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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肖像权诉讼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艺龙网赔葛优7.5万,对此你怎么看?

“葛优躺”肖像权诉讼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艺龙网赔葛优7.5万,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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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某网站通过“葛优躺”介绍消费项目,葛优认为本人肖像权遭侵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40余万。一审法院支持葛优诉求,判令网站赔偿7.5万元,该网站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确定该网站赔偿7万元。

这条新闻无非是两个问题:1.那么多人使用这张“葛优躺”的照片,为什么葛优只起诉艺龙;2..那么多人使用这张“葛优躺”的照片,艺龙:为什么只起诉我?

葛优起诉艺龙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你没事拿来做做表情包,和朋友开开玩笑没关系。但你艺龙竟然拿来做广告,做广告就能赚到钱,赚了钱应该给我葛优,你不分钱的话,我就要起诉你,所以葛优起诉成功,其实就是拿到了他的广告费。

艺龙不服的原因也很简单,网上表情包的图片那么多?尔康周杰没起诉,球星姚明没起诉,为什么偏偏你葛优要起诉呢?我艺龙才用了一下,你就要我赔那么多钱,你叫我删了我保证答应。关键是,我们用了葛大爷您这张图,有没有赚到7万块还不知道呢?我不是亏大了么。

艺龙你也就别不服了,法官为大!想当初林志颖p了张摄影师的图片,赔了34万呢,人家何况这张图一分钱也没赚呢!

2022-03-08

事情经过;

只要提到“葛优躺”,大家脑海中立马就能浮现出著名影星葛优饰演的《我爱我家》中“二混子”的颓废模样。“葛优躺”也一度成为互联网上暴热词汇。很多人借此将该影视形象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并配上各种文字加以修饰,比如“颓废到忧伤”、“生无可恋等”。

所有这些集中成一点就是“葛优躺”已经成为颓废的代名词。 显然,这是葛优不曾预料到的,更是他并不喜闻乐见的,负面形象的高帽盖得太重,对艺人本身并无益处。

于是,2016年12月,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作为配图。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决该公司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费7万余元。 为何仅仅使用了一下“葛优躺”的图片竟被索赔7万元?

因为这其中的肖像权价值远超你的想象。

具体分析:

首先,肖像权是什么?

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享有的一种法定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权,也不得损毁、玷污他人肖像权。

肖像包括自然人本身的照片、绘画、动画等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或者空间的动画影像展示的自然人本身的形象的再现。该形象再现的过程中,自然人本身享有该肖像的制作专有权,比如允许专门人员为自己拍照、绘画、摄像等;同时也享有对该肖像的专有使用权,比如不允许任何人非经本人同意使用本人的照片,或者允许照相馆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悬挂本人照片作为展示等。

其次,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4.《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肖像权受侵犯存在的两个特征: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两者存在其中之一即可视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再次,侵犯肖像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并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为了新闻报道而是用他人肖像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肖像的。再比如公众人物、体育明星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比普通人合理使用要广泛的多。

总之,肖像权中合理使用范围的具体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一般参考《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围作为依据。

最后,侵犯肖像权的标准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3条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自身肖像权的时候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可见,尤其是以他人肖像制作的表情包不可混乱制作和使用。一旦涉及使用他人肖像权营利或者恶意诋毁、损害他人形象的问题时,极有可能面临极大的诉讼风险。

毕竟7万元肖像权费用也不算小数目!

