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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如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感情不和如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第一,要先分清夫妻公有财产有哪些。  第二,离婚理由,比如你发现对方有外遇,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申请离婚,那你可以分到得财产会多一点。  第二,是否有共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抚养方自然会多分一点,同时没有抚养权的要付给对方抚养费用。  第三,如果仅仅是感情不合,没有子女,正常离婚的话,那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平分。  1.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2.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3.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另外给你补充一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是广义上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现实中基本工资只是一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有时还有实物分配,这些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企业或外资企业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制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承包、租赁生产经营,这些都属于生产、经营、投资范畴。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一方在婚前就开始进行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持续到婚后获得收益,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婚后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如果夫妻间没有相应约定,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3、夫妻用双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夫妻用上述共同的收入购买住房、汽车、证券等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二、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来的财产,受赠与得来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工作中要注意《物权法》、《婚姻法》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特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婚姻法》第二条也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甲乙为夫妻,后甲死亡,甲遗有房产一处,没有遗嘱,乙于两年后和丙结婚。三年后甲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依照法律规定甲的遗产由乙继承,现在乙和丙对该继承物是否构成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乙继承的遗产是乙的个人财产,案例中虽然乙在和丙婚后办理的继承手续,但是取得甲遗产的效力要追溯到甲死亡之时,所以该继承物不属于乙和丙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乙的个人财产。  三、其他合法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四、当区分某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出现困难时,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鉴于夫妻具有家庭关系,这种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1、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和黄金首饰属于赠送行为,已经赠送出去的东西,就无法要回了,这个合法合情;

2、如果大家协商的话,男方可以适当的要回一些,通过法院途径的话,就得讲究证据了(付彩礼的时候也不会打欠条或者借条的,这个证据很难举的),一般法院都会调解的;

3、如果是先领结婚证后买家具的话,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是登记结婚之前买的,而且女方坚持要家具的话,女方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家具是她出钱买的),当然同第2条的道理,女方举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4、房子既然是男方在婚前(登记结婚)购买的,产权属于男方的,跟女方无关。如果房子有按揭贷款的话,从登记之日起到离婚当天,已还贷款部分,男方须补偿一半金额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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