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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补偿还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面对不合理的补偿,商谈无果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提起行政复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虽然还有部分人认为民告官难度大,影响不好,但是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法律途径却是最有效快捷的方式。中央政法委曾表示,“有案必查,违规必究,不管是谁,只要触犯规定,绝不姑息。”即使是过去发生的违规问题,只要现在发现线索,也要依纪依法通报、追查。

在这个征地拆迁日益严重的今天,合理合法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最有效的方法,对于法律中规定的期限一定要注意,遇到问题多多与律师沟通,听取意见,拿到合法合理的补偿不在是难题。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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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征收补偿不合理,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起诉(征收是否经过审批、补偿标准是否依法制定、其他程序工作是否依法履行)

如果遭遇暴力强拆则需要注意

1、现场照片视频(目的明确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注意现场负责人员拍清晰);

2、110报警,做好电话录音(目的是针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诉讼,增加争取补偿谈判筹码);

3、书面要求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国家明确不允许强拆,可以要求内部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

4、考虑是否存在征收行为,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制定,针对其征收合法性进行审查起诉;

5、注意不要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赵律师提示:补偿不合理可以及时与律师沟通,确认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件事,毫无疑问,就是政府出台的征收补偿方案,这个方案决定了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以后,能换来多少钱或者多大的新房子。但有时候,心怀小九九的地方政府出台的这个方案,表面看起来一板一眼,实际上让老百姓吃了大亏。这种时候怎么办呢?向政府提建议吗?政府自己做的决定,你向他提建议,结果很容易想到。其实老百姓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法律的道路!

宋玉成律师想用下面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遇上上述情况不要甘心吃亏,到法院去,让政府把已经发布的不公平决定收回!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两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这一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要钱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要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的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原告孔庆丰不服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民告官)。

宋玉成律师点评:政府的补偿方案显然是不公平的!要钱的老百姓只能按优惠价拿钱,要房的面积超了10平米以上还要按市场价买,面积不够的也只按照优惠价+300元补钱。傻子都知道:优惠价远低于市场价,而且不是区区300元能弥补这个差距的!总有很多老百姓认为民告官没用,每次宋玉成律师发在网络上的文章下面,都有人说打官司没用。下面我们就看看法院的判决,看看民告官到底有没有用!

【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宋玉成律师点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公平的判决,一纸判决下来,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就作废了!他们必须重新考虑,要不要给老百姓一个公平的补偿方案!如果新方案还是不公平,老百姓再告到法院,那当地制定补偿方案的领导,他们的脸面还要不要了?

2020-04-17

行政复议撤销了强制限期通知书,但提前十多天,没送达暴力强拆了。房屋历史原因,现实好多复杂问题造成,没法做土地证。建时乡村干部同意的,建在原三十前老房子翻建基础上十多年了。理由三十年务农的,政策性号召农民,属农业种粮引进。现户口又不在本村,但是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同样又关系同一村迁了二户,四户没迁。自己楼房180平方二层房,现家庭成员六人。这样情况打官司能补偿多少平房安置房。谢律师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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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在实务中,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很多时候房子已经灭失,这时原告方作为弱势一方很难对损害数额进行充分的举证,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目的,此时原告只要能对损害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符合常情常理,往往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超出常识常理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则不能获得支持。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以两个案子为例对什么情况下合乎常理应该赔偿,什么情况下不合常理不予赔偿进行简要分析。

  另外,也想通过这两个案例提醒大家,如果房屋内存在价值超出一般市场价格的家具、设备等的情况,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留存证据证明其价值,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我们的赔偿请求。

  房屋被强拆,超出常理且没有证据的损失不予赔偿

  1991年,陆某提供了自己房屋的面积、地址等信息,国土资源局据此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40平方米。1986年,陆某申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90平方米,经县政府审核后批准其建房2间,占地面积共90平方米。后国土资源局在1991年和1993年进行土地登记审批时发现陆某实际建房占地110平方米,少批多占20平方米,1994年陆某补办了多占的20平方米土地的建房手续。2001年,国土资源局在陆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加盖“本户因拆除注销”字样的印章。2002年,陆某将上述两间房屋分给长子,并给了次子六千元用于自建房屋。

