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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

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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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一、一般工伤认定:

目前法律角度对工伤的认定一般把握三个维度:

工伤的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1、时间维度---在工作时间内;


2、空间维度---在工作场所内;


3、原因维度---因工作原因;



二、不具备三维度的特殊工伤认定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问题补充回答: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

1、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30日申请;

2、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本人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二、工伤认定机构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为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022-01-28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22-01-28

对于认定工伤的标准,我们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明确的约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具体你可以参照一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相关内容。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受伤应当在工作过程当中,因为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对于这种伤情,工伤认定,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于这个规定,很多人在理解的时候都是存在误区的,认为只要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其实大家都忽略了一个细节就是,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同时还有一个关键条件,就是这种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根据你的表述,你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是负主要责任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你符合交通事故的条件,但是并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个条件,所以一般这种情况下应当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2022-01-28

在工作时间受伤、就是工伤!

2022-01-28

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工伤无疑是HR最怕遇到的工作之一,一方面工伤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另一方面无论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企业都要承担经济损失。

此外,工伤认定情况复杂,很多HR认为不符合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意外事件,结果依然被认定成工伤。小编将通过两个案例分析,给大家了解一下工伤的认定。

8月12日凌晨这天,广西柳州的遭遇了很大的洪水侵袭,湍急的水流能让人感受到很危险的气息。行走在路上的人,只有紧紧抓住路边的建筑物,才能预防被这些水流冲走,整个柳州都是一片的“汪洋”。此时湖北随州市随县柳林镇居民季保权,收到了在镇中心某超市上夜班的妻子的诀别短信。他想出去救妻子,可是街道底楼房屋早已被水完全淹没。他有一种强烈的不安感——不到紧急时刻,妻子是不会给他发这样的诀别短信的。3个小时后,他在镇上超市找到了遇难的妻子。

斯人已逝,唯余满地悲痛。面对这种惊天的噩耗,我们留下的人还能做什么呢?妻子上班时间在工作地点身亡,公司能否还他一个正义?下面小编将从同类型案例中给出分析。

案情一:

l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小杜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

l 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

l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l 小杜妻子小张不服,向法院起诉。

仲裁结果:

一审

一、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杜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小杜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小杜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小杜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石家庄市矿区齐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再审经过和结果:

本案再审期间,张某某提交了石家庄市矿区齐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小杜为了郭某、高某能够安全通行,去前方探路,被洪水冲走,是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是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不幸被洪水冲走。

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杜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峰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杜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案情二:

2016年3月1日小刘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小刘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小刘死亡。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小刘妻子小王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小王、人社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小刘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小刘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案情分析:

Conclusion: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小刘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人社局对小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二审判决错误,应当要认定为工伤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再审期间,小王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原二审法院认定人社局对小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王的丈夫小刘回家自救及曾承诺回家以后开铲车来救助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的事实是否具有抢险救灾的性质,以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的法规是否正确。

人社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认定小刘为工伤,人社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因人社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人社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小刘工伤认定,只有人社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

故人社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小刘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结语:

看完上面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对这类型的洪水身亡案例工伤认定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小编建议季保权可以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等待人社局给出的结果,再做定夺。

这场洪水不仅破坏了房屋财物,更是摧毁了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最近的洪水疫情新闻不曾间断,每每看到这样的事件,心中既是痛心,也是不忍。最后提醒大家,暴雨多发季节,出门注意安全。

以上案例相关引用法规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 暴力 ' 并未界定何种性质的暴力行为,亦未明确将因触犯刑律上的 ' 暴力 ' 伤害排除在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2-01-28

一般情况下,上班时间前一个小时和下班时间的一个小时都算是工伤

2022-01-28

国家对工伤认定是有明文规定的。《工伤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2-01-28


这两篇文章对于工伤的办理流程、赔偿标准,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您可以先看一下:

