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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中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2020-06-20

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司法裁决往往根据这些物化的证据去分析产生争议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对于依法正常运转的公司而言,依据以上几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确认股东资格,得出的结论应当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公司运转不规范或或处于非正常状态,使得依据以上证据判断股东资格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个案中的冲突呢?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公司章程之所以具有最强效力,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而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并公布,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判定股东的依据;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与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在我国,公司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登记事项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的内容在客观上具有使出资人成为股东的推定效果,即公司登记材料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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