  2014年年初,镇政府为实施某工程建设,对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包括陆某上述房屋的围墙。5月,镇政府下属的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向陆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因陆某未主动拆除,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2015年,陆某以注销老屋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错误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陆某老屋属应拆未拆房屋,且该老屋自然毁损严重,主屋已不存在仅存墙圈,因陆某不主动申请办理老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可以依职权办理注销该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在注销前未听取陆某陈述与申辩,程序违法。后陆某以镇政府拆除自己房屋违法造成损失(包括红木家具等)为由起诉申请行政赔偿。

  本案中,镇政府在组织拆除时陆某的房屋主屋已倒塌,仅存墙圈,但是镇政府以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的名义对陆某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拆除行为违法确信无疑。至于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告享有取得因该违法拆除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的权利。但该老屋自然毁损严重,主屋已不存在,仅存墙圈。陆某诉称,自己在被拆房屋处存放有红木及古装红木家具,法院认为该诉称不符合常人存放贵重物品的常理,所以未采信,陆某的赔偿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房屋被强拆,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应予赔偿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政府作出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征收花山区某地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23日,马鞍山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省政府的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方案由花山区政府实施。

  苏某名下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其女儿古某及三名外孙沙甲、沙乙、沙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马鞍山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征管局以及古某丈夫在《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上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装潢项目、数量及补偿金额,事后共领取房屋及装潢补偿款26万元。

  2012年年初,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古某及沙甲、沙乙、沙丙等四人认为区政府非法将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等将近三百万。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组织拆除古某等人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古某等人签字确认,致使古某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古某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区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古某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古某等人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拆迁维权11年。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补偿不合理不等于强拆违法。强拆是否违法,主要是看强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明确强拆是否违法

强拆在法律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强拆。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阻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一种则是违法强拆,即强拆主体并不具有法定职权,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实施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是合法的强拆,想要再提高补偿,就比较困难了。自己的权利,需要自己积极去维护,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什么都不做,只会让自己陷入维权困难的境地。

二、违法强拆的法律救济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违法强拆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但实践中,有关强拆的维权案件中,保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补偿不合理,且一直协商不了,房屋有被强拆的风险,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具体而言,可以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事先做好准备。遇到拆迁,可以事先通过照相、摄影等方式完整拍摄房屋内外情况,对于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证件,要妥善保管。并可以在房屋周围的隐蔽处安装摄像头,那么,如果遇到暴力强拆,就可以拍下强拆人员和强拆行为,确认强拆主体。

其次,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强拆中,尽量事先与邻居、周边的亲戚协商,让他们从旁拍照、摄像。另外,遇到强拆,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千万不要以暴制暴,要理性地来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拆迁过程中没有报警,在遭遇强拆之后也要及时报警,切勿拖延,对于报警的报警记录、受案回执单等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留,对于日后的维权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及时寻求司法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遭遇暴力拆迁,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把握维权时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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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一、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点击头像→页面底部“联系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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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事情谁都会生气,而这个时候需要的是冷静。

冷静了以后,首先要了解问题,为什么要强拆?是谁在强拆?补偿具体如何?能否争取更多其他补偿?被拆的对象有哪些?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申诉?

当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也许问题就可以解决。

切记不冷静的冲突,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首先,事先做好准备。遇到拆迁,可以事先通过照相、摄影等方式完整拍摄房屋内外情况,对于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证件,要妥善保管。并可以在房屋周围的隐蔽处安装摄像头,那么,如果遇到暴力强拆,就可以拍下强拆人员和强拆行为,确认强拆主体。

2020-04-17

先固定证据再找专业拆迁律师维权!

证据对于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包括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件、强拆的视频,报警的电话,室内物品的状况。等等/保存好征收的补偿安置协议,调查表等等,评估报告。这些与补偿关系比较大。

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整体的分析能够给出一些专业的建议和策略。避免老百姓走不必要的冤枉路。

有啥办法披着狼皮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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