2021年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秒懂工伤怎么赔

干货202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流程,赶紧收藏


针对你的情况,个人认为是构成工伤的。你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情形,因为那一项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你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是往返于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项和第(4)项跟前面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表述上的重大区别就在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项和第(4)项并没有明确需要考虑职工是否存在过错。考虑到我国工伤保险采用无过错补偿原则,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实践中,大部分职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过失导致,与员工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疏忽导致的工伤无异。因此,我个人认为,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项或第(4)项,且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条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与本人观点一致的案例:(2020)陕03行终25号。


以下是工伤认定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

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认定标准):

1.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司法解释明确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是工伤,工资合理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22-01-28

生活中,人身伤害事故屡见不鲜。有一种特别的人身伤害,劳动者给予了特别多的关注,这就是我们常常提起嘴边的工伤。工伤也被称为职业伤害,和工作有关,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所引发的伤残或者死亡

因为工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和损失是现实的,往往关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也关乎劳动者及其家庭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作为劳动者多了解劳动法中的工伤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01

什么是工伤?


案例:张某与宁波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天在户外安装广告牌的时候,一脚踩空不慎从高空坠落,下肢不能活动,被工友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张某双腿骨折,需要住院疗。问:张某遭受人身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所引发的伤残或死亡。这里所说的“事故”必须是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职业病”也必须是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工伤属于人身伤害,它与一般的人身伤害不同,有着以下的特点:

⑴ 受到工伤伤害的人必须是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⑵工伤是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⑶工伤是特定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⑷工伤是有特定原因的人身伤害。只要伤害是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都属于工伤。


所以,鉴于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时,最应该先考虑的是这种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因为工伤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由于张某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也与广告公司有着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张某骨折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张某也享受到了工伤待遇。




02

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的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陈某在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做数学老师,有一天在工作时间内接到老同学的电话,约她到附近的辛巴克商谈毕业10周年聚会。恰巧这天上午又没有她的课,陈某简单收拾一下就离开了公司和同学见面去了。和同学商量完后,陈某就离开店里,在返回公司的途中,被一辆汽车给撞成重伤,好在经过医院抢救捡回了一条命,但是再也站不起来了。瘫痪后,陈某和公司打起了官司,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要求公司给与自己工伤待遇。问:陈某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遭到伤害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

⑴“工作时间”是认定工伤的时间标准。这个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⑵“工作场所”是认定工伤的空间标准。工作场所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包括公司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⑶“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内容标准。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职工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对生命安全监控的事故伤害。


本案例中,陈某的交通伤害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却是没有发生在工作地点,也就是说陈某是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私自外出而遭受伤害的。并且陈某受伤的原因也不是工作引起,和工作和职务无关,因此陈某的受伤不属于职业伤害,因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在在工作过程中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03

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某公司员工徐某因为公司安排去外地出差,在外地办公期间遭遇车祸,全身多数骨折,脑部受创昏迷不醒。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做了开颅和钢板内固定手术,虽然几个月后人已清醒,但是因颈椎损伤徐某一辈子只能瘫痪在床。徐某及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问:徐某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公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批准,到本单位以外的场所工作的而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外出的区域包括本地和外地,属于工作场所。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应当以“工作场所”为空间标准,不在工作场所内职工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因公外出,并且是出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延伸认定为属于“工作场所”,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徐某接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出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04

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田某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左眼失明,肇事车辆逃逸。问:田某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必须是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上下班的途中。

⑵必须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⑶必须是职工本人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田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受害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05

其他可以视同工伤处理的情况


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条件:①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②必须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⑵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⑶ 复转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享受公司待遇。


06

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虽然符合第14、15条的规定,但是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 故意犯罪的。犯罪是指违反刑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⑵酗酒或者吸毒的。因酗酒或者吸毒造成的对身体的伤害或者其他意外伤害,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均不得作为工伤处理。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的自残、自杀行为,无论发生在何时、何地、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都不需要对职工这种个人行为负责任,也 不以工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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