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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哪个更重要?

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哪个更重要?
2022-03-13

这还用多问吗?当然是正义更重要了!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和伸张正义。如没有了正义的重要存在,试问“皮之不存,毛将蔫附”?

这里的“皮”可比喻为正义,“毛”可比方是法律。那把正义对应为百姓,法律对应成统治阶层,这样就容易的看清:没有百姓“皮之不存”的正义,统治阶级的法律就是没有“毛将蔫附”于何物的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万众一心”的肯定,法律必须为百姓维护和伸张正义!没有正义的法律它就是“条例”再好,再全,再细都不是为了百姓的法律,那百姓们为了生活正义的生存就有权利去抗议、抗争、直到最终去推翻它!

虽然,我这样的说法似乎“极端”了一点,但回顾从秦至民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每一场的“改朝换代”,又哪一次不是因统治阶级的腐朽苛政,暴规恶律导致百姓无正义生存下去的权利,民不聊生地为求活路而行“大逆不道”的揭竿而起,进行殊死的反抗呢?

历史就是一面镜子,高高的悬在空宇,让正义长耀人间捍卫真正的“天道正义”!这里,是没有法律的,法律则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伸长、捍卫社会正义制定的规矩。符合正义要求的,有它存在价值的需要,不符合正义要求的,不是被废止,就必须被推翻!

因此于题,“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正义更重要”!因为,只有“正义”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和遇有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权”!而对那些所有的法律不为正义而制,不为百姓生存利益而定,即使它的条例再多、再细则无数?我们只求平平安安生活的百姓从心底的希望,希望它们该废止的,就废!该改变的,就改!把合乎人性生存权真正的好法律、好规矩落实到正道,去捍卫正义为国为民做一一具有时代意义进步的事!

一一而绝不是丧失了正义,还在借法律的名义强词狡辩,滥权渎职,枉法胡为害民于水火!

法律和正义对立的时候,哪个更重要?

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道德框架内的东西,是民心民意的代表。

法律在制定之初也是在道德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同样也应该是民心民意的体现。

法律和正义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都是民心民意的体现!

法律和正义发生冲突,只有两个办法:

一、修改法律,顺应民心民意,支持正义!

使法律重新回到代表民心民意的原点和本质!

二、在现有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顺应民意民意,支持正义!

一句话,民心民意永远都是对的!正义永远都是对的!

需要修改的只能是法律!

不知道这样的答复亲人们是否满意?欢迎亲人们评论!

2022-03-13

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维护正义,当正义与法律对峙的时候,说明当初的立法已不适应时下的需求,或者说当初的立法在时下看来不够完善,立法者为维护正义和善举应修正。

实满13岁的孩子应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显然10的孩子更应呵护,权益更应得以保障。

那么当下的案例是否为了保护13岁的恶意剥夺其他人生命的孩子的权益而放弃被人恶意剥夺生命的孩子的权益呢,法律有现行规定,这有冲突,正义却不应该被猥亵,正义不应该被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掩盖。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被恶意侵害的未成年人,显然,那个10岁的上学都还在被家长接送的孩子适用此法。

如果重判了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13岁的孩子,被法律认为是恶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那么这个法律也没存在的必要,适用的原则,刑法可以解释这一切。

2022-03-13

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是正义更重要。

在当今社会就有现实的例子。像“辱母杀人”案。案件中的于欢为了维护母亲尊严动刀了。最后,出人命了。按照中国的法律,杀人偿命。但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

由于百姓的呼声,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所以,二婶判决是五年徒刑。

像昆山宝马案。宝马男砍人结果被反杀。案件中的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正义是最重要的。

像张扣扣案,张扣扣要求直播。对于张扣扣讲,生死已经抛在一边了。法律对他来说已经不重要了。对于他来说,他要求的是正义。母亲的冤要申,对方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需要得到惩罚。最终,他要的是公道。

综上所述,法律也是为维护正义和安全而制定的。国外为什么有陪审团呢?就是要有民意。让正义永远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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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哪个更重要?
一锤定音!法律和正义同等重要。法律武器前提条件为正义而战,法律制度应该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公平正义人性的本善恶的道德底线制高点之上,俯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之声文明道德素质程度底蕴内涵和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但不排除人为因素)法律失魂。我们坚信:正义战胜邪恶,正义永亘!

2022-03-13

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也就是国家政权不在人民手里的时候。因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度里,不可能出现法律和正义的对立。试想: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或国会议员)怎么可能制定或通过与正义相对立的法律?

