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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斗殴,作为监护人,学校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邀。主要看您孩子受伤是在校自己原因导致的还是被其他孩子侵权导致的。如果是自己原因导致的,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他人原因导致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有财产的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如果没有财产的,由监护人赔偿。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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