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仲裁或者起诉
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种情况属于工伤的。可以让单位准备材料,然后自己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多谢楼主的信任与支持,邀请我来回答这问题。
结合法律法规和你的描述,我的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1、你亲戚是在16、17号已发烧,坚持出勤,说明这疾病早已存在,经过自己回家休息和做相应的事情,不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的规定。
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这是一连串的动作,中间不能有间继。即在16号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烧,经去医院治疗及抢救无效,并在48小时之内,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2、18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是否与之前发烧的病是员一事情?
若是,我认为不能视同工伤了。
若不是,也就是说18号是因另外一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因此,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诊疗材是很重要的申请材料,也是必须提交的。
综合上述,我认为你亲戚只有是18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与之前16、17号的发烧疾病不存在关联性的情况下时,才可以视同工伤。
我也期待你亲戚申请工伤认定的结果反馈,来认证我的见解对与错!
再次感谢你的信任邀请我回答此问题。
在此,我说说题外话,若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你可叫你亲戚的直系亲属以非因工死亡来要求单位支付你非因工死亡待遇。
以上是我个人的见解,仅供参考!
实际与工伤认定经办机构为准。
这应当属于典型的视同工亡处理!
为什么?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如何监督大可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建议你查看我的问答,有很多案例解释,对你会有比较积极的指导意义
祝愿你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40、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通常有以下几项: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残情况);
2、劳动合同(或可以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鉴定书。
但是最终资料要根据社保部门的要求来准备,因为每个地方的要求会有所差异。
41、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的时限,按照要求,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去提出认定申请;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去或者单位不愿意去,工伤职工或者家属也可以自己去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提出认定申请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日之日起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的1年内提出,一旦超过时间就很可能认定不了。
42、去哪里进行工伤认定?
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申请认定就可以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你的说法,你亲戚18日早上还在单位正常上班打卡巡视,10点返回监理办,11点半亲戚的同事发现你家亲戚不好并给家里打电话,14点送到医院抢救,20点半抢救无效去世。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确定你亲戚突然发病时是在工作时间,虽然之前两天有发烧的情况,但是一直在上班,没有达到突发的状况,而突发是在18日11点半左右。突发疾病时是在监理办,虽然办公和住宿都在一起但是发病时确认是在工作时间,那么监理办也是他的工作岗位,所以发病时是在他的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也是在48小时之内,所以综合来说,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应该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
至于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大部分省市的工伤保险都是通过银行进行托收的,而且8月份的保险是要等到9月初才能进行托收,所以现在查8月份的保险是否缴纳,肯定是查不出来的,要等到9月份托收完以后才能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实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只不过就是上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进行赔偿,没有上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再一个就是你担心单位做手脚,导致你亲戚不能被认定工伤的问题。其实如果单位给你亲戚上了工伤保险,那么因工死亡的,所有工伤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的,用人单位不用掏一分钱,所以一般情况下,单位都是愿意工伤被认定下来的。相反,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亲戚上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就都由用人单位负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愿意认工伤的。一般情况下,人力社保局在工伤认定时,是会进行调查核实的,你如果担心单位做手脚,可以在人力社保局调查时,向他们反映真实的情况。如果确实因为用人单位隐瞒事实,造成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你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以上是我的一些见解,供你参考,谢谢!
首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视同工亡;其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再次,“监理办”属于工作场所,而上午十点亦属工作时间。因此,建议工亡亲属于60日内自行申报工伤,待工亡认定后,再行向用工单位主张。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家属)申报工伤、工伤行政部门认定工伤,都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无关。
谢邀!看到你对当事者突发重疾死亡的表述,如果所说是真实的,这就是典型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突发重疾,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死亡”案例。
这个”视同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是肯定的,至于由于不缴工伤保险和超时限申报工伤,再就是谁来赔偿这八十余万左右真不需要你们考虑,如果有工伤保险的赔偿相应简单,而没有工伤保险的由于用人单位的”混帐”就有可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维权。
你们不妨先到辖区工伤保险所进行咨询,征询他们的意见,看这样的问题需要配合做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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