁或是什么职业上了,而是关注和愤慨的是常某仁这种寻故滋事,恣意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暴打一个老人的戾气行为。

最不可饶恕的是,常某仁事后并没有对自己的粗暴无知,违法犯罪行为有半点的悔过,视国家法律于无物,自以为是大英雄,公然把打人视频进行传播张扬,造成全国6.8亿人浏览,造成了严重的恶劣负面影响!

很显然,这种暴戾行为与当前进行的扫黑除恶,依法治国,建立现代化法制国家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换句话说,这种暴戾恣睢的行为严重冲击着现代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其辩护律师拿了常某仁的家钱,就得为常某仁辩护,此情可喻。

但在事实清楚,犯罪情节明显的基础上,其辩护律师还做无罪辩护而不是轻罪请求,这是在继续把常某仁推进法盲的深坑里,帮助常某仁一家人更进一步仇视社会,蔑视法律。

常某仁之父还信誓旦旦的威胁法庭道:如果判其儿有罪,就要状告当年老师打他儿!(意思是,法庭不定罪,就不告了)。

相信其辩护律师肯定是懂法知法的专家,既如此,就应该真心实意的,以法律为依据,帮助常某仁一家分析案情,辨明是非,进一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真真认识错误,真心悔罪,起码做到认错态度积极主动,以求谅解,请求轻判。

综述可见,辩护律师明明知道有犯罪情节,还要做无罪辩护,是不明智的,起码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值得以后有关当事人信赖的,可委托的律师!

2022-04-12

律师的辨护是律师为争取辨护者最大的公正与公平的权力使其得到最大利益的有偿辨护,关健在于弄清案件的核心,对症辨护,不戴帽子,证据说话,以理服人,而本案的的i律师犯了几点大忌,致辨护失败,大忌一,本案本身是全国关注的有师生论理争议的第一案,你不该在612开庭前在公开媒体上高调宣扬无罪辨护的自信和对公检法的不信任。大忌二,作为律师要低调做人,高调辨护,证据说话,以理服人,而你俩在法庭上目空一切,手足乱舞,视法庭如舞台,如入无人之境,断章取意,避重(网传视频)就轻(打人),更换概念一打人为打架,以受害者没有自杀为不严重等等。大忌三,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常某及家人的不认罪,致使常及家人以借道谦为名而妖魔化老师为实而达无罪之目的。综上失误,使常失去了轻罪判决(缓刑)的机会,是你一律师将常判了实刑,归结一句话自做聪明。

2022-04-12

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付于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是职业,收费是生存付出的劳动。也有不收费的,如:明明是杀人犯罪,审判时自已不请律师,家属也不愿为顾律师。那么审判法院要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所,该所派出兩名律师为其辩护。这是不收费的。对穷人,或残疾人等是兔费援助出庭为被代理人代理,均是免费,甚至律师自已自理费用。律师接案后,工作首先到法院索要公诉状,看公安,检察院卷综,复制主要证据,发现疑证的烈为重点,发现侦查卷证据不全,或有疑问的,、诱供的,逼供的,预设供词,询问,审讯笔录间有问题的,还有多个被造供词不一致的,书证,勘察,签定证等很多,随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一,一询问清楚,被告大都相信律师,他会一五一十告诉律师的。首先分析案情,排处逼供的。再进一步对公安少侦察的,律师再去补充侦查证据,保证据扎实可靠。有些案件律师与公诉人是对辩的,首先确定起诉状罪名是否符实?2是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意外,或就沒有犯事,是屈逼供词,就推翻。罪与非罪,就按无罪辩护。有罪但减轻情节的,按轻判辩护。有个例案:贪污,公安机关抓了4人,搜走东西也很多。但贪污案件不归公安管辖,应由检察机管辖,案件移交区检察院。贪污数额在4百万左右。17名工人300余万已分过了。两个正副经理一个会计,一个保管每人分了32万元。总数额是4百余万元。14年前刑法定的是:'十万元以上,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区,县法院无权审立无期,死刑。应移交市检察分院,向中级法院起诉。但该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起诉。这是最明显的违法了。没有管辖权的,他们不懂法枉法裁判,开庭。本案不属于贪污案件,是工程承包案件,所有工程工费除上交主管部门2O%后,剩下工费职分7σ%,干部分30%,有承包文件在2年前已行成正文,上级有保存。承包文件我找到后,给另3律师各送一份。本案按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在厅上非常激烈。结果区法院枉法越权判经理15年,副经理13年,会计1o年,保管8年。为此都不服上诉中级法院。中院审立一个月,宣判撤消一审判决,改判4被告无罪当庭释放,上午就开车到县看守所接出4个被告,但4人被管押2年另3个月。错案追纠,国家赔偿至今也沒完结,因区法院没钱赔几百万元。就是本人办的案件。网友们。可笑吧!可叹吧?真实事件。

2022-04-12

原则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为了让律师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履行保密义务,法律赋予了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的豁免权。因此,即使律师通过履行辩护职责,知晓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他也需要守口如瓶,也不用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如题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决定起诉,然后检查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甲为了能让自己避免身陷囹圄,委托律师乙为其辩护。律师乙在向甲了解情况时,赫然发现甲确实有犯罪事实。那么,对于律师乙来说,他应当如何做呢?

