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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2022-04-03

我觉得把人分成“好人”“坏人”就如同幼儿园孩子般的幼稚可笑!

你怎么来定义“好人”“坏人”?

站在法庭上,未经法官最后审理判决,有什么人能够称为“坏人”?没有!!

全世界各国法律都认同:未经法官有罪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假定是无罪的。此曰“无罪推定”。

也就是说,任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法律明确定义为无罪的人。

所以,为何法律规定作“无罪推定”而需要律师为其辩护的人,却能够被一个社会上未读过四年法律教科书且未受过无数法律训练的人,自以为是、颐指气使的称为坏人??究竟是以你的自以为是的理解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任何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有罪”(可能无罪)但“尚未定罪”的人。其中部分很可能是被冤枉了的根本无罪的人。现实中,很多冤假错案被纠正后,揭示了无罪之人被冤枉成有罪判刑后的悲惨遭遇。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每一起案件中都曾有律师为其无罪辩护的努力和法官未采纳律师观点而造成的错判。后果很严重。

各国的法律程序之所以规定了在警察负责侦查犯罪案件,检察官负责初步审查犯罪案件,还需要在法庭审判阶段让律师从一个和警察、检察官相反的角度切入案件,法律之所以这样设计律师的作用,就是要律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审查警察和检察官送交法庭的案件,提出被告可能无罪、罪轻的理由。以帮助法官“兼听则明”。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观点,都是源自于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律师没有自己的话要说,只说法律要他说的话。律师在为法律代言。

如果说律师依法行使职责就是在为坏人张目,也就是在指责说全世界的法律在为坏人张目。

这种观点何其荒谬绝伦?!

无知者无畏,能够得出“律师为坏人说话”这种荒谬绝伦观点、还能得到赞同的,是非模糊不清的,可见这个社会上有多少人以无知当睿智,胸无点墨却欲指点江山。说明这个充斥很多浮躁的社会何其缺乏应有的对自己不懂的东西的“敬畏”!

2022-04-03

这个题目不好,什么有的律师为坏人辩护,怎么,怎么。本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和罪轻的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质疑案件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需律师依据法律通过辩护完成。

2022-04-03

先提个问题:医院里面来了一个身受重伤的人,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连续杀了几个人,死有余辜,刚被警方控制住,奄奄一息,这时候医生该不该治他?

如果为了泄愤,医生肯定不会治他,让他血流干了死了才好!

如果出于医德,医生应该救他,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

如果从法律逻辑上讲,这个人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他是不是该死?有没有被冤枉?有没有其他坏人做了事却让他背锅的可能(比如买凶杀人、故意制造杀人现场)?

这些都不是医生考虑的事情,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不管他是什么人,都不应该见死不救,哪怕是战场上的俘虏。

律师为嫌疑人辩护也是出于天职,跟这个人是不是坏人无关,跟个人喜好无关,跟金钱无关!

原告与被告共同形成了法律事件与案件,律师应该对这个事件或案件进行法律判断,而不是为单方辩护。为单方辩护,表面上好似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而实际上由于双方律师的差异(能力、金钱、品质等),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现在有一种节目,针对一个问题,有正方与反方,参加的双方抽签选择正反方,然后下去做准备,律师就好比是其中的角色,但又多了利益的渗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来事件、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来判断就足够了,最为客观实际。

2022-04-03

1.坏人也有人权。不能因为是坏人,就可以任意对其蹂躏,而必须让其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而辩护权正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包括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包括委托律师为(帮助)自己辩护。

2.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认定其无罪。意即,审判中的“坏人”,仍然应被推定为无罪,此时检方负有义务证明其有罪。当检方证据不足时,就不得认定其有罪。

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法治的体现。律师辩护,所维护的只能是“坏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违法将其脱罪。意即,即便“坏人”构成犯罪,也应当罚当其罪,不能过重处罚;同时,“坏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对此,律师是有辩护义务和空间的。


2022-04-03

???,让一个人整的就认钱。

2022-04-03

承认尊重和维护人权即律师的天职!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只是她们一项正常的工作。

援引法律界大咖田文昌律师的一句经典的语录解答题主的问题: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师辩护后,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为何正义女神要蒙着眼睛,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

2022-04-03

任何人,非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为罪人,所以,律师当然可以为任何人辨护,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至于“好人”和“坏人”的认定,纯属个人好恶,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个人的主观标准去进行认定,连希特勒都还有人说他是好人喱,至于特朗普,有人认为他好的不得了,有人认为他坏得不得了,就该进监狱,你叫法院按那边的观点去认定?

2022-04-03

谢谢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用语明显不当,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至检察机关公诉之前,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中,犯罪嫌疑人被称之为被告人,而非犯罪者。


为什么会有律师为犯罪者辩护?这个提法虽然有问题,但还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来源有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认为案件复杂案情严重,因此上为了充分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为了尽量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因为有些案件案情紧急,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可能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家属代为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第三种,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属于聋哑人、精神病人或者说智力不健全等等这样的人进行刑事辩护;

第四种,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这当中当然也包括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从事的业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既属于个人行为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也是律师业务范围之内的事。国家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也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刑事案件当中,辩护人的地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律师既不属于被告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更不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刑事犯罪,您认为哪些类型的刑事犯罪比较高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2022-04-03

题主的问题应该是普通老百姓对律师最大的误解之一。


类似的误解还有:律师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律师真是狼心狗肺,谁给钱替谁说话,一点正义感都没有;等等。


第一、囿于各种原因,全世界都无法完全杜绝冤案,度娘搜索“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这些案件都是事后翻案的。在他们被冤枉的数十年中,公检法、普通老百姓、全世界都以为他们是“坏人”,是杀人凶手,可是你以为你以为的就一定是正确的吗?


第二、从职业准则和操守的角度来说,律师不应当对自己的委托人做“道德评价”,好人坏人是道德标准。类似于医生眼中只有病人,而没有好人或坏人,不能说我先评价一下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再决定是否救治。


第三、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准之一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辩护。辩护权是所有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提出这个疑问的人或者你的亲友有一天不幸被警察带走,你的第一反应也是找律师给他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道德评价上的“坏人”。


第四、我们没有上帝之眼,永远无法还原客观事实。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历史事件,我们永远无法还原历史,只能通过侦查所得的证据让案件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这个由证据所拼凑出的事实叫“法律事实”,在行业内叫“证据确实充分”,拆解开来,分为:(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被证据所证实,那你如何能确定它真实发生,凭借脑补吗?


第五、当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判断案件很大可能最终会定罪时,应当积极挖掘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而这些细节很有可能会被公检法人员忽略,例如本应认定为自首而没有被认定,本有立功情节而没有被发现等等,而这些情节如果未被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构成新的不公平。


第六,律者如医,除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以外,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更平顺地度过这一难关、减少再犯的可能性,等等,也是一位敬业负责的律师的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七、律师作为辩护人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中,虽然冤错案已经比以前少了很多,但也很难完全杜绝(美国法治如此健全的国家也做不到)。公检法承担打击、惩治犯罪的职能,相互制约与配合,但总体而言是配合大于制约。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力量是非常微小的。律师是唯一能够站出来为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发声的人。真理越辩越明,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外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最后,在未经审判、未有最终结论之前,这个人都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评价“好坏”也就更没有意义。如果你会换位思考,当你有一天,你身边的亲友真的不幸遭遇此劫,或许你就再也不会问这种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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