2022-03-08

这个案件判的挺好,最新消息是二审维持原判。但这个新闻有点误导,真实情况是:不是表情包不能用了,而是表情包未经允许不能商用。


“葛优躺”,是葛优在《我爱我家》中“二混子”的颓废形象。是最经典的懒散形象,“葛优躺”也一度成为互联网热词,表情包也是网上使用频度最大的之一。

这个官司法院判决:2016年12月,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作为配图。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决该公司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费7万余元。

这次法院判罚艺龙旅行网侵犯肖像权是因为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以“葛优躺”介绍其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侵权的这个微博的问题在于:使用葛优表情包介绍酒店业务而不是单单发布表情包,这个微博的行为就等于巧使唤葛优做了他们的产品代言人,而没支付一分钱报酬。

为什么我们普通网民发布各种表情包不侵权而艺龙旅行网的微博侵权?判断是否肖像权侵权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我们普通人,使用表情包,因为不涉及商业利息问题,所以不会涉及到肖像权侵权,所以,对于表情包或者名人剧照艺术照,可以放心大胆使用,尤其是名人新闻照片,基本不会侵权。

但我们要注意一点:“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们使用名人照片,我们要多注意名誉权侵权或者隐私权侵权问题,而不用担忧肖像权侵权。

2022-03-08

导语:葛大爷维权正当,艺龙网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其致歉没有诚意。

首先侵犯肖像权,可能生活中的各位碰到的不多,因为我们作为非公众人物如果能被商家作为宣传的一个主体,高兴还来不及呢,故而对这方面的维权意识并不足,但是客观事实上,肖像权本身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之一,如果商家确实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目的的话,那么自然是侵害了肖像权。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表现形式主要为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形式,而本案中艺龙网是将葛大爷的肖像发布在微博之中,借以宣传其公司的项目,本质上未经葛大爷同意而且也确实用于营利为目的,故而笔者认为艺龙网被判罚,不怨。

其次,艺龙网作为知名公司,应当从该事件中反思自己的公司法律风险的管控缺口问题,因为这样的事情背后必然反映出艺龙网法律意识的淡薄,否则应该也不至于诉之法院。

2022-03-08

这个应该庆祝一下,这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重大举措。我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向前又迈了一步。像我们电影产业这几年飞速发展其中很大原因就是我们加强了对盗版的打击力度,才催生出了这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想在网上看盗版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互联网免费午餐到头了。???)

从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在使用的时候都必须要注意是否有版权的问题?我们自己应该建立版权意识,那我们也应该注意使用材料的时候别人的版权的问题。现在我在想我写自媒体文章,文章是我原创的,图片有些是网络的,虽然我也注上图片来自网络,会不会也有这些问题?想想有点怕怕的。

当然我还是很支持产权的保护。因为我现在自从做了自媒体之后,对这方面是深有感触。

我在今日头条里面的名字叫 知常容 ,是几十万自媒体写作者中的最普通的一员,我重点的写的是三国志方面的文章,我却深深感受到被拷贝的痛苦,我的文章写好了之后,我记得最快的速度是20分钟,就被人原封不动的发到了另一个平台上面去。等我通过搜索去发现的时候,已经是很久以后。

当时我是很彷徨,不知道该怎么做,后来我看到有一个原创保护申请提交,但是没有用,十几天后系统告诉我维权失败。没有办法,我只能一个一个的发邮件给那些平台让他们把盗我文章的内容撤下来。但是有一些平台会理会我,有一些压根不理会我。所以现在我写文章的积极性也不高了,因为我写完他们就盗走,等于说我帮他们打工。这也许是一种悲哀吧。????

2022-03-08

著名演员葛优在《我爱我家》中扮演的纪春生,有一个很经典的形象:把身体完全放松躺在沙发上。这个形象被网友们称为“葛优躺“。“葛优躺”在网友们的推波助澜下,不仅成为了2016年的的热词,也一度成为“丧”文化的一个代表符号。

事实上,“葛优躺” 的使用场景有很多。而艺龙网之所以会被上诉,原因就在于: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使用了“葛优躺”的文字及图片做商业宣传。随后,葛优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艺龙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此后,艺龙网公司删除了微博并发布致歉信,但是该微博未经葛优审核。葛优认为艺龙的致歉表面上是道歉,实际上是二次加工的商业宣传,艺龙所谓的道歉并没有诚意。

