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什么规定,和纸质合同区别,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在法律条文上的区别在于:
电子合同不能适用于以下场景: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除去上述四个情景,电子合同在使用方面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合同的签订要选择可靠的签章平台。
例如专业的数字办公专家“微签”
CA数字证书(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性)
微签支持国家权威的CA数字证书,支持RSA国际和SM2国密双重标准。
文件验签(保障电子合同符合审计要求)
通过微签盖章的文件加了数字证书,可以通过证书查验签章人的主体真实身份和签署时间,查看文件验签结果,如果文件被篡改,文件则会出现提醒印章失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电子合同是具备了和纸质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应的。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纸质合同vs电子合同,谁更安全?
也许很多人会觉得比较意外,和我们的固有认知不同的是,事实上电子合同比纸质合同更加安全。为什么呢?因为——
纸质合同其实相对更容易发生假冒代签、篡改等行为,并且甄别成本和难度都更高。例如笔迹鉴定,就需要来回跑,将合同文件等送至专业机构,花钱鉴定,等待结果,费时费力费钱,并且鉴定的准确率也并非100%。
而电子合同直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严格规避假冒篡改。
以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e签宝为例,一方面,我们采取原文沙箱保密技术、摘要算法、分片式存储等一系列技术手段,在签署过程中实现用户身份信息固化、签署内容固化、签署时间固化,规避篡改等行为。
另一方面,和蚂蚁区块链深度合作,用户的一整套签署行为实时同步至蚂蚁区块链上,每一个动作一经发生立即被区块链各节点所见证,当时是谁签署的,签了什么,一步步操作了什么都永久定格,并且可回溯、验证。
有人说万一我合同别人改过怎么办?很简单,咱们花一分钟时间直接验一下看看,合同有没有被人非法篡改过,如果被非法篡改过,那么这份合同自然也就失效了,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
这个过程在e签宝平台上叫做「合同验签」,对签署人、签署内容、签署时间、数字证书、时间戳等进行验证,只需两步即可得知这些内容是否被篡改过!
具体步骤:
第一步:登录e签宝官网,选择产品—合同验证
第二步:上传已经签署的电子合同,得到合同验签结果
我们可以看到在验证结果中,清晰地呈现着各项核验数据。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福昕阅读器、Adobe Reader PDF阅读器进行验证,e签宝官网均有详细操作指南。
电子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电子合同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下面几条: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电子签名法》的十六条规定都与电子合同相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版)中,电子合同不适用的范围由四条删减为三条,分别为: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和纸质合同区别:
简单的说,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相比有五个优势:
一、电子合同存储成本低;
二、电子合同管理人力成本低;
三、电子合同无物流成本;
四、电子合同可提高工作效率;
五、电子合同安全性高
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内容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这点很重要,如果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合同都是无效的。
其次要注意的,就是电子合同的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在《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怎样签有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要注意的事,就是电子合同的保存。这一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第十一条中,详细的列出了如何处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