首先,律师是门非常特殊的职责,其职责内容之一便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一职责便决定了他的立场是站在嫌疑人、被告人的那边,竭尽所能地为他们提供辩护,让他们减轻刑罚、甚至是无罪释放。因此,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即使知道了他们确实有犯罪行为,也不能与外人说。

其次,虽然律师隐瞒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法律赋予了律师相应的豁免权,并不因此构成窝藏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最后,律师的保密义务也有例外。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严重罪行的,那么其保密义务便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八条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有钱能使鬼推磨!同理,有钱也能使律师为自已作无罪辩护!尽管律师深知是徒劳无功的,但他们也要拼命一搏,因为他们看重的是钱!!!

2022-04-12

哈哈哈哈!为这个律师点赞!当然,他必须是依法辩护。

刑事案件的专业辩护律师,是“依法为魔鬼辩护的职业”——堪称“神聖的职业”。

形事辩护分为有罪辩护(作轻罪辩护、罪轻辩护、疑罪辩护)、无罪辩护以及其他辩护。

有犯罪事实,不一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不一定必须判刑;判刑,不一定实际执行……

犯罪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律师的依法辩护,促使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应该点赞呀???

2022-04-12

竟然还有这样的问题?任何犯罪人员,都有权利请辩护律师为自己做辩护!即便是所有人都看见的杀人犯都如此!其目的是不要让被审判一方从法律角度形成一面倒的审判方式!也就是法庭一方代表国家,都是懂法律人士,如果被审判一方不懂法律,就可能形成一面倒,很容易形成冤假错案!所以,必须请一位法律人士,站在被审判人员的角度,为其做法律上的辩护!如果法官无能,律师能力大,能把被审判人员辩护无罪,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律师从来不承担什么责任(除非他弄虚作假)!因为律师没有审判权,他只是替被审判人员辩护,最终的判决权利都在法庭,在法官!怎么还要承担什么责任?这问话如此愚蠢呢?

2022-04-12

律师听了很无奈,有且只有一个责任:依法为委托人进行辩护就是其要承担的责任!

一谈起杀人犯、强奸犯等犯罪分子人们总会脱口而出“十恶不赦”、“死有余辜”,更是“恨乌及乌”地仇视为这些犯罪分子辩护的律师。

因为当媒体将事件曝光的时候,当证据确凿的时候,仍然有人为其辩护,在人们眼中这就是在助纣为虐,就是在为罪人开脱,所以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确有犯罪的人就不应该为其辩护,为罪人辩护者就是帮凶?

可是真的是这样吗?这些曾经帮助确有犯罪的委托人辩护过的律师真的是有苦说不出了。

犯罪嫌疑人也有委托律师的权利


有些案件确实一目了然,事实摆在眼前,不用太多次地侦察就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人们都会想着说这个罪犯插翅难逃了。我们会注意到,只要被抓了的人,在判决之前其实都不会叫他们罪犯之类的名称,而是叫“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呢?因为在法律上,我们讲究的是公平公正,无论证据多么充分,无论事实多么清晰,在判决有罪之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且犯罪嫌疑人不仅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还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不管是自己委托,还是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合法权利。

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哪怕确实有犯罪事实,哪怕律师知道,甚至只有律师知道,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该个律师都应该尽力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护。

虽然《刑诉法》规定,发现犯罪事实要举报,但是《律师法》规定了其应当对委托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进行保密。倘若律师履行了公民举报的义务,就会相应地违反《律师法》赋予的保密义务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而并不构成包庇罪。且律师接受了委托其职责并不是为了给其委托人定罪的,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才是其应尽之职责。


当然不排除一些居心叵测的黑心律师只想着赚钱而罔顾事实,在辩护的过程中,得知真相之后故意销毁罪证以为其委托人开脱罪责,如果是这样的话,律师的所作所为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

前述的保密义务其实也有例外,即是如果律师知晓的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当主动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也就是说要在律师知晓的是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事实的时候,其保密义务才应当让位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应当将该犯罪事实告诉公安机关,以及时止损。


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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