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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司法强拆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并且各地在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法律依据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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