事实上,葛优作为此次事件的当事人,除了事件中的当事人这一特定的身份外,他还是著名演员,也是国家一级演员。其实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他的收入水平并不低。换句话说,对于葛优来说,对于这场官司他不缺钱,缺的只是艺龙网公司真诚的道歉,也就是艺龙网公司认错的一个态度。

而这件事情其实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使用艺人的肖像要注意是否侵犯其肖像权。

事实上,很多人也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过度的解读。比如会认为使用表情包也是对艺人肖像权的一种侵犯。事实上,只有将肖像用于商业行为,才会构成权利的侵犯。更何况,擅自使用别人的肖像牟取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没有道德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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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有关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艺龙网未经葛优本人的同意,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以“葛优躺”介绍其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其宣传内容是商业性使用,满足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另外,针对二审中艺龙网提出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本人认为并不合理。葛优作为国家一级演员,知名度非常高。在此案中,艺龙网发布的微博在一定程度上有葛优是他们的代言人的暗示,容易令大众误解从而进行消费。此次“葛优躺”图片的商业使用,还有对葛优形象的诋毁嫌疑。

因此,本人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实际生活中,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引起纠纷的“葛优躺”图片

2022-03-08

事件回顾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发布了使用演员葛优肖像图片的微博。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使用18次,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并在文字中直接使用“葛优躺”。该微博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艺龙网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艺龙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艺龙网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海淀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并向葛优赔偿75000元。

判决后,艺龙网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三项: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禁止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构成肖像权侵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显然,艺龙网的行为满足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一是未经葛优许可使用其肖像(艺龙网发布微博使用的图片,是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的角色在剧中放松的形象);二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葛优躺图片曝光后,在网上被广泛使用。大多数网友只是借用葛优躺图片来表达一种状态,但不排除有少数人借此来获取商业利益。由于肖像权具有明显的人格特征,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等同于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对于这样的恶意行为必须加以制止。

认定侵犯肖像权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因肖像权受到侵犯所能取得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规定明确的标准,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样,法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和侵权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具体来说,需要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存留时间的长短、艺龙网的获利情况、有无使得葛优的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

2022-03-08

“葛优躺”案件中牵涉到的主要是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代表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法律更多偏重于肖像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创造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两项法条可见,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二,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擅自、盈利。我们制作和使用表情包更多的是用于娱乐消遣,没有侵权的故意,虽然也是擅自使用了葛大爷的肖像,但是没有因此盈利。然而对于艺龙网公司来说则并非如此。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大爷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提起诉讼的理由,正是艺龙网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

众所周知,明星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人,都知道明星效应背后无疑蕴藏着巨大的利润,利用明星作为表情包添加到各种公关文章中,无形中就会给企业打宣传,而这种宣传途径往往并不是合同关系下的义务,对于明星方来说,这不仅没有益处,一不小心还有可能被无良企业拖下水致使财名双失。葛大爷的维权行为也算是为明星表情包维权打响了第一枪。

2022-03-08

葛优曾经在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其中在剧中将整个身体瘫坐在沙发上

被形象地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直接使用葛优躺并且在图片标注,葛优认为该微博提到葛优名字,并非剧中名称,并且为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于是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艺龙公司赔偿75000元,艺龙公司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艺龙公司承担70000元赔偿。

本案的赔偿主要考虑葛优作为知名艺人,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也具有一定商业利用价值,艺龙公司的使用,必然导致葛优商业利益受损,很好理解,就是没给人家使用费。最终判定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没什么问题的

2022-03-08

法律就是这样一一放下四两,提起千斤

象这种肖像权案,不告不理,一告一个准。普通人都可以,何况是名人。但普通人的肖像很少会有人使用,除非是拿来做污辱用的。而名人就不不同,可以拿来做商业广告盈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所以,使用他人肖像开展盈利活动,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否则就够成侵权。但这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只要别人不告,毛事都没有,告了,你就得依法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所以,二审法院驳回艺龙网上诉,维持一审7万元的赔偿判决是正当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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