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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法院要开庭公开审判吗,被告人有审之外的权利吗?

什么叫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法院要开庭公开审判吗,被告人有审之外的权利吗?

司法强拆VS行政强拆

1.行政强拆:

现在各地的征收拆迁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在这个过程中真的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对于广大的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最担忧的莫过于补偿款过低以及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制圈占。下面我们就将结合案例来讲述关于征收拆迁中的强制拆除,以便广大的被征收拆迁人

合法地进行维权。

什么是行政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

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这条定义上我们可以得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履行义务,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2.司法强拆,什么是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司法强拆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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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司法强拆又叫非诉执行,这就说明不公开审判。只书面审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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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再介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2013年4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宣告了法院不再介入非诉“拆违”。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批复》之所以强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主要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强制执行权。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故《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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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就是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内容。比如说,因为一件拆迁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最后判决争议的房屋应当依法拆除。判决书生效后房主拒绝腾退房屋,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就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向房主送达执行通知后,房主仍不自动履行的,法院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就是司法强拆。

您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司法强拆指的是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的后的强拆。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没有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力。

2.申请期限是否适格。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在或者已经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3.被征收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才可以启动。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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