如果国家的政权掌握在与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人的手里,换言之就国家政权掌握在剥削阶级的手中,法律与正义处于对立状态那是常态化的,是必然的。

至于在这样的情况下看法律和正义哪个重要,我看没有这个必要。最重要的还是人民要夺回失去的国家政权。

2022-03-13

法律和正义认知主体不同不是二元选择题

法律是根据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在一个阶段内社会交往中出现的问题,和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条文,是社会认知。在我国是根据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法律法规的。我国有根本大法宪法和若干种具体法律和具体条文,这是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是义务,违反就要得到制裁。

正义是人们道德认知的结果,带有地域性、民族性、国别性,正义没有标准,正义没有条文。在强肉弱食的国际环境中,正义显得非常脆弱,甚至不堪一击。

那么是不是正义就只能附属于法律呢?可以肯定地回答不是的。法律的意义就在于伸张正义,法律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肯定要伤害个别人的利益。况且,法律也不是永远不变的,我国每年都有修改法律条款的任务,甚至大法宪法也不是永远不变的,这种修改修订,是根据社会矛盾发生变化为前提的,还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法律法规好不好,有不有执行力,判断的标注是是否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根据社会矛盾的变化与时俱进。法不制众就是法律为少数人服务的结果,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没有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也会法不制众。法律的阶段性和与时俱进性很重要。比如大熊猫是珍稀动物,是法律保护的动物,为什么保护原因是 “珍惜”,假设有一天大熊猫发展到和“苍蝇、蚊子”一样多,还是国家的保护动物吗?

所以说,法律和正义不是相互排挤的二元选择题,恰恰相反正义离不开法律,法律就是维护正义的。法律不可能包打天下不平之事,也有可能落后于时代委屈了“正义”,但只要我们共同维护它,遵守它,修订它,那么法律一定是维护正义的利剑!

2022-03-13

国家法律与正义应该不会存在冲突,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任何公民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法律的实施就是通过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警示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人人有责。

2022-03-13

在我国,法律和正义是高度统一的,法律就是维护正义的。

我们的立法宗旨即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我们的正义事业,保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惩治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何为正义,尽管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理论问题,并无标准答案。就我们国家来讲,正义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我国的法律恰恰就是为此目的而建立的。所以说法律就是正义的标志,知法守法就是维护社会正义。正义与法律是不同侧面的统一体,不存在对立关系。

现实中,时不时出现的情与法之间的矛盾,于是有了大义灭亲之说。情,尤其是亲情重于泰山,大于天。但是当亲情与法律碰撞时,必须维护法律,也就是维护正义。在法与情之间选择了情,那就失掉了正义,这个情就不是重于泰山之情,而变成了苟且之情,违法之情。

最近几个案例,引起了广泛议论。但最终还是法律取得了胜利,正义得到了彰显。这些案件的曲折,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理解出了偏差,执法的公正性打了折扣。

总之,在我国法律与正义不会产生对立。现在的问题是要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力求做到准确公正执法,让法律成为保护正义的利器。

任何时侯,正义都是最重要的!

法律,只是正义的保镖。

正义受损,证明保镖有残疾不能胜任、或被收买擅离职守在睡觉!

明冤白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与之相悖逆,改变的应是法律而不是正义!

事实上,法律和正义是完全一致的,并不会存在'对立“!一旦发生'对立',只是'法律的代言人”与“正义'发生了'对立'。主要根源是'法律的代言人'以案谋私'所致!诸多民事案件证明了这一事实!

枉法判案就是滥用职权,而纯粹没有私利的滥用职权是没有的!

正义与法律发生'对立',重要的是叫醒那个'装睡的人',而不是纠缠'正义“和'法律'谁更'重要'的问题!

各司其职,就是正义——柏拉图


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就在讨论,莫衷一是。柏拉图没有直接定义正义是什么,但给出了明确的实现方式:各司其职——每个人履行自己的职责,正义便会最终得以实现。空谈正义无法实现正义。

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应履行尽力维护原告利益的职责,被告律师应履行尽力维护被告利益的职责,法官履行居间裁判的职责。通过这个角力过程做出的判决,基本是公平正义的(有时会有或大或小的偏差)。如果律师认为自己当事人的要求虽然符合法律,但不道德、不正义,从而不尽力维护他的利益,或者三方坐下来讨论是非,而不是通过提交证据等法定程序来证明,反而不利于正义的实现。或虽纠正了偏差,实现了个案正义,但不利于社会长久正义的实现。


再比如,在审判二战战犯、审判“四人帮”等这些结局大体已定的“正义”的审判当中,战犯和四人帮是必须有辩护律师的,以此彰显审判的公平正义,让世人信服。


柏拉图的这个观点与亚当·斯密的思想是一致的。如何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每个人合法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说履行自己的职责),社会的利益(或者说“正义)最终会实现。


因此,这个问题的直接的答案是:当法律和正义处于对立的时候,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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