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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是什么意思?

2020-02-27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逃逸后的处理方式:一、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量刑情节不属于犯罪构成情节。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种量刑情节,又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就是量刑情节,在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则可以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因为“在有些肇事后的逃逸案件中,确有证据认定肇事者只负次要或同等责任,这种肇事行为本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具有逃逸这一严重情节后,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才认定犯罪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这一情节,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肇事当时就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将被害人装成重伤并且濒临死亡,而没有任何挽救生命的可能性。而行为人驾车逃逸后被害人最终死亡。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是行为人先前肇事行为的结果,并非肇事者逃逸造成的,因此不属于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当然也不应当使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只能按照第133条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予以处罚。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比如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者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或意外事件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因果关系进程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中断,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已经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之中。此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而并非原因,让肇事者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因此此种情况也不属于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也只能按照第133条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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